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8-地铁运营事故(事件)调查处理规则(3)

2020-04-21 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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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物资部为值班人员)或现场人员立即向行车调度员报告。

c) 如发生在区间时,由司机或现场人员立即向行车调度员或通过车站行车值班员向行车调度员报告。

d) 供电系统发生影响运营的故障,由现场值班人员立即向电力调度员报告,电力调度员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主任调度员,并向行车调度员通报。

2) 按就近处理的原则,发生立即需要外部支援的运营事故(如火灾、爆炸、人员伤亡等)时:

a) 现场人员有条件时应立即报110、120。

b) 控制中心当值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110、120。 c) 控制中心接报后视情况通知市有关部门。

3) 控制中心所通知的市有关部门是指市应急指挥中心、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急救中心等政府组织机构,由主任调度员决定通知范围或执行分公司领导指示。

4) 各生产部门调度负责向部门相关人员进行通报,具体办法由各部门分别另行制订。 6.2

发生影响运营事故(事件)时由控制中心根据接报情况填写《运营事故(事件)

概况》(见附录B),并将内容逐级口头报告,报告后要进一步了解事故(事件)情况,及时补报“,其它事故(事件)由责任部门填报。 6.3

符合一般事故A类以上事故特征的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要立即将运营事故(事

件)概况填写完整报分公司领导、安全技术部,符合一般事故A类以下事故特征的事故(事件),相关部门要将运营事故(事件)填写完整在事故(事件)发生后8小时内报分公司领导、安全技术部,其中原件由安全技术部存档。 6.4

《运营事故(事件)概况》内容如下: 1) 报告人姓名、单位;

2) 发生时间(月、日、时、分);

3) 发生地点(车厂、车站、区间、百米标和上、下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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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设备名称、所属部门、列车车次、车组号、关系人员姓名、岗位; 5) 事故概况、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及对运营的影响; 6) 是否需要救援; 7) 是否影响运营;

8) 其他必须说明的内容及要求。

7 运营事故(事件)的调查

7.1 发生一般事故A类以上事故的,由轨道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调查处理;若上级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由轨道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有关配合工作。发生一般事故A类以下的,由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成立运营事故(事件)调查组调查处理。 7.2 事故(事件)调查人员组成原则

凡与事故(事件)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事故(事件)的调查分析。 7.3 运营事故(事件)调查处理组职责

7.3.1 负责一般事故B类、险性事件、一般事件的调查分析。 7.3.2 提出对事故(事件)定性定责及处理建议。 7.3.3 检查控制事故(事件)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落实。

7.3.4 提出对有关规章制度的修改意见、对设备设施的整改意见和防止类似事故(事件)再次发生的措施。

7.3.5 拟订运营事故(事件)通报。 7.4 运营事故(事件)调查程序

7.4.1 根据事故(事件)等级、性质、损失、影响等因素由政府部门或地铁公司主持调查分析工作时,分公司主动积极配合开展事故(事件)调查工作。

7.4.2 事故(事件)发生后,安全技术部应立刻赶赴现场组织开展现场事故(事件)调查前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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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 发生影响列车运行的相关事故(事件)时,在启动后备措施仍不能保证行车恢复的情况下,在尽量获得现场图像、标记后,按“先通后复”原则执行。但发生重大事故及以上事故时除外。 7.4.4 调查的内容:

1) 认真勘查现场,详细检查车辆、线路及有关设备,进行拍摄,并做成文字记录、绘制事故(事件)现场示意图,必要时设置警戒线。当技术设备破损时,应保存其实物。

2) 听取事故(事件)现场人员的情况陈述,收集现场负责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及物证。

3) 根据事故(事件)的性质、情节对事故(事件)当事人进行单独调查,责成当事人写出书面材料。

4) 若事故(事件)发生地点的线路遭到破坏,无法检查测量线路质量时,应对事故(事件)地点前后适当距离(100米以内)进行测量,以作为事故(事件)地点线路质量的参考依据。

