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2)

2020-04-15 13:42

六、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

(2) 地质探勘报告。

(3) 桩的深度与长度、桩直径。

(4) 任何与承包人自行勘察土质,各打桩工序中所须遵守的规定与要求。

2.1.2

桩的计量一般以根数计算,并阐明桩的类型,起至深度,截面尺寸,承载力等要求。

2.1.3

桩的长度一般以延长米计算,计量时以有效桩长为准,即自设计桩顶标高至设计桩底标高之间的长度。

2.1.4 2.1.5

打斜桩工程应另立项目计算。

将桩头砍至所需标高应以根计算,注明桩横截面尺寸。该项费用包括截下桩头及瓦砾的外运、外露钢筋的清理、调直等处理工作。

2.1.6

对桩承载力进行的测试工作单独立项计算。该项费用包括所需测试桩的制作与打桩,临时桩头和所有锚固件、工作台、填料、压重、动/静载测试仪器等的提供以及其它相关的测试费用。

2.1.7 2.1.8

除另有注明外,桩的钢筋须另立项目计取费用。

当须移走桩下的障碍物,或包括移动和重新放置桩机的其它因素而需要重新打桩或间歇打桩,应被视为已包括在打桩工程的工作项目内

2.2 钢板桩 2.2.1

钢板桩的提供与打入均以平方米计算,并以钢板桩的立面投影面积为计算基准,而非计算其展开面积。

2.2.2

在该项目的单价中应已包括钢板桩的供应、装卸、运输、保养、整修以及打桩过程中初期的挖沟、支撑、安装导向接木以及任何垂直长板桩所需的焊接工作。

2.2.3

角桩、转角板桩以及其它特殊板桩应各以米计算,并在使用此等板桩的钢板桩工程的供应项目和打桩项目中作额外费用计算。

2.2.4 2.2.5

钢板桩的切开和烧穿应以米计算。

在钢板桩上为管道和类似项目切开或烧穿作洞,应以“个”计算,同时表示出切开尺寸或穿洞直径。

2.2.6

在随后的土方工程和基础工程中,应将对钢板桩的支撑,支柱按一个工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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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

计算。如此等支撑有特殊要求,可分项另行仔细计算。

2.3 预制钢筋混凝土桩 2.3.1

预制钢筋混凝土桩的供应与打入均以根或米计算,并注明其横截面尺寸及数量,获准在现场预制的桩亦应予以说明。

2.3.2

在该项目的费用中须包含:模板制作、安装、拆除、钢筋绑扎、校正、钢制桩帽桩尖配制、焊接、放置预埋铁件、混凝土搅拌、浇捣、养护、桩架场地平整、填送桩孔、打桩、送桩、现场水平运桩等类似项目。

2.3.3 2.3.4

预制桩的接桩费用,除特殊注明外,一般应以“个/处”另立项目计取费用。 桩的设计截面不同或设计长度差别在3米以上的均应分别立项计算。

2.4 就地灌注的钢筋混凝土桩(包括螺旋钻孔桩) 2.4.1

就地灌注钢筋混凝土桩的制作以立方米计算,并注明其横截面尺寸及数量,设计图纸所注明的直径为最小直径,工程量计算以此直径为基础,大于此直径的工程量不得另行计算。

2.4.2

就地灌注钢筋混凝土桩的混凝土以立方米计算,即以桩的横截面积来乘以桩的有效桩长。除图纸有说明外,当实际桩深度超出或短于图纸所述的深度,单价亦不会调整。有效桩长是指自设计桩顶标高至设计桩底标高的长度。

2.4.3

在2.4.1的项目费用中应包含:桩套管的供应、装卸、运输、铺砌、打入、拔出等费用。

2.4.4

另外,上述项目中还须考虑桩架场地平整、预埋混凝土桩尖、混凝土搅拌运输至打桩机、钢筋笼绑扎、电焊、搬运、用钢管打桩孔、安放钢筋笼、灌注混凝土、拔钢管、震实混凝土等类似工作费用。

2.4.5 2.4.6

若有需扩大的桩基应以个数计算,并作为计算混凝土桩长度以外的额外费用。 余土的外运与处理除有特别注明外,一般应另立项以立方米计取费用。

2.5 人工挖孔桩 2.5.1

人工挖孔桩的制作以立方米计算,直径不同或深度差别2米以上者应分别立项计算。

2.5.2

上述项目的费用须包括人工挖土、提土、施工现场范围内运土,地面挖排水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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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

