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2)

2020-04-21 06:27

家或两家以上分行共同参与,则应由各家分行各自作为参加行参与银团。

第三章 银团成员与分工

第十一条 参与银团贷款的金融机构均为银团贷款成员。交通银行作为银团贷款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确定本行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贷款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及参加行等角色,各成员按照银团合同约定或各自的放款比例履行职责、享受权益及承担风险。根据银团贷款的规模、复杂性等因素,银团内部还可设立联合牵头行、顾问行等角色,一个银团贷款成员可在银团中拥有多重角色。

第十三条 牵头行是指受借款人委托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金融机构,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对于融资金额较大的银团,可由多家金融机构组成包销团,以联合牵头行名义按比例包销全部银团额度。单家金融机构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

第十四条 代理行是指受银团委托在自银团贷款合同签署之日起至银团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为止的期间内履行担保手续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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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支付、贷款发放、本息偿还、贷后管理等职责的金融机构,一般由牵头行担任,也可经银团各参加行协商一致,由牵头行之外的其他成员担任。

在融资金额较大、结构较为复杂的银团贷款中,根据需要还可将代理行的部分职责分别交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参加行履行。

第十五条 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在融资金额较大、参加行较多的银团贷款中,承贷份额较高的参加行可同时称作高级经理行。

参加行的主要职责是参加银团会议,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划拨资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账户;在贷款续存期间应了解掌握借款人的日常经营与信用状况的变化情况,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通报代理行。

第十六条 顾问行是指在大型银团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为保证后续融资工作顺利开展,借款人指定一家金融机构担任财务顾问,为其提供项目可行性论证、财务模型编制、贷款条件设计、银团牵头行遴选等财务顾问服务。

第四章 银团费用

第十七条 银团费用是指银团成员接受借款人委托,为借款人提供财务顾问、贷款筹集、信用保证、法律咨询等融资服务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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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的相关中间业务费用。

第十八条 交通银行可以收取与银团贷款业务相关的安排费、承诺费、代理费、参加费、顾问费等银团费用,其中:

(一)安排费是指借款人支付给牵头行提供筹组银团、贷款分销等服务的费用,一般按照不低于银团贷款总额的0.25%的比例,于银团贷款合同签署(即“融资关闭”)后规定期限内一次性支付;

(二)承诺费是指借款人在允许的提款期内,用于补偿贷款人对其未提款部分作出一定的资金准备、承担贷款责任的费用。计费方式为付息日借款人未提贷款额度与承诺费率、至付息日额度承诺天数的乘积,承诺费率一般不低于年费率0.2%;

(三)代理费是指借款人专项支付给代理行,作为其账户管理、放(还)款代理、担保代理或文本代理等角色来协调落实银团贷款各项事宜的费用。代理费一般根据代理行的工作量由借款人与代理行协商,按年支付。

第十九条 中介费是指银团筹组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向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保险机构、市场咨询机构等支付的各项费用以及用于签字仪式、银团宣传等方面的费用,一般由借款人根据实际花费向中介机构直接支付。

第二十条 银团费用的收取应遵循“谁借款、谁付费”的原则,由借款人支付。其费用种类和金额由银团成员与借款人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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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并在银团贷款合同或费用函中载明。

第五章 业务操作流程 第一节 银团贷款的发起

第二十一条 经办分行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所在区域经济发展特点、重大项目投资规划、交通银行信贷政策并结合实际业务需求,积极开展市场调查,选择银团贷款目标客户和项目。

第二十二条 经过前期市场调查,对于拟参与的银团贷款项目,经办分行应力争成为银团牵头行。牵头行资格一般通过竞标方式获得,也可直接通过借款人的委托获得。借款人应向受托担任牵头行的金融机构出具正式的书面委托书即《银团牵头行委托函》。

第二十三条 经办分行参与银团牵头行竞标及后续银团筹组工作,应成立银团贷款项目内部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工作组应由公司业务部牵头,联合授信经营部门、授信管理部、法律合规部等部门,选派产品、营销、项目评估、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工作组组长一般由经办分行公司业务部负责人担任。

对于融资总额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银团贷款项目,经办分行须以《交通银行总行银团贷款业务申请表》(附件3)格式申请总行公司业务部直接牵头,组建总分行联合工作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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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指导经办分行开展牵头行竞标和银团筹组工作;对于融资总额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下(含)但融资结构较为复杂或风险较大的项目,经办分行也应按照上述要求申请总行公司业务部直接牵头;对于其他由经办分行自行牵头的银团贷款项目,必要时可向总行公司业务部申请派员指导并参与工作组工作。

第二十四条 经办分行通过调查评估,在综合分析贷款风险、资金成本、综合回报、项目市场接受度、客户业务需求等因素的基础上,可以融资建议书、金融服务方案等形式出具牵头行竞标标书。标书根据内容不同,分为意向性或承诺性两种性质。经办分行可根据借款人的要求及本行营销策略确定拟出具标书的形式及内容。

第二十五条 经办分行需出具意向性质标书的,应按照《交通银行授信意向书管理办法》(交银办〔2009〕59号)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经办分行需出具承诺性质标书的,应根据交通银行《信贷手册》、《交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办法》、《交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办法》(交银办〔2010〕107号)的要求,并按照《交通银行贷款承诺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交银办〔2002〕237号)的规定办理。

授信经营部门应对借款人及贷款项目进行调查分析,撰写授信申请书,通过授信审查审批流程上报授信管理部门审批。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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