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房革命引发的制度创新思考(2)

2021-09-24 16:32

1993 440.45 323.42 95 3 19.03 9.487754

1994 532.98 399.7 107 3 23.28 9.201018

1995 574.93 430.22 110 3 31.71 8.425463

1996 700.43 510.07 141.51 4.94 43.91 8.824259

1997 766.39 560.77 159.78 5.48 40.36 8.300049

1998 1154.76 626.02 460.7 9.14 58.9 10.69

1999 1085.76 677.46 357 9.13 42.17 8.23

2000 1231.54 766.89 414.46 9.78 40.41 7.75

2001 1456.73 917.96 480.81 10.28 47.68 7.71

2002 1580.76 1102.7 423.8 9.88 44.38 7.17

2003 1754.45 1134.86 527.36 12.43 79.8 7.12

2004 2337.63 1693.79 542.36 15.61 85.87 9.67

2005 2450.31 1792.4 512.63 19.9 125.38 7.22

2006 3172.97 2161.35 504.28 21.42 182.04 303.88 7.85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7

满足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虽然农村信用社被定义为当前主要的农村金融机构,是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以及联系农民的纽带,但它并不具备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性质,而是作为政府部门或国家银行的附属机构,作为独立法人追求盈利,无力满足农村日益增长的多样化的信贷需求,反而将其从农村吸收的存款投向城镇和经济发达地区,导致农村资金不断非农化和外流[4]。

第二,国有银行逐渐淡出农村。199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确定“各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县(及以下)机构,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基本策略以后,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国有商业银行日渐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1998年至2007年,四大国有银行共撤并3.1万个[5]县及县以下机构,并且撤并还在继续。与此同时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中小金融机构还未发展起来。此举无疑减少了农村金融的供给。

第三,非正规金融活跃,但缺乏法律保障。由于正规金融供给不足,造成我国农村通过非正规途径融资现象十分普遍。而且,条件灵活、手续简便快捷,农民也倾向于通过这种途径融资。据有关专家抽样调查测算,2003年全国民间融资规模已达8000亿元[6]左右。

3

但由于没有法律约束,也给社会带来一定的危害,如民间借贷中普遍存在的高利贷现象。

(3)农民融资窘境。在市场化下,农村金融供给小于需求时,农民只有通过非市场化途径融资,即进行非正规渠道融资。据调查,中国农民的非正规渠道借款占47.4%,其中亲友借款占45.9%,民间金融组织借款比例非常小;农民在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比例稍大,占52.6%,而其中信用社贷款占到41.9%,从农业银行获得贷款的仅占1.4%[7]。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统计,截至2006年11月末,能够获得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服务的农户数7072万户,仅占全国农户总数的31.2%,也就是说,2/3的农村居民根本贷不到款[8]。在农民这种融资窘迫状态下,各地政府不得不为努力增加农民融资渠道,而本文所说的农房“革命”就是其中典型一例。

2、农村房地产市场的现实存在与房地产制度、土地制度不健全的矛盾

(1)农村房地产市场的现实存在。第一,城镇化导致大量农房供给。中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城市化的进程加速发展,城镇人口数从1978年的17245万增加到2006年的57706万,城镇化率从17.92%增加到43.90%,与此同时,农村人口数从79014万增加到73742万,农村人口所占比重从82.08%下降到56.10%(详见表3);中国的城市数目已经发展到现在的662个;城市建成区面积也由3.6万平方公里扩大到9万平方公里[10]。但是农民被城镇化后,国家却没有明确的政策或者法律要求农民将其农房进行处理。而农民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既是为了防止在城市没法生存而返乡无门,又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并不会将其农房拆掉或者荒,但是却不愿意让农房闲置,这样便出现了大量的农房供给。

表3 中国城镇人口比重和农村人口比重单位:万人

年份(年)

总人口

(年末)

城镇

人口数

城镇人口

比重(%)

农村

人口数

农村人口

比重(%)

1978 96259 17245 17.92 79014 82.08 1980 98705 19140 19.39 79565 80.61 1985 105851 25094 23.71 80757 76.29 1990 114333 30195 26.41 84138 73.59 1991 115823 31203 26.94 84620 73.06 1992 117171 32175 27.46 84996 72.54 1993 118517 33173 27.99 85344 72.01 1994 119850 34169 28.51 85681 71.49 1995 121121 35174 29.04 85947 70.96 1996 122389 37304 30.48 85085 69.52 1997 123626 39449 31.91 84177 68.09 1998 124761 41608 33.35 83153 66.65 1999 125786 43748 34.78 82038 65.22 2000 126743 45906 36.22 80837 63.78 2001 127627 48064 37.66 79563 62.34 2002 128453 50212 39.09 78241 60.91 2003 129227 52376 40.53 76851 59.47 2004 129988 54283 41.76 75705 58.24 2005 130756 56212 42.99 74544 57.01

4

2006 131448 57706 43.90 73742 56.10

注:本表各年人口未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人口数据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7.

第二,农房存在潜在需求。农村不仅可以提供舒适的居住环境,而且处于农村中心地区或者公路旁的农房,可以用以作店铺,宾馆等多种商业用途,因此,农房可以出租、出卖、转让或者抵押,即存在着潜在市场需求。

(2)房地产制度及土地制度不健全。第一,房地产市场不完善。我国房地产呈现典型的城乡二元结构特征——城市可以实行住房的市场化改革,房地产可以上市交易;然而农村房地产的市场化程度很低,存在的基本上都是农民自发进行的交易。此外,无法可依。《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目前最完备、全面地调整房地产关系且效力层次很高的规范性文件,但只适用于城市国有土地及其上建造的地上物;而广大农村地区的房地产却缺乏应有的法律规定,农村房地产的管理比较混乱。

第二,农村宅基地制度障碍。宅基地是由集体组织拨给村民长期占有和使用但归集体所有的用于建筑住宅房屋的土地。宅基地不能出租,买卖,抵押或以其它方式进行交易,但宅基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树木、猪圈、厕所等归农村村民所有,村民有买卖、赠与、出租的权利。买卖附着物导致宅基地的使用权转移给附着物的新的所有权人[9]。但是,“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①。这无疑是一对矛盾——允许农民将农房买卖、转让,却又通过不予批准宅基地的制度来限制农民对农房的权利。

农房革命引发的制度创新思考(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苏教版语文第四册期末总复习资料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