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7)

2020-04-21 06:27

《文本》由《标准条款和条件确认书》、《标准条款和条件》、《转让交易确认函》、附件(转让通知)和附录(转让通知确认函)四部分组成,其中《标准条款和条件确认书》已由总行签署并交存至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银团委员会”)。经办分行与银团委员会成员单位进行银团贷款转让交易时,只需签署《转让交易确认函》,使用过程中如需对《标准条款和条件》进行修改或补充的,可在与交易对手协商一致后签署补充协议;经办分行与非银团委员会成员单位之间开展银团贷款转让交易的,应按照《标准条款和条件》约定的内容与之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第五十四条 交通银行作为转让行,仅向受让行转让贷款余额部分的,经办分行应将《转让通知》发给银团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人、担保人、代理行及贷款合同约定需要通知的其他各方;如向受让行转让的贷款包括承贷额的,经办分行应将《转让通知》发给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人、担保人、代理行或贷款合同约定需要通知的其他各方并取得借款人签署的《转让通知确认函》。目前交通银行原则上不办理涉及承贷额转让的业务。

第五十五条 交通银行作为转让行,经办分行应严格遵守资产转让的真实性原则,确保对转让标的拥有合法的所有权,确保转让标的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可以进行转让,并在要约或转让交易的过程中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贷款转让后,转让行对于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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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无回购义务,且无义务赔偿或补偿受让行因借款人或其他任何银团成员行没有履行银团贷款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遭受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第五十六条 交通银行作为受让行,经办分行应对包括银团贷款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债务人(借款人及担保人)信用状况等与拟受让贷款相关的信息进行独立评估核实,并将借款人纳入综合授信管理范畴,按照《信贷手册》要求审查审批。在买入贷款后,根据银团贷款合同及转让合同的约定履行贷后管理职责,督促合同项下的原始借款人按时还本付息,并做好本息收贷工作。

第五十七条 交通银行作为涉及转让交易银团的代理行时,经办分行应做好更新簿记、银团贷款台帐调整、利息及相关费用的划付等工作,并可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向交易方收取转让费。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五十八条 交通银行作为牵头行,经办分行在编制《信息备忘录》的过程中,应在尽职调查基础上如实向潜在参加行披露借款人及项目的全部真实信息,确保信息备忘录中所包括的资料在实质上是真实、完整和正确的。同时,注意《信息备忘录》不应包含任何本行主观评价或带有倾向性的描述,以免对潜在参加行产生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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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交通银行作为代理行,经办分行应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严格履行各项职责,避免因操作不当而引发赔偿责任和贷款风险。其中,应特别注意做好提款先决条件的落实与审核(包括首次提款条件及后续提款条件),且每次提款前须确认当时是否发生或存续任何违约事件、借款人、作出的陈述与保证是否为真实和正确的,并及时根据借款人及项目的变化情况采取应对措施。

第六十条 交通银行作为参加行,经办分行不应只依赖牵头行提供的信息备忘录等材料,而应通过独立的市场调研、项目评估、实地访问、参加银团答疑会等多种途径,全面分析评判借款人及项目的潜在风险,积极向牵头行就授信条件安排、银团筹组方案设定等提出建议,确保本行利益得到充分体现。在贷款存续期间,经办分行也不应只依赖于代理行提供的材料,而应多方面收集借款人及项目的信息,加强银团贷款的贷后监控。

第六十一条 交通银行参加的银团贷款项目,如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经办分行应尽快了解、分析原因,与银团其他成员行及时沟通信息,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及交通银行授信管理的规定,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后确定是否给予展期及展期的期限。银团贷款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当交通银行参加的银团贷款出现风险时,经办分行应会同银团贷款成员行竭力采取风险化解和债权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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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经形成不良贷款的银团贷款,应按交通银行问题类客户管理流程操作执行。对已移交给资产保全部门管理的,经办分行授信经营部门仍应发挥银团联系人的作用,参与银团工作。

第六十三条 对申请重组的银团贷款项目,应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及交通银行不良贷款重组的相关管理规定等操作执行。

第七章 信息管理

第六十四条 交通银行作为代理行,经办分行应负责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包括各类信贷档案、代理行与借款人、各参加行之间的银团贷款项目台帐等。经办分行还应主动配合参加行的对帐工作,并负责接受监管机构对本行银团贷款情况的检查。

第六十五条 经办分行应加强对本行银团贷款业务的整体监控和分析,按季撰写本行银团贷款业务分析报告并连同《交通银行银团贷款业务报表》(附件5)上报总行公司业务部。分析报告内容应主要包括本行银团贷款余额占比、借款人集中度、行业集中度、中长期贷款占比、银团贷款收入情况、交通银行在银团贷款市场中的地位变化、银团贷款的资产质量等方面。

第六十六条 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全行银团贷款业务的统计与分析,定期通报全行银团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同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定期下发业务指导意见,促进全行银团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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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总、分行公司业务部在不违反本行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应根据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要求,定期向银团委员会或当地银行业协会报送相关业务数据。

第八章 职责分工

第六十八条 总分行公司业务部是银团贷款业务的主管部门。

(一)总行公司业务部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完善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并负责全行银团贷款业务的组织、培训、指导及检查等各项工作;

2.受理分行上报的牵头组团及以总行名义出具银团牵头行竞标标书、银团法律文件的申请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3.组织总分行相关部门成立工作组,参与总行牵头的银团项目或其他重点项目,指导分行开展银团竞标与筹组工作;

4.定期统计和分析全行银团贷款业务开展情况,下发营销指导意见;

5.加强与监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的沟通,掌握政策动态,争取业务指导与支持。

(二)分行公司业务部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指导并直接参与本行授信经营部门对目标客户的营销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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