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
4.5 沟槽土石方 4.5.1
除另有说明外,主体工程地梁、墙体基础等结构开挖沟槽均按设计截面及实际开挖深度以立方米计算,开挖所必须的放坡、扩大等内容已含在综合单价中。项目须已包括回填土,支撑、降排水及清理淤泥。当沟槽有垫层时,按设计垫层宽度计算。
4.5.2
综合管网工程中管道沟槽按管径每边加300mm计算开挖宽度、开挖深度按实计算。排水沟等沟渠之沟槽开挖宽度以沟渠垫层宽度为准,开挖深度按实计算。路缘石安砌的土石方开挖已含在路缘石清单子目中,不单独计算。
4.6 填土方和渣土外运 4.6.1 4.6.2 4.6.3
用以填起地坪标高和形成堤坡或台地的填土方应以立方米计量。 场内是指招标人招标时划定的施工区域之内。
场内就地回填,指基础完成后,利用场内基础开挖的土方进行回填,已包括场内装车、转运、按设计要求及相关规范实施分层夯实和辗压等所有内容。
4.6.4
除另有说明外,工程现场的渣土外运应已包括由承包人提供的滑槽、倾卸区或弃土区的相关费用。余土外运以立方米计算。余土外运距离包干使用,不因实际运距作调整。
4.6.5
外借土回填是指场内土方开挖工程总量小于场内回填工程总量时,需场外借土回填的工程量。如场内开挖土石成分不满足回填技术要求须外运,该工程量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现场共同收方确定,同时需计算由此而产生的外借土增加工程量。借土距离包干使用,不因实际运距作调整。场外借土综合单价包括取土、装车、运输、弃土、分层辗压夯实等内容。
4.6.6
承包人应在报价中综合考虑土石方开挖后在场内集中堆放而产生的二次转运费用。如果因场地狭小,在基础回填之前,基础挖掘的土石方无法在场内堆放,经发包人同意后,需暂时运出场外发包人认可的地方临时堆放,等基础完成后再运回场内进行回填,由此而产生的转运费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办理现场签证,此部分内容不得按外运土及外借土回填清单项目计算。
4.7 人工挖土(石)方
F-11 / 56
六、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
4.7.1 4.7.2
人工挖土(石)方是指除基坑、挖孔桩、沟槽之外的其他挖土(石)方。 人工挖土(石)方按实际开挖休积以立方米计算。
4.8 安全 4.8.1
承包人须对所有土石方工程之安全负责, 所有铺板、支撑及斜撑等需保证施工安全的需要。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对此提供图纸进行技术措施的阐明, 承包人须服从且不能索取额外费用。
4.9 单价包括的内容 4.9.1
所有挖土方及随后运走余土之单价须包括:
(1) 在任何水平地面或斜面上挖土、漂石及岩石,使用空气压缩机械、冲击机
具或其它所需的机械与器具; (2) 人工开挖土石方;
(3) 按指示或规定分阶段挖土石方; (4) 挖出土之体积膨胀影响;
(5) 挖出残留树根等及清除旧排水管和将线封妥; (6) 修平和夯实开挖基坑底面; (7) 修整开挖土基坑两侧面;
(8) 必须的超挖如放坡,提供工作空间等; (9) 任何土质情况;
(10) 以任何所需的方法运走所挖出的土石方;
(11) 所有挖土表面所需要的铺板及支撑或斜撑(包括构筑挡土墙时所需的铺
板及支撑或斜撑);
(12) 从挖土石方地点到最后放置挖土石方地点之间多次搬运等处理工作; (13) 挖土石方过程中对现有排水管、电缆等临时支撑工作,并修复由施工引
起的各种损坏费用。
(14) 挖土石方超过指示深度时用混凝土回填,或浇筑混凝土来填补修平岩石
表面至准确标高;
(15) 保护工程免受恶劣天气侵害,修复任何沉降,滑坡或剥落。
F-12 / 56
六、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
4.9.2 回填按下列方法以立方米计算:
(1) 基槽、基坑回填体积=挖方体积-埋设的构件体积 (2) 室内回填体积=墙与墙间净面积×回填方厚度
(3) 管沟回填体积=挖方体积-管径在500mm以上管道体积及埋设的构件体积 (4) 管径在500mm以内的管沟回填不扣除管道及埋设构件的体积。
4.9.3 土方回填之单价须包括:
(1) 压实后所产生的回填材料体积缩小因素; (2) 回填到最后位置前的多次搬运等处理工作; (3) 规定的修平、洒水、分层回填及充分压实;
(4) 边沿处及斜坡上的临时挡板,踏步台阶处所需的人工压实;板下、墙后及
类似位置上的特殊处理。
