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教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5)

2018-09-20 17:20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与履行协议相关的文件资料,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或甲方指定之其他方所有。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在为甲方提供服务的期间所产生的所有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

第十六条 保密

(一)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获得的甲方、甲方所代表之政府及项目的所有信息和与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相关的记录、数据、报告等资料均属甲方之保密信息。

(二)乙方应对该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且仅得为本协议之目的使用该保密信息。

(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披露、使用、转让、复制或允许其他方使用上述保密信息,为本协议之履行需要向其工作人员、代理人、贷款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等披露的除外。

(四)乙方应保证其工作人员、代理人等遵守本条有关保密的约定,且该约定不因本协议终止或者解除而失效。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一)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协议履行延误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不应承担赔偿或终止协议的责任。

(二)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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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等,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三)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并尽最大努力减轻不可抗力对协议履行之影响。

(四)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持续超过90工作日,各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协议。

(五)如果自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90工作日内各方不能根据上述第四项之规定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或终止本协议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单方书面通知对方提前终止本协议。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均属违约。除非本协议或法律另有规定,任何一方违约不应成为另外方违约的理由,也不能免除另外方继续履行协议的责任。守约一方应尽量减少违约损失。

(二)任何一方发生本协议项下违约事件时,主张违约的一方应书面通知违约方予以改正,该通知应抄送贷款银行。收到违约通知的一方应就对方违约通知予以回复,确认是否违约并说明理由。各方应就违约事实认定及补救措施充分协商,尽可能减少违约损失。

(三)因违约而导致的争议,由本协议各方另行解决。丙方依据本协议第五条之约定按计划支付给乙方款项的义务不受该争议之影响。

第十九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适用国内法。

(二)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向省财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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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事由

1、如本协议的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则各方均有权要求变更、解除本协议或针对本协议项下服务另行签署其他书面协议。

2、非乙方原因导致本协议在各方约定的期限内无法完全履行或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各方无法预见的困难,导致协议目的难以实现的,各方可经协商决定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3、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后果

1、一方拟解除协议的,应先向另外方发出解除协议的动议,该动议不是解除通知,另外方收到解除协议的动议后共同协商解除事宜。收到另外方解除协议的动议或发出解除协议的动议后,应立即停止履行与本协议相关的工作。

2、经协商一致解除协议的,各方应进行清算。经乙方提供书面证明文件,丙方应按下列方式支付价款,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已完成且尚存的工程,具备验收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并按照审计结论进行决算;不具备验收条件的,经委托有资质的造价鉴定机构及质监部门进行造价鉴定及质量评定,依据造价鉴定的结果进行支付。

3、本协议因一方违约而解除或终止的,需事先征得贷款银行书面同意,违约方应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并确保融资本息按期足额偿付。

第二十一条 协议效力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送交贷款银行一份。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当由各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取得贷款银行的书面同意。

(二)本协议任何条款被主管部门或法院认定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的,或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等的变化而不合法、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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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或不能强制执行的,该等不合法、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不影响本协议的其他条款的效力。

(三)本协议在满足下述条件时生效:

1、本协议经各方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2、贷款融资协议的签署。

(四)丙方支付本协议项下的全部资金,且省财金公司偿还项目全部贷款本息后,本协议终止。

(五)本协议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执壹份、乙方执贰份,丙方执壹份,贷款银行执壹份,其余报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协议附件

宁阳县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教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二批项目)联合体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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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宁阳县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教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二批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签署页)

甲方:(盖章)(宁阳县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乙方:(盖章)(山东省财金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乙方:(盖章)(宁阳县金财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丙方:(盖章)(宁阳县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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