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处以每株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处以每株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或者其他绿地性质和用途的;
(二)擅自降低绿地率指标批准建设工程项目有关手续的;
(三)擅自调整城市绿线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信息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其他系统。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是指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的城市用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是指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本条例所称园林小品是指园林中供休息、装饰、景观照明、展示和为园林管理以及方便游人之用的小型设施。
本条例所称绿篱是指由灌木或者小乔木成单行或者多行规则式种植成墙状,可以整形修剪或者自然生长。
本条例所称古树名木,是指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以及稀有、珍贵树木或者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五十五条依照本条例规定按面积处以罚款的,不足一平方米的按照一平方米计算。
第五十六条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依照本条例做好辖区内绿化工作;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参照本条例做好辖区内绿化工作。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