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弃权不应认为是投票。
(5)(a)除(b)项规定外,一名代表只能以一国名义投票。
(b)第(3)款(b)项所指的本联盟国家,一般应尽量派遣本国的代表团出席大会。然而,如其中任何国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派出本国代表团时,可以授权上述国家中其他国家代表团以其名义投票,但每一代表团只能为一个国家代理投票。代理投票的权限应由国家元首或主管部长签署的文件授予。
(6)非大会成员国的本联盟国家应被允许作为观察员出席大会的会议。
(7)(a)大会通常会议每二历年召开一次,由总干事召集,如无特殊情况,和本组织的大会同时间同地点召开。
(b)大会临时会议由总干事应执行委员会或占四分之一的大会成员国的要求召开。
(8)大会应通过其本身的议事规程。
第十四条
〔执行委员会〕
(1)大会设执行委员会。
(2)(a)执行委员会由大会从大会成员国中选出的国家组成。此外,本组织总部所在地国家,除适用第十六条第(7)款(b)项规定的情况外,在该委员会中应有当然的席位。 (b)执行委员会务成员国政府应各有一名代表,该代表可以由若干副代表、顾问和专家辅助。
(c)各代表团的费用应由委派该代表团的政府负担。
(3)执行委员会成员国的数目应相当于大会成员国的四分之一。在确定席位数目时,
用四除后余数不计。
(4)选举执行委员会委员时,大会应适当注意公平的地理分配,以及组成执行委员会的国家中有与本联盟有关系的专门协定的缔约国的必要性。
(5)(a)执行委员会委员的任期,应自选出委员会的大会会议闭幕开始,直到下届通常会议闭幕为止。
(b)执行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但其数目最多不得超过委员的三分之二。 (c )大会应制定有关执行委员会委员选举和可能连选的详细规则。 (6)(a)执行委员会的职权如下:
(i)拟定大会议事日程草案;
(ii)就总干事拟订的本联盟计划草案和二年预算向大会提出建议;
(iii)将总干事的定期报告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附具适当的意见,提交大会;
(iv)根据大会决议,并考虑到大会两届通常会议中间发生的情况,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总干事执行本联盟的计划;
(v)执行本公约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b)关于与本组织管理的其他联盟共同有关的事项,执行委员会应在听取本组织协调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决议。
(7)(a)执行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通常会议,由总干事召集,最好和本组织协调委员会同时间同地点召开。
(b)执行委员会临时会议应由总干事依其本人倡议或应委员会主席或四分之一委员的要求而召开。
(8) (a)执行委员会每一成员国应有一票表决权。
(b)执行委员会委员的半数构成开会的法定人数。
(c)决议需有所投票数的简单多数。
(d)弃权不应认为是投票。
(e)一名代表仅能代表一个国家,并以一个国家名义投票。
(9)非执行委员会委员的本联盟国家可以派观察员出席执行委员会的会议。 (10)执行委员会应通过其本身的议事规程。
第十五条 〔国际局〕
(1)(a)有关本联盟的行政工作应由国际局执行。国际局是由本联盟的局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国际公约所建立的联盟的局合并而成。
(b)国际局特别应设置本联盟各机构的秘书处。
(c)本组织总干事为本联盟最高行政官员,并代表本联盟。
(2)国际局汇集有关工业产权的情报并予以公布。本联盟各成员国应迅速将一切有关保护工业产权的新法律和正式文本送交国际局,此外,还应向国际局提供其工业产权机构发
表的保护工业产权直接有关并对国际局工作有用的出版物。
(3)国际局应出版月刊。
(4)国际局应依请求向本联盟任何国家提供有关保护工业产权问题的情报。 (5)国际局应进行研究,并提供服务,以促进对工业产权的保护。
(6)总干事及其指定的职员应参加大会、执行委员会以及任何其他专家委员会或工作组的一切会议,但无表决权。总干事或其指定的职员为这些机构的当然秘书。
(7)(a)国际局应按照大会的指示,与执行委员会合作,筹备对本公约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以外的其他条款的修订会议。
(b)国际局可以就修订会议的筹备工作与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协商。 (c)总干事及其指定的人员应参加这些会议的讨论,但无投票权。 (8)国际局应执行指定的任何其他任务。
第十六条
〔财务〕
(1)(a)本联盟应制定预算。
(b)本联盟的预算应包括本联盟本身的收入和支出,对各联盟共同开支预算的摊款,以及需要时对本组织成员国会议预算提供的款项。
(c)不是专属于本联盟、而且也属于本组织所管理的其他一个或一个以上联盟的支出,应认为各联盟的共同支出。本联盟在该项共同支出中的摊款应与本联盟在其中所享的利益成比例。
(2)本联盟预算的制定应适当考虑到与本组织管理的其他联盟预算相协调的需要。 (3)本联盟预算的财政来源如下:
(i)本联盟国家的会费;
(ii)国际局提供有关联盟的服务所收的费用或款项;
(iii)国际局有关本联盟出版物的售款或版税,
(iv)赠款、馈赠和补助金;
(v)租金、利息和其他杂项收入。
(4)(a)为了确定对预算应缴的会费,本联盟每一个国家应属于下列的一个等级,并以所属等级的单位数为基础缴纳年度会费:
等级I......................25
等级II.....................20
等级III....................15
等级IV.....................10
等级V......................5
等级VI.....................3
等级VII....................1
(b)除已经指定等级外,每一国家应在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的同时,表明自己愿属哪一等级。任何国家都可以改变其等级。如果选择较低的等级,必须在大会的一届通常会议上声明。这种改变应在该届会议的下一历年开始时生效。
(c)每一国家的年度会费的数额在所有国家向本联盟预算缴纳的会费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应与该国的单位数额在所有缴纳会费国家的单位总数中所占的比例相同。 (d)会费应于每年一月一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