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3)

2020-04-21 06:27

分析的内容应主要包括项目的立项审批、市场前景、原料供应、销售渠道、项目建设条件、偿债能力、借款人与担保人的资信等方面。授信申请书除包括授信调查分析意见外,还应列明初步的银团贷款条件,一般包括贷款金额及币种、贷款用途、利率水平、担保方式、贷款期限、提款先决条件、借款人的承诺、银团费用、账户安排等条款。经办分行申报的授信额度应为其拟承诺包销的最高额度。

第二十七条 对银团贷款的审查,授信管理部门应按《信贷手册》规定,对借款人及项目进行全面授信分析。对于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还应按照《交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项目的合规性与可行性分析、建设与生产条件评估、工艺技术评估、基础财务数据评测、财务效益评估、不确定分析、担保及风险防范分析等的审查。并且,还应重点审查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借款人股东或主要发起人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主要负责人的履历情况;

(三)项目其他相关主体(如承建商、原料供应商、经销商等)的情况;

(四)项目相关的各类商务合同(如建安合同、原料供应合同、产品销售合同、保险协议等)(如有)的情况;

(五)项目资金的来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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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根据最终的审查审批结论,经办分行可以向借款人出具意向性质或承诺性质的牵头行竞标标书。承诺性质的标书应明确银团承销方式,若交通银行拟包销银团额度且本行批准的授信额度达到银团融资总额的,则经办分行可以选择“全额包销”的承销方式,以增强交通银行牵头行竞标的竞争力;若交通银行作为银团承销团成员包销部分银团额度且本行批准的授信额度达到拟包销额度的,则经办分行可以选择“部分包销”的承销方式;除此之外,经办分行应选择“尽最大努力推销”的承销方式,以避免承担银团分销风险。

第二十九条 银团牵头行竞标标书可以总行或分行名义对外出具,须以总行名义对外出具的,经办分行应以《交通银行总行银团贷款业务申请表》格式向总行公司业务部提出申请,其中:

(一)意向性质标书须提供:

1.《交通银行授信意向书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材料; 2.拟出具的标书(格式); 3.总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承诺性质标书须提供:

1.授信管理部门对标书相关银团贷款项目的授信批准文件; 2.拟出具的标书(格式);

3.分行法律合规部对拟出具标书的法律审查意见; 4.分行申请以总行名义对外出具标书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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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总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对于融资金额较大或结构较为复杂的银团贷款项目,在其发起阶段,借款人可委托一家金融机构担任顾问行,为其提供整体融资方案设计、牵头行遴选等财务顾问服务。交通银行如担任顾问行,工作流程与主要职责包括:

(一)开展尽职调查与项目可行性论证。

根据项目的复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交通银行可聘请行外专业中介机构分别就项目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度、环保和社会责任度及项目法律合规性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交通银行聘请行外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的,需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外聘中介机构的相关法律责任。

(二)基于项目基础资料、可行性论证结果及尽职调查报告,编制财务模型。

财务模型一般包含项目竞争力分析(成本比较、盈亏平衡点、效率比率等)、财务比率分析(负债权益比、偿债保障倍数等)、回报分析(回收期、内部收益率、比较分析等)、风险分析(成本超支、利率汇率水平、供求变化、竞争激烈等)及敏感性分析(通过多因素变化变量而分析风险可控度等)等方面内容。

(三)设计融资结构与初步融资条件,选定牵头行。 根据财务模型分析结果,交通银行协助借款人进行融资结构的设计及初步融资条件的编制,并从意向金融机构中遴选出银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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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行。

第三十一条 顾问行一般不再担任同一银团的牵头行,但应借款人要求,也可替代牵头行承担市场测试、信息备忘录编制、潜在参加行推荐、融资文件谈判与签署等工作。与此同时,为避免利益冲突,顾问行一般不再担任同一银团的贷款人。

第二节 银团贷款的筹组

第三十二条 经办分行在直接获得或通过竞标形式获得银团牵头委托书后,应通过市场测试了解同业对银团贷款的反应,测试牵头行与借款人议定的贷款条件的市场接受度,从而对贷款条件做出合理的修订,以提高银团贷款筹组成功率。经办分行可将借款人的主要合作银行、借款人当地的主要金融机构、经办分行认为对该笔银团贷款有兴趣的其他金融机构等作为市场测试对象。

经办分行直接获得或通过出具意向性质标书的形式获得牵头行委托书的,应在市场测试后,按照《信贷手册》、《交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办法》(交银办〔2009〕206号)、《交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办法》(交银办〔2010〕110号)的要求,开展尽职调查与项目评估,撰写授信申请书,确定银团筹组方案及本行银团包销额度,并进行授信申报审批。

经办分行通过出具承诺性质标书的形式获得牵头行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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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在授信申报前做好相应的市场测试工作。

第三十三条 经办分行对借款人出具的《银团牵头行委托函》审核认可后,应及时向借款人复函,表明同意接受委托,履行银团筹组职责。银团筹组的主要工作步骤及要求如下:

(一)拟定银团筹组时间表并确定银团筹组策略,其主要内容包括:银团成员级别的确定标准、对应管理费的分配、对应银团角色等。

(二)编制《银团贷款邀请函》、《贷款条件清单》、《信息备忘录》、《保密承诺函》、《贷款承诺函》等前端文件。

《贷款条件清单》应以本行授信批复条件为基础编制,对贷款结构、利率、费用、提款条件、承诺事项等方面进行约定,并与借款人进行谈判确定。最终确定的《贷款条件清单》须经借款人签字盖章确认。

(三)确定银团潜在参加行邀请名单,发送《银团贷款邀请函》、《贷款条件清单》及《保密承诺函》。邀请函应明确被邀请对象回复《贷款承诺函》的截止时间。

(四)收到潜在参加行签署的《保密承诺函》后,牵头行才可向该行发布《信息备忘录》和《贷款承诺函》。

(五)进行银团贷款的路演,做好银团项目的推荐、咨询、协调及潜在参加行反馈意见的收集等工作。

为保证分销成功,牵头行要给被邀请行预留合理的独立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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