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落实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科研技术人员的选拔和培养工作;鼓励科研技术人员刻苦钻研,勇于探索,提高专业素质和创新能力;教育科研技术人员发扬学术民主、技术民主,培养良好的科研道德和作风。
(三)对科研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法纪教育和安全保密教育,健全和落实预防涉密犯罪的法规制度,保证要害部门、关键岗位的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四)教育机关和保障人员树立为科研(试验)服务的思想,努力为科研技术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教育全体人员爱护设备,厉行节约,勤俭办科研(试验)事业。
第八十条 医院政治部(处)除执行本章第二节和第三节相应政治机关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党、国家和军队关于卫生工作的方针,坚持军队医疗卫生工作的正确方向。以医疗为中心组织开展政治工作,教育医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发扬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为部队服务、为基层服务、为伤病员服务。
(二)鼓励医务人员刻苦钻研业务,开展医疗科研攻关,提高专业技术水平;进行职业道德教育,落实医德医风规范,防止和克服不正之风。
(三)做好战时和执行重大医疗救护任务中的政治工作,教育医务人员不畏艰险,不怕牺牲,完成战时和其他紧急情况下抢救、转送、治疗伤病员的任务。
(四)做好伤病员的政治工作。建立健全临时党、团组织,落实组织生活制度;指导医务人员掌握伤病员的思想情况,结合医疗进行思想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伤员残疾级别的评定工作、烈士的褒扬工作和牺牲、病故军人的善后工作。
(五)教育机关和保障人员树立为医疗一线服务的思想,关心医务人员的成长进步,改善医务人员和伤病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
疗养院政治部(处)参照本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新闻出版、文艺体育及其他工作性质特殊单位的政治部(处),参照本章第二节、第三节的规定执行。
第六节 驻香港、澳门部队政治部
第八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澳门部队政治部,是所属部队政治工作的领导机关,在上级政治机关、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和政治委员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
第八十三条 驻香港、澳门部队政治部,除履行本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相应政治机关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一国两制”的方针,教育官兵把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香港、澳门的安全作为崇高职责和使命。
(二)组织官兵学习掌握党和国家关于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的方针政策,学习掌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驻军法,熟悉了解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有关法律,保证部队依法履行职责。
(三)拟制干部轮换计划和实施方案,协同有关单位做好干部选调工作,对轮换干部提出安排使用意见;做好轮换部队官兵的政治审查和思想工作;对进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任务的人员进行法纪、保密教育。
(四)加强政治机关建设,提高政治机关干部的综合素质;加强对所属部队政治工作的分类指导,搞好内部的团结和协同。
(五)研究驻香港、澳门部队政治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探索开展政治工作的有效途径和办法,保持人民军队的性质、本色和作风。驻香港部队所属部队的政治机关,参照本章第三节和本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节 政治部(处)主任、政治机关干部和政治协理员
第八十四条 政治部(处)主任,在上级政治机关、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和政治委员的领导下,主持本政治机关的工作,组织实施对所属部队政治工作的领导。
政治部(处)主任,必须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党性强,理想信念坚定,模范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丰富的政治工作经验和组织开展政治工作的能力,善于调查研究和总结经验;有优良的思想品德和作风,坚持原则,求真务实,公道正派,以身作则,廉洁奉公,联系群众。政治部(处)主任,必须是有五年以上党龄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政治部(处)主任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军队政治工作的基本任务和主要内容,上级的决议、指示、计划,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的决议和首长的指示,依照本条例对政治机关的有关规定,组织领导部属履行职责,完成任务。
政治部(处)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八十五条 政治机关干部应经过相应院校的培训,担任基层干部二年以上,有一定的政治工作经验。政治机关干部必须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政治机关干部应做到: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遵守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
(二)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军队政治工作和现代军事、科学文化知识,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热爱政治工作,忠于职守,精通业务,勤奋刻苦,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协调办事能力和帮助基层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实事求是,言行一致,自觉为部队、为基层服务,具有求真务实的作风,反对弄虚作假,不搞形式主义。
(五)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不计名利,廉洁奉公,谦虚谨慎,团结同志,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第八十六条 政治协理员是上级政治机关派到团级以上单位的机关(部门)的政治干部。政治协理员在上级政治机关、本机关(部门)党组织的领导下和机关(部门)首长的指导下,进行政治工作。
政治协理员必须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政策水平和政治工作经验,模范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本机关(部门)的业务工作,坚持原则,遵纪守法,谦虚谨慎,公道正派,团结同志,联系群众。政治协理员必须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政治协理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机关(部门)人员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及时向上级政治机关、本机关(部门)党组织和首长反映情况、请示报告工作。
(二)组织机关(部门)人员进行理论学习,开展政治教育,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
(三)协助党组织负责人做好党组织日常工作,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做好党员教育和发展党员工作。
(四)在党组织领导下做好干部管理的具体工作。
(五)教育机关(部门)人员增强法制观念,保守秘密,预防犯罪案件发生。
(六)组织开展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组织做好青年工作、拥政爱民工作和奖励工作。
第八章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军队中的组织
第八十七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1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军队中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第八十八条 共青团在军队旅、团级单位和以培养生长干部为主的院校及士官学校设立委员会,在营和相当于营的单位设立总支部,在连队和相当于连队的单位设立支部。
第八十九条 共青团在军队旅、团级单位和以培养生长干部为主的院校及士官学校中的各级团员代表大会(团员大会)和它产生的委员会,是共青团在各该单位的领导机关。团员代表大会每二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经同级党的委员会和政治机关批准,可提前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