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本协议期间,乙方改变其股权结构和股比关系,或实施董事会、监事会主要成员以及总经理等高管人员等重大事项变更,应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在取得甲方同意时,应向甲方提交贷款银行对该等事项的同意书。
(五)乙方获取及保持为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政府授权、批准、许可证或特许,并须承担因获取和保持许可证及特许而可能产生的所有费用、收费及开支。
(六)乙方自行缴付所有税项、费用、收费及款项。
(七)乙方向甲方或宁阳县政府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向甲方作出的所有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真实有效。
第十条 丙方的陈述和保证
丙方确保本协议涉及的财政支出责任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获得必备的批准及授权,逐年纳入宁阳县财政预算管理。在本协议期,丙方将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时间支付对应款项。当宁阳县政府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时,丙方将申请山东省政府以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以支付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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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了解项目进度并要求乙方提供项目相关资料。
2、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对本项目的建设进行监督和检查;但甲方并不因行使该等监督和检查权而承担任何责任,也并不因此减轻或免除乙方根据本协议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而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3、甲方有权对乙方就本项目注资和融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负责协调宁阳县政府的相关部门依法将购买服务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和采购服务资金预算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价款。
2、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协议相关的所有必须的文件、资料。
3、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完成由其落实的审批事项,提供协议实施条件。
4、甲方应为乙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他方的沟通、协调提供必要的协助。
5、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为乙方就本项目的融资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由甲方或宁阳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出具相关的同意或证明文件等。
6、甲方负责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拆迁纠纷等扰乱项目正常进行的事件。
第十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服务费用。
2、乙方有权自甲方处获得与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相关的所有必须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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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本项目融资之需要,省财金公司有权以其依法享有的本协议项下全部权益及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请求丙方支付各种资金的权利及其收益等)形成的应收账款向贷款银行提供质押担保,并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办理质押登记。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时间落实政府审批事项并按照各项审批文件要求完成项目。
2、乙方应全面履行本项目建设管理中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避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因乙方未尽管理职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乙方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特定经验并受到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
4、乙方为本项目之目的而依据本协议签订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文件、融资文件等)应当符合本协议的要求。
5、乙方应接受并配合甲方或甲方组织的对本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对于甲方指出的问题,应及时作出合理解释或予以纠正。
6、乙方应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本项目的融资按计划进度执行,不会影响到项目实施,且所有融资均用于本项目,并合理安排资金使用计划,确保项目得到顺利实施。
7、乙方应对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8、乙方应建立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它有关资料信息,以配合甲方及甲方组织的监督检查或绩效评价。
9、乙方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甲方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10、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无条件接受和配合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与本协议相关的审计。乙方应保存与本协议相关的记录和账目,保存期限为本协议终止后20年。经提前通知,甲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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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检查并复制上述记录和账目。
11、项目交付后,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向其提供的文件、资料并向甲方移交项目资料,同时乙方应当自留一份完整的项目档案并予以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丙方的权利
1、丙方有权随时向甲方乙方了解项目进度并要求提供项目相关资料。
2、丙方有权对甲方乙方就本项目注资、融资、付款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甲方乙方按照丙方要求上报相关材料。
3、丙方参与对乙方的服务费用的核定。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涉及增加或减少服务费的情形时,以丙方及贷款银行共同确定的相关数据作为核定依据。
(二)丙方的义务
丙方将积极筹集本协议约定的各项资金并按时支付,资金来源于宁阳县财政性资金,已在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并将在本协议期内逐年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指定人员及联系人 (一)指定人员
1、甲方指定张加宏作为甲方代表,负责与各方的联络沟通及本协议履行中的各项事宜。
2、乙方分别指定张冠龙和王健作为乙方代表,负责与各方的联络沟通及本协议履行中的各项事宜。
3、丙方指定屠凡强作为丙方代表,负责与各方的联络沟通及本协议履行中的各项事宜。
(二)联系人
除非各方另有明确约定,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向另一方提供资料和发送通知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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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传真 0538-5682300 0531-81955103 0538-5629219 0538-5629219 邮箱 nyjwjck@126.com 13905317609@163.com nyxtrz@126.com 447154496@qq.com 甲方联系人:张加宏 0538-5682300 乙方联系人:张冠龙 0531-81955103 乙方联系人:王健 0538-5623135 丙方联系人:屠凡强 0531-5621135 第十五条 权利保证和权利归属 (一)权利保证
乙方保证其所提供之服务不侵犯任何其他方的权利和知识产权。 (二)权利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