序设计规范进行,并且与周围空域、航路、航线和障碍物保持安全的缓冲区。 第九十二条 划设和使用等待航线区域,应当明确等待高度的气压基准面。等待高度在机场过渡高度(含)以下的,其气压基准面应当为修正海平面气压;等待高度在机场过渡高度层(含)以上的,其气压基准面应当为标准大气压;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之间的部分不得用于空中等待飞行。
第九十三条 等待航线区域应当使用标定等待航线区域的导航设施的名称或者代码命名。等待航线区域的名称、范围、使用限制以及其他要求的信息,应当按照航行情报发布规定予以公布。 第十节 特殊区域
第九十四条 特殊区域是指空中放油区、试飞区域、训练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空中危险区和临时飞行空域。
空中放油区应当根据机场能够起降的最大类型的航空器所需的范围确定,并考虑气象条件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试飞区域应当根据试飞航空器的性能和试飞项目的要求确定。 训练区域应当根据训练航空器的性能和训练科目的要求确定。 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和空中危险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设。
根据空域使用的要求,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划设临时飞行空域。临时飞行空域应当尽量减少对其他空域或者飞行的限制,使用完毕后及时撤销。
第九十五条 特殊区域应当确保与周围空域、航路和航线之间的侧向和垂直缓冲区。无法保证要求的侧向或者垂直缓冲区的,经批准可以适当缩小,但必须在通信、导航或者监视等方面予以保障。
第九十六条 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和空中危险区应当使用代号识别,并按照航行情报发布规定公布下列资料: (一)区域的名称或者代号;
(二)区域的范围,包括垂直和水平范围; (三)区域的限制条件; (四)区域活动的性质; (五)其他要求提供的内容。
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和空中危险区的代号按照本办法附件七《空中禁区、限制区和危险区代号的识别规范》指配。 第五章 空域数据
第九十七条 空域数据应当标准化,保证其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同时兼顾已经建立的质量系统程序的要求。
第九十八条 空域数据的准确性应当按照95%概率的可信度确定,并且应当按照测量的、计算的和公布的三种类别列出。
第九十九条 空域数据的完整性应当根据数据错误所造成的潜在危险和数据项的用途来确定。空域数据按照下列完整度分类:
-8
(一)关键数据是指完整性水平为1×10 的数据,当使用的关键数据错误时,导致航空器飞行出现灾难性危险的概率极高。
-5
(二)基本数据是指完整性水平为1×10 的数据,当使用的基本数据错
误时,导致航空器飞行出现灾难性危险的概率较低。
-3
(三)一般数据是指完整性水平为1×10 的数据,当使用的一般数据错误时,导致航空器飞行出现灾难性危险的概率极低。
第一百条 在空域数据的电子存储或者传送过程中,应当使用循环冗余校验方法对数据的完整度水平进行监控。对于关键数据,应当使用32位冗余校验;对于基本数据,应当使用24位冗余校验;对于一般数据,应当使用16位冗余校验。
第一百零一条 空域数据按照使用性质分为空域结构数据和空域运行数据。空域结构数据包括导航设施数据、空中交通服务区域数据、机场管制地带数据等。
第一百零二条 空域数据的管理包括采集、整理、汇编和应用。空域数据的存放形式分为文本格式和计算机数据库格式。两种格式数据的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一百零三条 各类空域数据应当符合规定的质量和标准格式要求,并按照空域建设和使用程序以及国家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使用和保存。 空域数据的质量要求在本办法附件八《航行数据质量要求》中规定。 第六章 空域使用程序
第一百零四条 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负责提出民用航空活动对空域的建设和使用意见,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建设和使用相应的空域,监督和检查民用航空活动使用空域的情况。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监控本地区民用航空活动使用空域的情况,协调民用航空活动在空域内的日常运行,提出民用航空活动对空域设置的改进意见和建议并报民航总局或者根据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第一百零五条 飞行情报区和高空管制区的建设和调整由民航总局提出后,按照规定上报审批。
中低空管制区和国境地带附近机场塔台管制区的建设和调整由民航总局商有关部门确定。
终端管制区的建设和调整可以由民航总局提出,商有关单位后按照规定上报审批。
进近管制区和国际机场塔台管制区的建设和调整,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并上报民航总局审批。
航路的建设和使用由民航总局提出,按照规定上报审批。
国际航线、跨越民航地区管理局所辖范围或者军航飞行管制区的国内航线的建设和使用,由民航总局提出,按照规定上报审批。
在民航地区管理局所辖范围内且没有跨越军航飞行管制区的航线,其建设和使用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商当地有关部门确定后报民航总局备案。
对外公布或者提供的空域数据,由民航总局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核后对外公布。
