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设计 工业照明设计 大楼照明设计 工厂照明 工厂照明设计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92
施行日期:1993年5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在工业企业照明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有利于保护视力、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做到节约能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维修方便,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中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不适用于地下建筑、地下矿井、无窗厂房等。
第1.0.3条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第2.0.1条 照明方式可分为:一般照明、分区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其适用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不适合装设局部照明或采用混合照明不合理时,宜采用一般照明; 二、当某一工作区需要高于一般照明照度时,可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三、对于照度要求较高,工作位置密度不大,且单独装设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四、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装设局部照明。
第2.0.2条 照明种类可分为: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和障碍照明。其中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安全照明和疏散照明,其适用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对需要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装设备用照明;
二、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对需要确保处于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装设安全照明;
三、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对需要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装设疏散照明;
四、值班照明宜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或利用应急照明的一部分或全部; 五、警卫照明应根据需要,在警卫范围内装设;
六、障碍照明的装设,应严格执行所在地区航空或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照度标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工业企业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按以下系列分级:0.5、1、2、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2000和3000Lx。
第3.1.2条 照明设计标准值应为生产场所作业面上的平均照度值。
第3.1.3条 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根据工作场所和视觉作业的具体要求,应按高、中、低选取适当的标准值,一般情况下采用照度范围的中间值。
第3.1.4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采用照度范围的高值: 一、Ⅰ~V等的视觉作业,当眼睛至识别对象的距离大于500mm时; 二、连续长时间紧张的视觉作业,对视觉器官有不良影响时; 三、识别对象在活动面上,识别时间短促而辨认困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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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视觉作业对操作安
全有特殊要求时; 五、识别对象反射比小时; 六、当作业精度要求较高,且产生差错会造成很大损失时。 第 3.1.5 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采用照度范围的低值: 一、进行临时性工作时; 二、当精度或速度无关紧要时。 第二节 照度标准值 第 3.2.1 条 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 3.2.1 的规定。 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 表 3.2.1 识别对象的最小 尺寸 d(mm) 视觉作业 分类 等 Ⅰ 乙 甲 很精细作业 0.15<d≤0.3 Ⅱ 乙 甲 精细作业 0.3<d≤0.6 Ⅲ 乙 甲 一般精细作业 一般作业 较粗糙作业 粗糙作业 一般观察生产过 程 大件贮存 有自行发光材料 的车间 0.6<d≤1.0 1.0<d≤2.0 2.0<d≤5.0 d>5.0 - - - Ⅳ 乙 Ⅴ Ⅵ Ⅶ Ⅷ Ⅸ Ⅹ - - - - - - 大 - - - - - - 200 150 - - - - - 300 200 - - - - - 500 300 - - - - - 75 100 150 50 30 20 10 5 30 75 100 50 30 15 10 50 75 50 20 15 75 大 小 300 300 500 500 750 100 150 200 750 100 150 200 大 小 500 500 750 1000 150 200 300 750 1000 150 200 300 大 小 1000 1500 2000 - - - 750 1000 1500 200 300 500 级 甲 特别精细作业 d≤0.15 小 1500 2000 3000 - - - 照度范围(Lx) 亮度对 比 混合照明 一般照明
视觉作业特性
第 3.2.2 条 当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作为一般照明时,在经常有人工作的工作场所,其 照度标准值不宜低于 50Lx。 第 3.2.3 条 混合照明中的一般照明, 其照度值应按该等级混合照明照度值的 5%~15% 选取,不宜低于 30Lx。但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时,不宜低于 50Lx。 第 3.2.4 条 对于一般生产车间和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可按本标准附录二 采用。 第 3.2.5 条 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三的规定。 第 3.2.6 条 厂区露天工作场所和交通运输线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四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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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7 条 对于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表 3.2.1 中一般照明的 10%。而安 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表 3.2.1 中的一般照明的 5%。疏散照明主要通道上的疏散 照明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 0.5Lx。 第 3.2.8 条 照明设计计算照度值应为表 3.2.1、 附录二、 附录三和附录四的照度标准值 除以表 3.2.8 所规定的维护系数值。 维护系数值 表 3.2.8 环境污染 特征 清 一 洁 般 类 别 照明器擦洗次数 (次/年) 2 2 3 2 维护系 数 0.8 0.7 0.6 0.7
仪器、仪表的装配车间,电子元器件的装配车间, 实验室,办公室,设计室 机械加工车间、机械装配车间、织布车间
污染严重 锻工车间、铸工车间、碳化车间、水泥厂球磨车间 室 外 道路和广场
第四章 光源 第 4.0.1 条 照明光源宜采用荧光灯、白
炽灯、高强气体放电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 物灯、荧光高压汞灯)等。 第 4.0.2 条 当悬挂高度在 4m 及以下时,宜采用荧光灯;当悬挂高度在 4m 以上时,宜采 用高强气体放电灯;当不宜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时,也可采用白炽灯。 第 4.0.3 条 在下列工作场所的照明光源,可选用白炽灯: 一、局部照明的场所; 二、防止电磁波干扰的场所; 三、因光源频闪效应影响视觉效果的场所; 四、经常开闭灯的场所; 五、照度不高,且照明时间较短的场所。 第 4.0.4 条 应急照明应采用能瞬时可靠点燃的白炽灯、荧光灯等。当应急照明作为正 常照明的一部分经常点燃且不需要切换电源时,可采用其它光源。 第 4.0.5 条 当采用一种光源不能满足光色或显色性要求时,可采用两种光源形式的混光 光源.混光光源的混光光通量比,宜按表 4.0.5 选取。 混光光源的混光光通量比 表 4.0.5 混光光源 DDG+NGX DDG+NG KNG+NG DDG+NG KNG+NGX GGY+NGX ZJD+NGX GGY+NG KNG+NG GGY+NGX ZJD+NG 光通量比 (%) 40~60 60~80 50~80 30~60 40~60 30~40 40~60 40~60 30~50 40~60 30~40 一般显色指数 (Ra) ≥80 60~70 60~80 70~80 60~70 70~80 40~0 40~60 40~60 40~50 色彩辨别效果 除个别颜色为“中等”外,其它颜色 为“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