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梁施工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一、 工程概况和编制目的
本合同段为扬州至绩溪高速公路宁国至绩溪段第十三合同段,里程桩号为K56+810~K62+700,路线全长5890m。本合同段内整体式路基长5166m,主线共设大桥1005.4m/2座(桥梁长度、座数均按半幅计算),钢筋混凝土盖板涵式小桥2道,涵洞10道。
为了保护本项目从业人员在本项目施工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迅速、有效地组织和实施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结合我施工段实际,编制宁绩高速高速公路第十三合同段工程桥梁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保证本项目在桥梁施工中出现生产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进行应急救援。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目的是快速、有序、高效地控制紧急事件的发展,将事故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对桥梁可能发生的高处坠落、桥梁机械伤害、桥梁物体打击等灾害提前做出安排,明确应急职责,识别紧急需求,降低和减少对环境和员工的伤害。
二、工作原则及安全事故分级
“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对公路桥梁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由项目部统一指挥协调相关部门,保证对公路桥梁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有效控制和快速处置。
“平战结合,以平备战”的原则。将事前预防与事后应急有机结合,按照战时的要求,把应急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提高危机防范水平。
“系统联动,资源整合”的原则。发生公路桥梁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时,充分利用和发挥现有资源作用,对已有的各类应急指挥机构、人员、设备、物资、信息、工作方式进行资源整合,保证实现项目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快速反应,科学应对”的原则。各桥梁施工队组建处置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保证人力、物力、财力的储备,一旦出现危机,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及时应对。
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的分级
一、企业职工伤亡事故 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被指派到户外从事本职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二、伤亡事故的类型 1、轻伤及轻伤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曰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2、重伤及重伤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人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1~2人的事故,相当于建设部3号令中的工程建设四级重大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下同)的事故,相当于建设部3号令中的工程建设一、二、三级重大事故。
5、工程建设一、二、三、四级重大事故。
根据建设部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工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二)工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三)工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
1、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 2、重伤20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四)工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
1、死亡2人以下;
2、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6、急性中毒事故。
急性中毒事故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或消化道大量进入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并须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
三、特别重大事故标准 在《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3月29曰国务院34号令)第一章第2条中,对特别重大事故的解释为:“本规定所称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为了对特别重大事故进行更加确切的定义。原劳动部颁布了”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劳安字1990)9号)”,对特别重大事故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
即凡是符合下列6种情况之一者即为《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中所称的特别重大事故:
(1)发生的人亡(死亡40人及其以上事故); (2)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3)铁路 公路 水运 矿山 水利 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
(4)公路和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外);
(5)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 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6)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三、 突发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及组织机构和预警等级发布
桥梁施工现场事故以桥梁施工队为主要救援队伍;其他专业施工队伍作为事故应急救援的后备队伍;以社会救援机构队伍为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经理部成立应急抢险抢救指挥领导小组
针对本项目施工特点,桥梁众多,多为高墩大跨桥梁,施工作业难度大,极易造成桥梁高空坠落等突发事故,为切实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及时,科学,合理的处置各种桥梁突发事故,特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法》,制定本预案。
本项目部成立桥梁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领导组,组织机构如下:
职务 组长 成员 张涛 联系方式 18356326988 副组长 刘加奇 何拥宁 管朝兵 18756356661 18256326998 18256330588 组员 徐骞 蔡杰 徐家佳 曹俊 18256326969 15056330038 18256326858 18256326588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电话:18356326988; 医疗急救电话:120 火灾报警电话:119;
各组织机构及主要领导的职责为:
1、领导小组:组织制定应急救援方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调整、修订和补充;检查督促做好特大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和安抚工作。
2、指挥部(监理办):负责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信号;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在辖区内紧急调用抢险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根据事故情况,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汇报和通报事故有关情况,组织事故现场调查取证,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
3、总指挥(项目办):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统一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工作,并根据预案采取紧急处理措施;迅速组织有能力救援的组织和单位进行处置;迅速确定应急救援的实施方案、警戒区域,并组织实施。
4、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
5、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助总指挥做好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和事故处置工作;根据总指挥的指示下达救援指令、协调救援工作、调度救援力量(含人员、物资、设备等);平时检查督促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评价其有效性;检查配备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负责收集、整理、微机录入各种危险源的主要特性和主要处置方法。
6、事故单位:事故发生后,迅速报警并发出警报信号;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力组织自救;配合桥梁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现场情况、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和事故可能发生的后果等有关信息;提供相应的救援装备,为伤亡人员的善后和安抚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
如发生公路桥梁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立即上报,具体上报程序如下: 现场第一发现人 →事故单位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副总指挥→总指挥→向上级部门报告。
依据突发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工程突发事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