对外开放使用的等待航线区域和空中放油区的建设,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商当地有关部门确定后,报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审核,并由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按照规定上报审批。不对外开放使用的等待航线区域和空中放油区的建设,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商当地有关部门确定后报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备
案。
国内机场塔台管制区的建设和调整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商当地有关部门确定后,报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备案。
第一百零六条 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和监测民用航空活动使用空域的状况,统计各类运行数据,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民用航空活动使用空域的有关数据进行规范管理,及时补充、修订和清理,并监督空域数据的公布。
第一百零七条 办理空域事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出需求。空域用户和运行管理人可以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改善空域设置的意见和建议。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对有关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分析研究,提出改进方案。
(二)掌握空域的运行情况。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收集民用航空活动使用空域的运行数据和意见,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将运行情况、使用需求以及建议的解决方案上报有关部门。
(三)建立征询制度。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向国内和国际的空域用户征询,了解他们对空域使用的意见和需求,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空域用户。
(四)规范建设和使用空域。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规范化,尽可能地与国际民航组织的规范保持一致,已经建立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应当严格执行。 (五)明确原则和目标。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订处理空域事宜的原则和目标,确定处理方法和办事程序。
(六)加强协调。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具体的空域事宜时,应当与涉及空域事宜的空中交通服务单位和空域用户全面、充分地协商与协调。
(七)编制实施方案。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编制详细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科学合理,并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控制性。
(八)评估空域安全水平。重大的空域建设和使用方案应当进行安全水平评估,达到可以接受的安全水平时,该方案才能实施。
(九)人员培训。在空域方案实施前,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和空域用户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训练,以切实掌握方案,保证空域方案的顺利实施。 (十)发布相关资料。空域实施方案应当按照航行情报发布规定,编制成航行情报资料汇编,向民用航空的空域用户和空中交通服务单位发布。
(十一)时间要求。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空域事宜时应当对全过程的各项工作提出严格的时间规定,并合理分配各项工作占用的时间。
第一百零八条 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负责编写民用航空空域使用手册。民用航空空域使用手册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空域的有关资料和管理规定:飞行情报区、高空管制区、中低空管制区、终端管制区、进近管制区、机场塔台管制区、机场管制地带、管制扇区、航路、航线、等待航线区域以及特殊区域。
民用航空空域使用手册应当定期分发,明确接受单位并保持固定联系。 民用航空空域使用手册应当及时修订,保持其完整性和准确性。 民用航空空域使用手册应当按照保密规定严格管理和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零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26日起施行。 附件一:定义
本办法中所用术语的含义按照下列规定:
准确性(ACCURACY):估计值或者测量值符合真实值的程度。
区域导航(RNAV:AREA NAVIGATION):在以地面台站为基准的导航设施的作用范围内,或者在航空器自备导航设备的覆盖范围内,或者在两者相结合的条件下,航空器在任何欲飞航径上飞行的一种导航方法。
航空器(AIRCRAFT):能从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从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在大气中获得支撑的任何机器。
