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应当在七日内依法作出处理。 (三)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采取就地保存的,由当事人负责保存,在向当事人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的同时,在证据物品上加贴行政执法机关的封条,交代有关情况及应遵守的义务;异地保存的,要注明保存地点。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行政处罚文书样式(试行)(4)
2021-09-24 17:03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行政处罚文书样式(试行)(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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