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时交货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买方。买方收到卖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第十四条违约赔偿
14.1 除下述第15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可要求卖方
支付违约金。每迟延一周,违约金按迟交货物价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0.7%计收。违约金不设上限。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迟延交货或未提供服务超过4周,买方有权解除合同。本合同自买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送达卖方之日解除,卖方应当在本合同解除之日起3日内,将违约金、买方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一次性支付给买方。如果上述款项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还应当赔偿买方的全部实际损失。买方按本合同18.1款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的,卖方按终止金额部分的2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14.2买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按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向卖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15.1 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
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15.2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3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另一方。
15.3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在10日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
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延长期限超过20天或合同不能履行的,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15.4 不可抗力是指自然力量如暴雪、龙卷风、或八级以上之地震,或指在北京市发生之战争、敌对
行动、入侵的行为、暴动或军事叛变、内战等,或由于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或有放射性的有毒炸药或任何炸药、核装置或其核部件的其它危险性质所引起的电离辐射或放射性染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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