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和评先评优的依据,计入企业信用档案,并通过发文通报和上网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不作为下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为优秀的,由市建设局授予年度优秀企业称号,并通报表彰。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评分标准
一、企业诚信评分
1、获国务院部(委)级以上行文颁发的荣誉称号的,每项加50分;获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荣誉称号的,每项加40分;获市级人民政府颁发的荣誉称号的,每项加30分;获市(县)、区级人民政府颁发
的荣誉称号的,每项加20分。
2、获江苏省优秀施工企业20强总包企业、10强专业承包企业荣誉称号的加40分;获无锡市先进施工企业荣誉称号的加30分,获无锡市10强总承包企业、10强专业承包企业荣誉称号的加20分。
3、在例行检查中,受到建设部通报表扬或批评的,每次加或减50分;受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或批评的,每次加或减40分;受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或批评的,每次加或减30分;受到各市(县)、区建设局通报表扬或批评的,每次加或减20分。
4、在建筑市场执法检查中,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一般程序处罚的,每起减30分;简易程序处罚的,每起减6分。
5、企业发生严重失信的,每起减20分;一般失信的,每起减10分。
6、每出现一名项目经理(含拆除企业项目负责人)年内累计扣分超过30分的,其所在企业减20分;每出现一名项目经理年内累计扣分在20至30分之间的,企业减10分(有关项目经理违章处理按锡建工[2003]4号文件要求执行)。
7、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每起减30分。
二、安全质量评分
1、获国家级表彰的质量、安全先进企业的加50分;获省级表彰的质量、安全先进企业的加40分;获市级表彰的质量、安全先进企业的加30分;获市(县)、区级表彰的质量、安全先进企业的加10分。
2、获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鲁班奖)的,每项加50分;获省级优质工程奖的,每项加40分;获市级优质工程奖的,每项加30分;获市级优质结构工程奖或市(县)、区级优质工程奖的,每项加10分;获市(县)、区级优质结构工程奖的,每项加5分。
3、通过ISO9000系列标准认证的加20分。
4、发生一起四级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扣50分。
三、文明施工和平安创建评分
1、获国家级文明工地的,每个加50分;获省级文明工地的,每个加40分;获市级文明工地或平安工地的,每个加30分;获市(县)、区级文明工地或平安工地的,每个加10分。
2、工地发生集体食物中毒的,每起减30分。
3、企业中标后,未按规定进行工程项目注册的,每项减20分。
4、工地管理混乱,发生打架、斗殴、盗窃等行为的,每起减20分。
5、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备案制度落实不到位的,每起减10分。
6、项目经理变更未经备案登记的,每起扣5分。
四、科技进步评分
1、运用科学技术在成果发布或论文发布上取得一定成效,并获国际级奖的,每项加60分;获国家级奖的,每项加50分;获省级奖的,每项加40分;获市级奖的,每项加30分。
2、在贯彻全面质量管理中,获国家级QC小组奖的,每项加50分;获省级QC小组奖的每项加40分;获市级QC小组奖的,每项加30分。
3、获国家级工法的每项加50分;获取江苏省级工法的,每项加40分;获市级工法的,每项加30分。
4、在推广使用新型建筑材料、新型施工工艺、新设备、新技术中表现突出,获得市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文通报表彰的,每次加30分。
附表: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表
附件1年度在锡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表.doc 附件2考评内容.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