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分公司井控管理实施细则(4)

2020-04-15 05:28

气井、4500米以上深井探井,经钻井公司自检、监督中心检查后,由局、分公司副总工程师带队,生产运行处牵头,与钻井工程、安全环保、装备管理等职能部门组成开钻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二) 井下作业、试油气开工检查验收管理权限。

对浅、中深开发井(井深4500米内),由井下作业公司自检后,采油(气)厂组织验收;浅、中深探井(井深4500米内),由井下作业公司自检后,工程监督中心组织验收; 4500米以上深井开发井,经井下作业公司自检、采油(气)厂(监督中心)检查后,由采油气工程处处长带队,与生产运行、安全环保、装备管理等职能部门组成开工验收小组组织验收;含硫化氢气井、4500米以上深井探井,经井下作业公司自检、监督中心检查后,由局、分公司分管领导或副总工程师带队,采油气工程处牵头,与生产运行、安全环保、装备管理等职能部门组成开工验收小组组织验收。

(三) 钻井和试油气作业(井下作业)各次开钻(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向采油(气)厂(工程监督中心)提出书面开钻(开工)申请,检查验收合格后应下达“开钻(开工)批准书”同意开钻(开工);检查验收不合格不得开钻(开工)。

第十九条 钻(射)开油气层审批(确认)制度 (一) 钻开油气层审批制度。

对浅、中深开发井(井深4500米以内)的钻开油气层验收和审批,采油(气)厂分管领导任组长组织验收;浅、中深探井(井深4500米以内),工程监督中心分管领导任组长组织验收;4500米以上深井开发井,经采油(气)厂检查后,由钻井工程处处长任组长,与生产运行、安全环保、装备管理等职能部门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三高”气井、4500米以上深探井,经采油气厂(监督中心)检查后,由钻井工程处牵头,局、分公司分管领导或副总工程师任组长,与生产运行、安全环保、装备管理等职能部门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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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开第1套油气层100m前,钻井公司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向监督中心(采油气厂)提出钻开油气层申请,需要局、分公司组织验收和审批的井,准备就绪后由采油(气)厂、工程监督中心向钻井工程处提出申请,经检查验收合格并获批准后方可钻开油气层;获准1个月未能钻开,须重新组织检查验收。“三高”气井若包括多个差异较大的主要油气层,则每钻开一层须检查验收1次。

检查验收情况应记录于“钻开油气层检查验收书”中。检查合格并经检查人员在检查验收书上签字,由检查验收组组长签署钻开油气层批准书同意后,方可钻开油气层。如检查验收不合格,应将存在问题记录于验收书中并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和时限,钻井队按要求整改。经指定复查人现场核查整改项目完成并报检查验收组组长签署钻开油气层批准书同意后,方可钻开油气层。

上述工作应按照SY/T 6426标准执行。 (二) 射孔作业射开油气层确认制度。

下入射孔枪前,施工主体单位应向业主单位提出射开油气层申请,经现场监督人员确认同意后,方可射开油气层。

第二十条 干部值班带班制度。

(一) 钻井施工、试油(气)和井下作业均应实行干部24h值班制度。开发井从钻开产层前100m,探井从安装防喷器到完井期间,均应有干部带班作业。“三高”区域进行试油(气)作业,应有干部带班作业。

(二) 值班干部包括井队正副队长、钻井工程师和大班司钻。主要井控工作: 1. 检查溢流坐岗制度落实情况; 2. 核实溢流关井状态和溢流量;

3. 分析关井立、套压变化情况,制定压井方案; 4. 组织和指挥现场压井操作; 5. 按程序向上级和业主方代表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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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坐岗观察制度

(一) 开发井从进入油气层前100米,探井、评价井从安装防喷器开钻到完井应专人24小时坐岗观察溢流显示和循环池液面变化,并定时将观察情况记录于“坐岗记录表”中。坐岗记录表按照SY/T 6426 附录E格式执行。错开时间每10分钟有一次测量记录。

(二) 综合录井仪须具备泥浆循环池液面变化的监测报警功能,并定时检测使用期间的精度和灵敏度。

(三) 深探井、含H2S气井钻井队必须安装一套独立的泥浆循环池液面监测报警系统,并定时检测使用期间的精度和灵敏度。

(四) 坐岗观察由钻井、钻井液和地质录井三方施工人员组成。

(五) 坐岗人员发现溢流、井漏及油气显示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在钻台操作的司钻,司钻是当班井控第一责任人。