孔壁、孔基的修整,护壁模板制作安拆,护壁钢筋制作安放,钢筋笼场内运输及安放。

2.5.3

另外,上述项目还须包括护壁,混凝土与桩芯混凝土的拌制与振捣,桩孔内的通风﹑照明﹑安全措施等类似项目。

2.5.4

挖孔桩的单价须包括所有排水、降水、止水、沉降位的监察及为安全施工而需稳定土质的措施, 如灌浆等。此外, 还需包括一切施工中所遇到的风险及障碍物移除。

2.6 钢桩 2.6.1

钢桩的供应应以米计算,并注明各钢桩的横截面尺寸和重量、厚度、物质、断面模量或制造商的目录参考以及数量。

2.6.2 2.6.3

钢桩的装卸、运输、铺砌均应以米计算,并注明尺寸和数量。

打桩应以米计算(由铺砌时的地面接触点计量至打桩后的最低点),并注明钢桩的尺寸和数量。打桩用的支撑和支柱、所需的打桩帽以及任何用作延伸钢桩的连接和接驳均应视作已包括在工作项目内。

2.6.4

地面以下的桩垫应以米计算,作为打桩工程的额外费用,并注明数量。

2.7 承包人设计的混凝土桩 2.7.1

承包人设计的混凝土桩应以个数计算,并注明所承受的荷载、切割后的混凝土深度以及桩顶与地面的距离。如果打混凝土桩的深度设计由承包人负责,混凝土桩则应以支计算,并注明所承受的荷载以及切割后桩顶与地面的距离。

2.7.2

有关混凝土桩的类型或打桩方法的限制以及有关任何弃土的处理规定,其细节要点均应予以注明。桩靴、石桩靴、钢筋亦应视作已包括在工作项目内。

3. 其它种类打桩工程(可根据工程要求及计量规则撰写说明) 4. 土石方工程 4.1 土石方工程的性质 4.1.1

承包人在投标前应踏勘施工现场,了解将进行土石方工程的场地及地表情况,并在报价中综合考虑相应的投标风险。

4.1.2

承包人须负全责去判断开挖场地的土壤性质及估计要清除的岩石百份比,并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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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

部承担此百份比的风险,不论实际情况如何均不可以作任何价格调整。

4.2 一般规定 4.2.1

除另有说明外,所有挖土石方工程、清理挖出土石方工作及回填土工程均以立方米计算。

4.2.2

所有开挖土石方及余土外运的数量均以开挖前“发包人确认的场地标高”及依据合同图纸计算数量。回填土的数量为压实固结后的数量。承包人必须在报价中需考虑开挖后之土石方体积膨胀因素。

4.2.3

除非说明中特别提及某一特别的开挖标高,所有基础,地梁等之挖土石方是从现存地面标高或场地平整后标高(取较低者)开挖计算。

4.2.4 4.2.5 4.2.6

场地平整后标高指场地经全面挖土石及/或填土后之标高。 除另有说明外,场地全面挖土石及填土石计算至垫层之底面标高。

除在合同价款清单内另有列明支撑项目外,所有项目必须包括所需的一切临时支撑、挡板等,并包括任何额外所需之挖土,以及为实施该项目工作所必须进行的现场清理等工作内容。

4.2.7

凡图示沟槽长大于沟槽宽三倍,槽底宽在5m(不包括加宽工作面)以内者,为沟槽;凡图示基坑底面积在50m2(不包括加宽工作面)以内,且长边小于短边三倍者,为基坑;凡不属沟槽、基坑、挖孔桩土石方,为平基土石方。

4.2.8

由场地平整后之标高至实际藏于地下之基础、建筑物之立方米体积计算。任何放坡或实际必须超挖的土石方量均不另行计取费用,承包人应将该因素包含在本项单价内。

4.3 人工挖孔桩土石方(由各地区公司自行选用) 4.3.1

人工挖孔桩土石方按图示开挖直径(含护壁)与开挖深度以立方米计算,扩大头按图示体积计算。

4.3.2

计算示例: d1 ——设计桩径

H——桩深(注:当计算混凝土时为桩长,当计算土石方时为开挖深度) h——护壁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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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

人工挖孔桩土石方体积=3.14×(

d32d )×h+3.14×(1 )2×(H-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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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人工挖孔桩土石方的费用包括人工挖土、提土、施工现场范围内运土,地面挖排水沟,孔壁、孔基的修整、基岩取样、井内通风照明、井口挡土井圈、井口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排水、降水、止水、沉降位的监察及为安全施工而需稳定土质的措施,如灌浆等。此外, 还需包括一切施工中所遇到的风险及障碍物。地勘资料中明确有地下水时,挖孔桩的降水措施费在措施项目清单中单列计取。

4.4 基坑土石方 4.4.1

按垫层面积(不计算工作面及放坡)乘以开挖深度以立方米计算。工作面、放坡等必须超挖的土石方量均不另行计取费用,承包人应将该因素包含在本项单价内。

4.4.2

除非另有说明外,土石方开挖方式(人工、机械)综合考虑,且由此造成超挖工程量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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