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GTYHT/14-GY-001 高压供用电合同
荷的120%;用电人在使用自备应急电源过程中应避免如下情况: (1)自行变更自备应急电源接线方式。
(2)自行拆除自备应急电源的闭锁装臵或使其失效。 (3)其他可能发生自备应急电源向电网倒送电的。 25.保护的整定与配合
用电人受电装臵的保护方式应当与供电人电网的保护方式相互配合,并按照电力行业有关标准或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用电人不得擅自变动。 26.无功补偿保证
用电人按无功电力就地平衡的原则,合理装设和投切无功补偿装臵,保证相关数值符合本合同约定。 27.电能质量共担
27.1用电人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技术措施对影响电能质量的因素实施有效治理,确保将其控制在国家规定电能质量指标限值范围内。如用电人行为影响电网供电质量,威胁电网安全,供电人有权要求用电人限期整改,并在必要时采取有效措施解除对电网安全的上述威胁,用电人应给予充分必要的配合。 27.2用电人对电能质量的要求高于国家相关标准的,应自行采取必要技术措施。
28.有关事项的通知
如有以下事项发生,用电人应及时通知供电人: (1)用电人发生重大用电安全事故及人身触电事故。 (2)电能质量存在异常。
(3)电能计量装臵计量异常、失压断流记录装臵的记录结果发生改变、用电信息采集装臵运行异常。
(4)用电人拟对受电装臵进行改造或扩建、用电负荷发生重大变化、重要受电设施检修安排以及受电设施运行异常。
(5)用电人拟作资产抵押、重组、转让、经营方式调整、名称变化、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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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诉讼、仲裁等,可能对本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的。 (6)用电人其他可能对本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29.配合事项
29.1用电人应配合做好需求侧管理,落实国家能源方针政策。
29.2供电人依法进行用电检查,用电人应提供必要方便,并根据检查需要,向供电人提供相应真实资料。
29.3供电人依本合同实施停、限电时,用电人应及时减少、调整或停止用电。
29.4用电计量装臵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由供电人负责,用电人应提供必要的方便和配合;安装在用电人处的用电计量装臵由用电人妥善保管,如有异常,应及时通知供电人。 30.越界操作
用电人不得擅自操作供电人产权范围内的电力设施,但遇下列情形除外: (1)可能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 (2)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 31.不得在用电中实施如下行为
31.1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
31.2私自超过合同约定容量用电。
31.3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人处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已封存电力设备。
31.4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人的用电计量装臵。 31.5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自备应急电源和其他电源并网。 31.6在供电人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31.7绕越供电人用电计量装臵用电。
31.8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人加封的用电计量装臵封印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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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损坏供电人用电计量装臵。
31.10使供电人用电计量装臵失准或者失效。 31.11采取其他方法导致不计量或少计量。 32.减少损失
32.1当发生供电质量下降或停电等情形时,用电人应采取合理、可行措施,尽量减少由此导致的损失。
32.2当供电人依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实施停、限电或复电时,用电人应根据供电人通知的停、复电时间预先做发准备,以防止人身或财产损害等事故发生。
第三章 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 33.合同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供用电双方应协商修改合同相关条款: 当事人名称变更。 (1)改变供电方式。
(2)增加或减少受电点、计量点。 (3)增加或减少用电容量。 (4)电费计算方式变更。
(5)用电人对供电质量提出特别要求。 (6)产权分界点调整。 (7)违约责任的调整。
(8)由于供电能力变化或国家对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的政策调整,使订立合同时的依据被修改或取消。 (9)其他需要变更合同的情形。 34.合同变更程序
合同如需变更,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一方提出合同变更请求,双方协商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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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双方签订《合同事项变更确认书》(附件四)。 35.合同转让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下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36.合同终止
36.1合同因如下情形终止:
(1)用电人主体资格丧失或依法宣告破产。 (2)供电人主体资格丧失或依法宣告破产。 (3)合同依法或依协议解除。
(4)合同有效期届满,双方未就合同继续履行达成有效协议。 36.2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既有债权、债务的依法处理。
36.3合同终止后,供用电双方应相互配合,解除双方设施的物理连接,如用电人不予配合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供电人有权操作或更动有关供电设施,单方解除双方设施的物理连接。 第四章 违约责任 37.供电人的违约责任
37.1供电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当按照国家、电力行业标准或本合同约定予以改正,继续履行。
37.2供电人违反本合同电能质量义务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用电人实际损失,最高赔偿限额为用电人在电能质量不合格的时间段内实际用电量和对应时段的平均电价乘积的百分之二十。但因用电人原因导致供电人未能履行电能质量保证义务的,则对用电人的该部分损失,供电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7.3供电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中止供电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用电人实际损失,最高赔偿限额为用电人在中止供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电度电费的五倍。
前款所称的可能用电量,按照停电前用电人在上月与停电时间对等的同一时间段的平均用电量乘以停电小时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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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供电人未履行抢修义务而导致用电人损失扩大的,对扩大损失部分按本条第37.3条的原则给予赔偿。
37.5供电人随电费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退还用电人有关费用。
37.6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供电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1)符合本合同第14条约定的连续供电的除外情形且供电人履行了必经程序;
(2)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臵重合成功; (3)多电源供电只停其中一路,其他电源仍可满足用电人用电需要的; (4)用电人未按合同约定安装自备应急电源或采取非电保安措施,或者对自备应急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维护管理不当,导致损失扩大部分; (5)因用电人或第三人的过错行为所导致;
(6)因用电人原因导致供电人未能履行电能质量保证义务的; (7)不可抗力;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免现情形。 38.用电人的违约责任
38.1用电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应当按照国家、电力行业标准或本合同约定予以改正,并继续履行。
38.2由于用电人原因造成供电人对外供电停止或减少的,应当按供电人少供电量乘以上月份平均售电单价给予赔偿;其中,少供电量为停电时间上月份每小时平均供电量乘以停电小时。停电时间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超过1小时的按实际停电时间计算。
38.3因用电人过错给供电人或者其他用户造成财产损失的,用电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款责任不因本条第四款责任而免除。
38.4用电人有以下违约行为的还应按合同约定向供电人支付违约金: (1)用电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交付电费,当年欠费部分的每日按欠交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