机场(AERODROME):供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
航线(AIR ROUTE):航空器在空中飞行的预定路线,沿线须有为保障飞行安全所必须的设施。
航路(AIRWAY):以空中航道形式建立的,设有无线电导航设施或者对沿该航道飞行的航空器存在导航要求的管制区域或者管制区的一部分。
标高(ELEVATION):从平均海平面至地球表面或者依附于地球表面的一个点或者一个平面测得的垂直距离。
空中交通管制服务(ATC:AIR TRAFFIC CONTROL SERVICES):为下列目的提供的服务:
(一)防止航空器之间以及在机动区内航空器与障碍物之间相撞; (二)加速和维持有秩序的空中交通。
转换点(CHANGE-OVER POINT):在用全向信标台标定的空中交通服务航路的航段上的某一点,自该点起,航空器由利用后方的导航设施导航转换为利用前方的下一导航设施导航。
概率可容度(CONTAINMENT):提供的保护空域可以容纳沿航路飞行的总飞行时间(即累积所有航空器)的百分比。例如允许有5%的总飞行时间的飞行在保护空域之外,但不可能把这些飞行可能偏离保护空域的最大距离予以量化时,用概率可容度为95%表示。
管制空域(CONTROLLED AIRSPACE):一个划定范围的空域,在此空域内可按照空域的类型,对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和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管制扇区(CONTROL SECTOR):将区域管制区或者终端(进近)管制区划分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部分,每个部分称为一个管制扇区。其目的是为了将管制区的工作量分配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管制席位,减轻单一管制席位的工作负担或者减少陆空通信频率拥挤。
管制区(CONTROL AREA):地球表面上空从某一规定界限向上延伸的管制空域。
管制地带(CONTROL ZONE):从地球表面向上延伸到规定上限的管制空域。 循环冗余校验(CRC:CYCLIC REDUNDANCY CHECK):适用于数据的以数学表达式形式表示的一种数学算法,这种算法可以确保数据免于丢失或者畸变。 数据质量(DATA QUALITY):所提供数据满足数据用户需求的程度,通常用数据的精度、准确性和完整性来说明。
推测领航(DR:DEAD RECKONING NAVIGATION):利用方向、时间和速度数据由前一个已知位置点向后推算或者确定位置的一种方法。
飞行情报区(FLIGHT INFORMATION REGION):为提供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而划定范围的空间。
飞行高度层(FL:FLIGHT LEVEL):相对于一个特定的气压基准1013.2hpa(百帕斯卡)的等压面,这些等压面之间用一定的气压间隔隔开。
航向(HEADING):航空器纵轴所指的方向,通常以北(真北、磁北、罗盘北或者网格北)为基准,用“度”表示。
等待(HOLDING):航空器在等待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作进一步许可或者进近许可时,在指定空域内按一定程序所进行的预定的机动飞行。也可以用于地面活动阶段,航空器在等待空中交通管制进一步许可时,保持在指定区域或者指定地点。
完整性(INTEGRITY):确保空域数据产生或者颁布修订后,不发生丢失和畸变的程度。
起始进近航段(INITIAL APPROACH SEGMENT):在仪表进近程序中起始进近定位点和中间进近定位点之间,或者与最后进近定位点之间的航段。
轻型航空器(LIGHT AIRCRAFT):最大允许起飞全重等于或者小于7000千克的航空器。
机动区(MANUEVORING AREA):机场内供航空器起飞、着陆和滑行使用的那部分区域,不包括停机坪。
复飞程序(MISSED APPROACH PROCEDURE):如果不能继续进近时应当遵循的飞行程序。
主区(PRIMARY AREA):以规定的飞行航迹为对称轴划定的区域,在该区域内提供全额最低超障余度。
报告点(REPORTING POINT):航空器作位置报告所依据的规定的地理位置。报告点分为强制报告点和要求报告点两类。
区域导航航路(RNAV ROUTE):为能采用区域导航的航空器建立的空中交通服务航路。
所需导航性能(RNP:RQUIRED NAVIGATION PERFOR MANCE):在一个指定空域内运行所必需的导航性能的说明。
跑道(RUNWAY):陆地上供航空器起飞和着陆而划定的一块长方形场地。 副区(SECONDARY AREA):沿规定的飞行航迹位于主区两侧划定的区域,在该区域内提供逐渐减少的最低超障余度。
重要点(SIGNIFICANT POINT):用以标定空中交通服务航路、航线和航空器的航径以及为其他航行和空中交通服务目的而规定的地理位置。
标准大气压(STANDARD ATMOSPHERE PRESSURE):在标准大气条件下海平面的气压,其值为1013.2百帕。
标准仪表进场(STAR:STANDARD INSTRUMENT ARRIVAL):一种标准的按照仪表飞行规则划设的进场航线,为从航路或者航线至终端区内一个定位点或者航路点之间的飞行提供过渡。
标准仪表离场(SID:STANDARD INSTRUMENT DEPARTURE):一种标准的按照仪表飞行规则划设的离场航线,为终端区至航路或者航线之间的飞行提供过渡。 终端(进近)管制区(TERMINAL/APPROACH CONTROL AREA):设在一个或者几个主要机场附近的空中交通服务航路汇合处的管制区。
入口(THR:THRESHOLD):能用于着陆的那部分跑道的开始点。
管制移交点(TRANSFER OF CONTROL POINT):沿航空器飞行航径上规定的一点,在该点上,对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责任由一个管制单位或者管制席位移交给下一个管制单位或者管制席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