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工作条例(10)

2020-06-18 20:54

(三)组织领导基层的干部工作。对干部进行考核,提出培养、选拔、调配、任免和退出现役的意见;管理军官的军衔工作;管理专业技术军官和文职干部、非现役文职人员工作;管理干部培训、推荐优秀士兵入学的工作;管理干部,的休假、家属随军、子女入学入托等福利工作。

(四)组织领导基层宣传教育工作。制定部队理论学习和政治教育计划;协助搞好党委中心组学习;组织开好教育准备会,指导授课人员备课、授课;落实考评、补课等政治教育制度;组织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教育;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五)组织领导基层的安全保卫工作。落实预防犯罪综合治理工作制度和措施;掌握驻地社会情况,做好反渗透、反心战、反策反、反窃密工作;负责或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对本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和审判;负责政治审查工作;负责基层的法律服务工作。

(六)组织领导共青团建设。指导团组织围绕部队中心任务,根据青年特点开展工作;培训团支部骨干;指导团组织落实团的生活制度,做好发展和教育团员的工作;筹办共青团代表大会(团员大会),承办共青团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的组成工作;管理团费。

(七)组织指导基层民主制度建设。组织基层开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承办召开军人代表大会和军人代表会议的工作;指导军人委员会的建设和工作;开展尊于爱兵活动;妥善处理官兵的意见、申诉和控告。

(八)组织领导基层科学文化教育。组织官兵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军事高科技知识;组织报考军队院校人员的文化复习和辅导工作,鼓励和支持官兵岗位成才。

(九)组织领导基层文化工作。组织办好俱乐部、阅览室和荣誉室,搞好营区文化环境建设;培养文娱体育骨干;组织开展读书、歌咏、文艺演唱、体育竞赛、书评影评等活动;组织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制品的播放,管理政治工作信息网络。

(十)组织领导基层群众工作。对官兵进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教育,开展拥政爱民和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教育官兵执行民族政策、宗教政策,遵守群众纪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部队参加和支援国家经济建设,进行抢险救灾;办理来信来访。

(十一)组织领导基层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掌握官兵思想情况,完善经常性思想工作制度和措施;指导基层培养思想工作骨干队伍,广泛开展谈心活动,及时解决官兵的现实思想问题;为官兵提供法律服务,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

(十二)组织领导基层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制定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计划,组织指导基层进行思想动员;开展宣传鼓动工作和评比竞赛活动,开展官兵互教互学、评教评学活动;制定战时政治工作预案,进行战时政治工作演练。

(十三)组织领导基层战时政治工作。组织进行战斗动员,开展群众性宣传鼓动和立功创模活动;及时提出调整和健全组织、调配补充干部的建议;做好瓦解敌军工作;维护战场纪律;做好战地群众工作;组织战评工作;做好伤员、留守人员和家属的思想工作;做好烈士的善后工作。

(十四)组织领导基层开展争创先进连队、争当优秀士兵活动;开展学习英雄模范活动;做好奖励、优抚和婚姻工作。

第四节 省军区、军分区政治部

第七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省军区、军分区政治部是所属单位政治工作的领导机关,在上级政治机关、军队同级党的委员会和政治委员的领导下,组织进行民兵和兵役政治工作,负责管理所属部队(含预备役部队)、人民武装部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

第七十五条 省军区、军分区政治部,除履行本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地方有关部门指导预备役部队和民兵进行人民战争思想和职能任务教育,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方针和上级指示的贯彻执行,保证党管武装原则的落实。

(二)领导民兵组织整顿、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军事训练及执行各项任务中的政治工作;动员组织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在参加国家现代化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抢险救灾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领导民兵战时政治工作;做好学生军训中的思想工作;指导边境会谈会晤中的政治工作和对外宣传工作。

(三)协同地方有关部门进行全民国防教育,增强全民国防观念;贯彻国家兵役制度,会同地方政府组织进行兵员征集和战时兵员动员中的政治工作;协助做好军队院校从地方青年学生中的招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工作。

(四)做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组织协调当地驻军同政府、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做好驻军参加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创建拥军优属和拥政爱民模范单位活动、支援国家经济建设、抢险救灾中的协调工作;协助地方政府做好支持部队战备、训练、演习和执行作战任务的工作;做好有关优抚工作,维护部队利益和军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五)指导专职人民武装干部队伍建设,领导人民武装学校的政治工作;做好预备役军官的登记、统计和管理工作;管理地方高等学校学生军训派遣军官;指导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的工作。

(六)做好离休退休干部的安置、管理和向地方政府移交安置工作;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安置军队退出现役干部及其随迁家属。

(七)筹办同级党的地方委员会讨论军事工作的会议,筹办党的军分区或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委员会第一书记会议;承办军队人员参加当地党的委员会的工作;承办驻军人员参加当地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有关工作。

第七十六条 卫戍区、警备区政治部,依照本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所属部队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依照本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组织进行预备役部队、民兵和兵役政治工作。

预备役师、旅政治部和团政治处,参照本章第二节、第三节和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所属部 队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

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政治工作参照本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 院校、科研(试验)单位和医院政治部(处)

第七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科研(试验)单位和医院政治部(处),是各该单位政治工作的领导机关,在上级政治机关、本单位党的委员会和政治委员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

第七十八条 军队院校政治部除履行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相应政治机关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党、国家和军队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以教学为中心组织开展政治工作,坚持遵循现代教育规律和发挥我军政治优势的统一,确保建设高水平军事院校的正确方向,确保实现高素质新型军事人才的培养目标。

(二)做好教员的选拔和培养工作;教育引导教员献身国防教育事业,刻苦钻研业务,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帮助教员解决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奖励和表彰优秀教员。

(三)严格按、照招生计划和入学条件招收学员;考查了解学员的思想、学习和健康状况,做好学员的思想工作;对学员进行毕业、结业鉴定,提出使用建议,按照上级确定的方案做好分配工作。

(四)教育教学科研人员更新教育观念,开展教学改革,发扬教学民主、学术民主,提高教学和科研质量;教育机关、行政管理和保障人员树立尊师重教思想,为教学和科研工作提供良好服务。

第七十九条 科研(试验)单位政治部(处)除执行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相应政治机关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党、国家和军队关于科研工作的方针,以科研为中心组织开展政治工作,教育鼓励科研技术人员创新和发展军事科学理论、军事科学技术,多出成果,多出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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