5) 对事故(事件)关系人、现场见证人调查询问,并详细记录。

6) 检查有关技术文件、表报的编制填写情况,必要时将原件或其复印件附在调查记录内。

7) 调取有关录音、录像资料。 8) 注意是否有人为破坏的迹象。 9) 必要时召开现场分析会。

7.4.5 在运营事故(事件)调查组到达现场前,现场事故(事件)处理负责人要保护现场,挽留事故(事件)见证人,保存可疑证物,做好记录,配合运营事故(事件)调查组做好事故(事件)调查的前期准备工作。在运营事故(事件)调查组到达现场后,立刻按职责配合调查取证工作。

7.4.6 根据事故(事件)调查需求,相关部门需调用电话录音、录像资料时,需向设施设备部调度说明情况后,到所在具体保存地点登记听取,在听取过程中需有保存地点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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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陪同。如需拷贝,需向陪同人员说明情况,由陪同人员拷贝后做好登记。但较大事故以上事故的录音、录像资料未经运营事故(事件)调查处理组允许不得听取、查看和拷贝。

7.4.7 根据调查内容,运营事故(事件)调查组组长主持召开事故(事件)分析会议,分析事故(事件)原因,判明事故(事件)责任,拟定事故(事件)处理建议,制定防范措施,形成通报,于五日内报分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审批发布。

7.4.8 运营事故(事件)若初步判明属地铁外部单位责任时,事故(事件)调查组应立即通知责任单位,双方共同调查。

8 运营事故(事件)的责任判定和处理

8.1 运营事故(事件)责任划分为:

8.1.1 全部责任:负有事故损失及不良影响100%责任. 8.1.2 主要责任:负有事故损失及不良影响70%责任。

8.1.3 同等责任:各方均负有事故损失及其不良影响的相同成分的责任。 8.1.4 次要责任:负有事故损失及不良影响20%责任。 8.1.5 一定责任:负有事故损失及不良影响10%责任。 8.1.6 管理责任:根据事故(事件)性质承担。

8.2 运营事故(事件)责任判定的依据:有效的各项规章、制度、办法及规定等。 8.3 运营事故(事件)责任定责判定及处理

8.3.1 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接到事故(事件)调查组的报告后,由分公司生产管理委员会主任或指定人员主持召开事故(事件)处理会议,审议事故(事件)调查组的调查报告,认定事故(事件)性质及责任,对事故(事件)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和事故(事件)责任人提出处理决定并通报分公司,其中责任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8.3.2 在正线上因车辆调试作业发生的事故(事件),由于车辆本身技术问题的,由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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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组织调试作业的单位或部门承担主要责任(70%);在非正线上因车辆调试作业发生的事故(事件),由于车辆本身技术问题的,由负责组织调试作业的单位或部门承担主要责任(70%)。但由于其它原因造成的仍按正常事故(事件)处理。

8.3.3 因承包商在地铁范围内进行设备维修、施工而造成的运营事故(事件),列承包商责任事故(事件)。管理部门承担管理责任。

8.3.4 因货物装载不良或押运人员监督不力造成的事故(事件),由装载部门或押运部门承担责任。

8.3.5 由于车辆、设备、设施、器材、装置发生异常状况发生事故(事件)时,其事故(事件)责任按以下原则处理:

1) 对于尚无明确分工的项目,按主体责任原则设备管理的部门承担主要责任(70%);按属地管理原则,相关部门承担次要责任(20%);负责确定分工的部门承担一定责任(10%);

2) 对于已有明确分工的项目按设备分工责任部门承担全部责任;

3) 车辆、设备、设施、器材、装置发生的异常状况时,由于处理人员操作不当直接导致发生事故(事件)时,列该处理人员及所属部门承担全部责任。

8.3.6 分公司批准的技术革新、科研项目进行试验时,在规定的试验期内,被试验的项目发生事故(事件),不列为运营责任事故(事件)。但由于违反操作规程以及其他人为因素仍列责任事故(事件)。

8.3.7 正式投入使用的各种运营设备,发生事故(事件)时,一律列运营事故(事件)。 8.3.8 事故(事件)全部由一方原因造成,则承担全部责任;当事故(事件)由两方原因造成,但双方推诿扯皮,造成责任难以分清时,可以裁定双方均负有同等责任。 8.3.9 事故(事件)由两方或多方原因造成,当各方责任等同时,则各方承担同等责任。 8.3.10 当事故(事件)由三方以上原因造成,则视各方责任而依次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一定责任;在具有非造成事故(事件)直接原因但与事故(事件)发生有着一定关系时,则负有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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