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投标承包工程时,应提供注册建造师证书原件及加盖其执业印章的复印件,接受招标单位的审查。其注册证书上所载的注册企业名称必须与投标企业名称一致,所登记专业必须与招标公告一致。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项目经理职责,确需临时离开施工现场,须在现场留臵外出原因和时间的详细记录,并书面委托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注册建造师代行项目经理职责。
第十七条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除国家、省规定的变更情形外,原则上不得更换。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应当填写《项目管理班子变更情况报告表》(变更表格详见附表1),及时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变更,更换项目经理的资格等级、业绩和市场主体考核得分不得低于原中标项目经理,同时对已更换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证书原件实行押证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担任建筑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山东省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目录》的规定,在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签章文件作为工程竣工备案的依据。未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相关文件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验和归档。
修改经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聘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注册建造师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聘用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因续期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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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变更或印章污损遗失等不能及时签章的,经注册建造师聘用企业出具书面证明后,可先在规定文件上签字后补盖执业印章,完成签章手续。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四章 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信用考核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经理信用管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突出重点、动态管理、奖优罚劣、高度联动”原则。
第二十条 项目经理的信用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数加减。其考核结果与本人及所在企业招投标、资质考核、评优联动。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100分(不含100分)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80-100分(含8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60-80分(含6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6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
第二十一条 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扣分: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决定书及整改通知书;
(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理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一般及以上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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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安全事故,或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的,不得再行承接建筑工程任务,按照国家、省注册建造师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年度内一个工程项目检查累计3次无故不到施工现场的中标项目经理,将该项目经理考核等级直接判定为D级,属本地企业项目经理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属外地企业项目经理将不得在青岛市场承揽工程任务。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理主持的工程达不到标准化管理样板工程标准的,原则上不得参加各级组织的优秀评选和推荐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4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2分,并报请建造师注册审批管理部门给予处理:
(一)违反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组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在投标时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复制、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企业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四)在执业过程中,索贿、行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不法利益的;
(五)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的;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受聘并执业的; (七)非法挂靠或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
(八)招用无相应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失效的分包队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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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企业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失效仍从事施工活动的;
(十)因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质量、安全等原因,造成大规模群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影响恶劣的;
(十一)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拒不执行的;
(十二)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同时按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十三)在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综合考试中经补考仍不合格的;
(十四)中标项目经理不驻现场的;
(十五)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2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5分:
(一)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二)经查中标项目经理与施工现场项目经理不相符且未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经理变更手续、或驻现场项目经理不熟悉现场情况的;
(三)现场检查时项目经理无故不到位且未履行项目经理职责的;
(四)施工现场围挡墙、临建设施、场地硬化等未按标准化工地要求组织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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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相关手续时提供虚假资料或弄虚作假签署文书或在不合格文件上签章的;
(六)未变更注册单位,而在另一家企业从事执业活动的; (七)所负责工程未办理移交手续,变更注册到另一企业的; (八)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质量、安全等原因,造成大规模群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的;
(九)施工现场未按有关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
(十)现场项目部及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发现现场质量安全较严重隐患的;
(十一)分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未及时发现继续施工的;
(十二)塔机、深基坑、脚手架、大模板工程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十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未按图施工,造成质量隐患的。
(十四)施工图设计文件、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
(十五)违反强制性标准的;
(十六)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十七)在建设项目资料中使用的法人印章与登记的印章不符且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
(十八)将工程分包给未办理入青信用登记的外地企业的; (十九)对涉及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构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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