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和设备的操作人员, 应按照有关规定, 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三) 严格按照登记时核定的工作参数操作, 严禁超限运行。
(四) 在用特种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定期申报检验计划。 检验中发现的问题使用单位应及时制订计划进行整改。
(五)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事故分析、 处理。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八条 使用单位管理
(一) 建立本单位特种设备管理体系, 制定规章制度, 并经常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编制本单位的特种设备检验计划, 按时报工程设备部。
(二) 经常深入现场, 查看特种设备使用状况。 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分析, 找出原因, 制定防范措施。 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和自查隐患整改记录。
(三) 抓好操作人员、 检修人员的安全教育, 培训和考核工作, 提高操作人员、 检修人员的技术素质。
(四) 岗位操作人员职责
1、 认真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 安全管理制度。
2、 精心操作, 防止超温、 超压、 超载运行, 如实填写运行记录。
3、 安全生产, 经常检查安全附件的灵活性和可靠性。
4、 按时定点, 定线巡回检查。
5、 认真做好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6、 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脱岗, 不做与岗位无关的事情。
7、 努力学习操作技术和安全知识, 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8、 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操作证才能上岗。
第四章 注册登记
第九条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和报废
(一) 在用特种设备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并发放使用证和使用证标牌,
(二) 特种设备安装合同签订前, 必须有工程设备部主管人员参加签订技术协议。
(三) 特种设备安装10天前, 由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工程设备部、 玉溪市技术监督局(监察部门) 备案, 并商定好监督检验事宜。
(四) 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天内, 由设备部主管人员填写《特种设备(普查) 注册登记表》(一式三份), 携同设备原始资料及工程竣工移交有关资料向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注册手续。
(五) 预计停用时间超过6个月的特种设备, 使用单位应在停用后20天内, 向设备部主管人员申报停用报告; 设备部主管人员在停用或报废后30天内向受理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办理停用或注销使用登记手续;
(六) 停用的特种设备重新启用时, 使用单位在重新启用前10天, 向设备部主管人员申报启用报告, 由设备部主管人员向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重新启用手续。
(七) 在用特种设备的报废, 应按以下规定执行:使用单位可向设备部申请本单位在用特种设备报废, 但无权作出报废决定。 设备部主管人员, 依据依据监督局检验和鉴定结论, 对在用特种设备作出报废处理决定,并到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施工管理
第十条 施工管理
(一) 新增特种设备安装和在用特种设备修理、 改造工程施工过程中, 需要在禁止动火现场施工时, 到安全环保部办理动火证。
(二) 在用特种设备修理、 改造工程的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必须具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相应资格。 否则, 不得对其委托设计和签订施工合同;
(三) 所安装使用的安全附件, 必须是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制造单位生产的合格产品。
(四) 特种设备的安装工程竣工验收, 应遵守以下规定,
1、 具备完整的设计资料和强度计算书;
2、 具备完整准确的特种设备质量证明书、 竣工图;
3、 具备完整真实的施工记录和自检记录;
4、 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特种设备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且结论必须为合格。
5、 公司施工管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无异议。
6、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后20天内完成归档(一式二份)。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
(一) 使用单位必须完成特种设备及相关设备操作规程和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 的编制, 并经公司有关部门批准; 使用单位应对设备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合格, 培训合格人员名单以书面形式报人力资源部备查。
(二) 投运的特种设备每月、 周、 天进行一次现场监督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 设备是否存在超限运行现象;
2、 是否存在违章指挥、 违章操作现象;
3、 安全附件、 安全装置及安全设施是否齐全, 是否符合要求, 工作状态是否正常;
4、 设备的重要参数, 如许用应力、 压力、 温度、 最大起重量, 限位、 制动、 钢丝绳、 吊钩, 控制柜等是否正常, 相关工作参数核定的是否准确。
5、 设备的安全联锁保护装置是否进行了定期检查和试验;
6、 设备在使用中频繁操作的部件或者是部位是否有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工艺,使用操作是否正确。
7、 使用单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到位情况, 包括设备档案管理情况和信息化管理情况;
8、 设备安全管理情况和设备缺陷处理情况;
9、 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和安全操作水平;
10、 设备日常维护管理和定期巡回检查情况;
第六章 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 必须按国家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一) 应立即向上级部门上报。 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开展救援, 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二) 事故报告应包括: 事故发生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事故发生地点。 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设备名称。 事故类别。 人员伤亡、 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第七章 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 考核规定
(一)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严格执行各项规程, 严禁违章操作、 违章指挥, 每违反一次, 视情节考核责任人员50---500元。
(二) 在禁止动火作业区域, 未办理动火证的, 考核责任单位100--500元/次, 造成事故的按公司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外协单位加倍考核。
(三)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严格执行各项规程, 严禁超负荷运行, 每违反一次, 考核责任人员50-200元, 考核使用单位200--500元。
(四) 擅自拆除和损坏特种设备安全附件, 发现一次考核使用单位500--1000元, 考核责任人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