(六) 司钻接到溢流报警后必须立即按关井程序组织关井。当对溢流有怀疑时,也应关井后再观察确认。

(七) 试油(气)和井下作业施工应安排专人观察井口,发生溢流应按程序处臵并上报。

第二十二条 井喷应急管理制度

(一) 钻井施工、试油(气)施工、井下作业和油气生产井应按“一井(站)一案”原则编制工程和安全综合应急预案。安全应急预案应包括防井喷失控、防H2S泄漏和防油气火灾爆炸等3个子预案。

(二) 钻井施工、试油(气)施工、井下作业防井喷失控和防H2S泄漏应急预案,除满足规定编制要素外,还应明确规定双方应急责权、点火条件和弃井点火决策等。

(三) 钻井队、试油(气)队和井下作业队分别是钻井施工、试油(气)施工和井下作业的应急责任主体,所有配合施工作业和后勤服务的队伍,其应急预案均应服从责任主体单位的应急预案,并服从应急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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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井喷事故发生后,在现场的应急指挥中心要针对现场实际情况和井控应急预案,主动承担现场应急指挥工作,正确组织应急抢险。上级应急指挥中心到达现场后,按照上级要求组织应急抢险工作。

(五) 安全应急预案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报当地政府和钻井公司、井下公司审查并报监督中心、采油(气)厂安全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井喷事故管理制度 (一) 组织机构。

局、分公司成立由局长(党委书记)和分公司经理为总指挥的局、分公司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运行处。事件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是局、分公司应急指挥中心的现场指挥机构,代表应急指挥中心行使指挥职能。

各二级单位应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

(二) 井喷失控事故分级。根据事故严重程度,井喷事故由大到小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1. Ⅰ级井喷事故:发生井喷失控造成H2S等有毒有害气体溢散,或窜出地表、窜入地下矿产采掘坑道、伴有油气爆炸着火、危及现场及周边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2. Ⅱ级井喷事故:发生井喷失控,或虽未失控但导致H2S等有毒有害气体喷出,对人员存在伤害可能,或对江河湖泊和环境造成较大污染。

3. Ⅲ级井喷事故:发生井喷事故,24时内仍未建立井筒压力平衡,且短时间难以处理。

4. Ⅳ级井喷事故:发生一般性井喷,施工单位在24时内重新建立了井筒压力平衡。 (三) 逐级报告制度。

1. 发生井喷、井喷失控或H2S泄漏事故,应迅速启动预案,并按格式表格收集资料数据立即按程序逐级上报。

2. 逐级上报的次序是:施工队伍(现场监督)→施工单位(监督中心、采油气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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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分公司应急指挥中心→中国石化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的时限要求是:施工单位(监督中心、采油气厂),30分钟内;局、分公司应急指挥中心:1小时内;中国石化应急指挥中心,2小时内,其中Ⅰ级井喷事故基层单位可以直接上报局、分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和中国石化应急指挥中心。事故逐级上报的等级是:中国石化应急指挥中心,Ⅰ级和Ⅱ级井喷事故(并报地方政府),Ⅲ级事故应预警;局、分公司应急指挥中心:Ⅰ级、Ⅱ级和Ⅲ级事故;施工单位(监督中心、采油气厂):I、Ⅱ、Ⅲ级和Ⅳ级井喷事故。

3. 当发生Ⅱ级及其以上事故时,局、分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应立即向中国石化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和省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相关职能处室按照应急指挥中心指令分别向省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4. 发生特殊事故,二级单位还应按照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进行报告。

5. 发生I、Ⅱ、Ⅲ级事故,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收集资料,并保持通讯联络和现场道路畅通。

(四) 井喷事故处理。

发生井喷事故或H2S泄露事故,均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其中,I、Ⅱ级井喷事故由集团公司直接调查处理,局、分公司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积极做好配合调查工作;Ⅲ级井喷事故原则上由安全环保处组织调查;Ⅳ级井喷事故原则上由油气生产单位调查。局、分公司HSE委员会按照事故管理规定对Ⅲ级和Ⅳ级井喷事故进行处理。

第三章 钻井井控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 钻井队在钻井、完井作业期间承担现场钻井、完井井控管理的主要职责,各配合施工单位承担相关的井控责任。钻井现场成立以钻井队长为组长、各现场施工负责人参加的井控领导小组,组织、指挥、协调现场钻井、完井作业期间的井控工作。

第二十五条 开钻前由钻井队钻井工程师向钻井现场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地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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