4.9.4 从施工场地运走挖出的土石方及垃圾之单价须包括运送到由承包人提供的合法倾卸场地间所需支付之一切费用。若非政策性原因或不可抗力,承包人被迫改变倾卸场地而要求赔偿额外支出,是不会被考虑的。
4.9.5 余方工程量运输体积=场内挖方总体积-场内回填方总体积,如场内挖方土石成份不能满足回填的质量要求时,该部分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外运,并按发包人要求外借满足回填质量要求的土方回填,相应的外运量及借土回填量作调整。
4.9.6 经公共道路运走挖出土石方或运来回填材料或碎砖之单价须包括遵守在公共道路运输及装卸材料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以避免材料在运送过程中遗留在公共道路上:
(1) 所有货车之厢板及尾板必须紧密、牢固;
(2) 泥土或碎石装在货车上不能超过厢板高度。石块须小心及安全地堆放在车
上,以避免在运输过程中移动及掉到路上;
(3) 在土方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须在施工场地、取土场地和倾卸场地提供及
雇用所需工人负责保持货车在施工场地、取土场地或倾卸场地前车轮及底部清洁,及在倾御后,清扫货车上遗留材料。按要求,这些工人亦须清洁通往施工场地之道路。
F-13 / 56
六、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
(4) 其他土石方挖、填及运输过程中自行考虑的安全文明措施及符合政府相关
要求所需的费用。
4.9.7
\土石方工程\项目之单价会用于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所有\土石方工程\,包括 \土石方工程\深度及位置改变与更改工程及额外增加的工程。
5. 结构工程 5.1 混凝土部分 5.1.1
一般规定
(1) 除另有说明外,所有混凝土工程须以立方米计算。
(2) 混凝土之成份及配合比(或强度要求)以及是否有添加剂应予说明。 (3) 钢筋混凝土与混凝土工程应分别计算。不同强度的混凝土须单独计算。另
外,混凝土若需经机械方式压实,用特别方法或速度灌筑,亦应分别计算。 (4) 钢结构外面有混凝土包层者应另行计算。 (5) 混凝土板、墙、柱、梁、楼梯等均应单独计算。 (6) 除另有说明外,混凝土、模板及钢筋应分别计算。 (7) 以下各项不予扣除: (ⅰ)钢筋的体积。
(ⅱ)在墙、楼板、屋面、道路和类似项目上不超过0.1立方米的孔洞。
5.1.2
基础、柱基、地梁等 以下项目应另行计算:
(1) 基础,包括非独立支柱或柱基或桩承台。 (2) 独立支柱或柱基或桩承台。 (3) 地梁、系梁和类似项目。 (4) 基础下的垫层。
5.1.3
混凝土底板
(1) 混凝土底板应已包括分仓浇筑和分仓接缝之间所需的模板。伸缩缝应根据
下文规定计算。
(2) 在墙、间壁墙及类似项目和沟渠下的加厚混凝土底层应作为底层额外加工
F-14 / 56
六、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
和以长度计算,并注明其阔度和厚度。额外挖方、渣土运输、碎石垫层和模板应已包括在项目内。
5.1.4
柱的计算
(1) 现浇柱的高度,从基础顶面至板顶面计算,无板者,算至柱顶面。依附在
柱上的牛腿或类似结构件应并入柱体积内计算。
(2) 无梁楼板下的柱,以基础顶面至柱帽底计算,柱帽体积应综合在板的体积
内;如柱帽与板的混凝土强度/配比不同,则柱帽应另临行单独计算。 (3) 预制柱的高度按设计长度计算,依附在地下室墙体的柱,并入墙内计算。
5.1.5
墙的计算
(1) 现浇墙的高度,从基础顶面至板顶面计算,无板者,算至墙顶面; (2) 墙与柱交接,墙长算至柱侧面(即柱面净长)。混凝土墙应按柱或突出部
分之间距离计算,并注明其厚度。如柱的宽度超过其厚度的四倍,则应列入墙体计算。混凝土挡土墙应另行计算。
5.1.6
梁的计算
(1) 梁与柱交接,梁长算至柱面(即柱间净长),次梁与主梁或柱交接时,次
梁算至主梁或柱侧面。梁与剪力/筒心墙交接,梁长算至剪力/筒心墙侧面,梁端头处的垫块不另计算。梁的高度,从梁底面至板顶面计算,无板者,算至梁顶面。 (2) 斜屋面梁应另行计算。
(3) 预制梁的长度按设计长度计算。
5.1.7
楼板、屋面板等
(1) 楼板、屋面板为扣除混凝土柱、梁、墙所占体积后净体积。 (2) 斜楼板应另行计算。
5.1.8
楼梯的计算
楼梯应单独按立方米计算,并已包括楼梯段、楼梯梁、休息平台、伸入墙内的混凝土体积(剪力/筒心墙则算至侧面),第一级踏步下的基础。楼梯栏杆另外
F-15 /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