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乙方指定代表:指依据本协议第十四条规定,由乙方指定的代表乙方行使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接受甲方通知的全权代表。
5、丙方:即本协议项目服务费用支付主体,指宁阳县财政局,该机构代表宁阳县政府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支付费用。丙方的合法承继人和允许的受让人视同丙方。
6、丙方指定代表:指依据本协议规定,由丙方指定的代表丙方行使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接受甲方和乙方及贷款银行通知的全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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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贷款银行:指与省财金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为本项目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
8、融资协议:指省财金公司与贷款银行签署的为履行本协议规定义务而获得贷款银行融资的相关协议。
9、其他方:指甲乙丙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机构、组织、单位、实体等。
10、本项目:指宁阳县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教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二批项目)。
11、项目交付日:指本协议规定的,由于项目完成、终止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乙方向甲方移交各种服务事项的管理权及相关财务的所有权的特定日期。
12、服务:指甲方依据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从乙方购买的各项服务。
13、书面形式:指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包括协议文件、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
14、“元”:指人民币元。 (二)解释
除非本协议另有说明,下述词语在本协议中应适用本条规定的释义:
1、“一方”或“各方”指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本协议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合法承继人和获准受让人;
2、“资产”包括现有和将来的任何类别的财产、收入及权益; 3、“修订”包括补充、更新、替换或重新制订。 第二条 协议构成及适用顺序 (一)本协议由下述文件构成:
1、本协议及其各项修订文件、变更协议; 2、本协议附件;
3、中标通知书、协议、招标、投标或报价文件(含澄清文件); (二)任何关于本协议内容的争议应按照下述顺序适用本协议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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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予以澄清:(1)本协议;(2)协议附件;(3)招投标文件及招投标澄清文件。上述文件中上一序位文件与下一序位文件内容相矛盾时,应优先适用上一序位文件标准澄清本协议的规定。
(三)本协议构成签约方就本协议所涉及的事项而订立的完整协议,并取代各方任何先前就本项目签订的协议或安排。
(四)本协议条款标题仅为方便之用,不影响条款内容的解释。 第三条 服务项目及服务范围、期限
甲方购买乙方负责提供的宁阳县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教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二批项目)服务。
(一)服务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宁阳县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教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二批项目)。
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
项目为宁阳县乡饮乡韦周中心小学、宁阳县东庄镇崔解明德小学、伏山镇中心小学、宁阳县东庄镇中心小学、宁阳县蒋集镇中心小学、宁阳县鹤山乡刘楼完全小学、宁阳县蒋集镇栗楼小学、宁阳县第二十一中学、宁阳县第二十四中学、宁阳第一中学、宁阳县特教中心改扩建项目及宁阳县东疏镇第二小学、宁阳县八仙桥街道中心小学、实验中学北校、实验中学南校、宁阳洸河小学、宁阳洸河中学新建工程,共17个项目。(详见可研报告)
建设地点:山东省宁阳县 (详见可研报告)。 项目建设期:2年。 (二)服务范围和内容
按照自愿平等原则,经协商一致,甲方向乙方购买宁阳县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教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二批项目)涉及的下述服务:
1、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服务; 2、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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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务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在任何情况下,除非甲方另行书面同意,乙方完成本项目规定的所有服务的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省财金公司偿还本项目全部贷款本息日止。
(四)服务范围及服务期限的修改
1、甲方可以在本协议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与乙方协商,就本协议所规定的内容作出变更、修订、或其他修改。除非甲方和乙方已经就本协议修改所产生的协议价款变化达成书面协议,本协议所规定的费用支付标准依然适用于变更事项。
2、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服务中一项或多项服务不能按照本协议中各方同意的期限完成或提供服务的,乙方应在发现该等服务不能按期完成后立即书面通知甲方、丙方和贷款银行。各方应就有关服务期限修改及对省财金公司还款能力的影响达成书面意见并取得贷款银行同意。
第四条 项目投资计划与融资方案
(一)本项目暂定总投资额人民币47156.87万元,若总投资额发生变化,各方另行协商,最终的投资总额以财政部门评审或审计部门审计为准。
乙方为按期履行义务,资金筹措计划如下:
1.本项目资本金14156.87万元,由甲方、丙方负责筹集,项目资本金不足部分,由甲方、丙方负责协调筹集补足;
2.省财金公司向贷款银行申请融资33000万元。
项目资本金及融资金额可视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进行调整。 (二)项目资本金14156.87万元。甲方、丙方等财政预算单位(即宁阳县政府履行政府购买服务相应支出责任的部门)前期已投入并支付使用的资金纳入资本金,并视同已到位,该部分资金由审计部门审计认定,金额以审计认定结果为准。未到位项目资本金的部分应以货币方式由丙方或相关方(即宁阳县政府履行政府购买服务相应支出责任的部门)支付给省财金公司,列入省财金公司所有者权益,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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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足额划转至省财金公司在贷款银行开立的指定账户。乙方确保注入资金专项用于对应项目建设。
(三)为保障本协议履行,甲方、丙方同意省财金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并将本协议项下的权益和收益质押给贷款银行。
第五条 协议价款及资金支付
(一)各方确认,按照宁阳县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教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二批项目)预算方案(或政府审批文件),本项目中甲方购买乙方服务的协议总价款为62403.25万元。
(二)丙方将积极筹集资金并按时支付本协议约定的各项购买服务费用,资金来源于宁阳县政府财政性资金,已在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并将在本协议期内逐年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本协议项下资金支付计划初步安排如下:
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为62403.25万元,其中项目总投资47156.87万元(包含资本金14156.87万元),融资利息和建设服务费15246.38万元。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由采购方负责落实。若项目投资超概算,甲方根据核批的超概算资金情况,在项目建设期内核拨到位。甲方应按如下方式、时间、金额向丙方拨付购买服务资金: 年度项目资本金到位计划表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