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工作条例(9)

2020-06-18 20:54

(六)与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一起领导部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指导部队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督促检查部队的党风廉政建设,检查和处理职权范围内违犯党纪的案件。领导部队的行政监察工作,承办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处分工作。

(七)领导部队的文化工作。指导部队加强俱乐部建设,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组织开展文艺创作、评论、演出和体育竞赛活动;负责文化读物的编辑出版和影视音像制品的发行播映工作;领导文艺、影视、体育队伍的建设;负责文化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器材管理。

(八)领导部队的群众工作。领导部队开展拥政爱民活动;检查部队执行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遵守群众纪律的情况,组织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会同地方政府处理涉及军政军民关系方面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部队参加和支援国家经济建设,进行抢险救灾。

(九)领导部队的联络工作。领导部队进行瓦解敌军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部队开展心理战教育训练;调查研究外军情况;组织开展对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的分化瓦解工作;组织指导部队进行边境会谈会晤中的政治工作;负责对外军的宣传工作和联络活动;开展对台工作。

(十)指导部队的军事审判工作。指导本级军事法院依法审判职权范围内的案件,指导下级军事法院的审判工作。

(十一)指导部队的军事检察工作。指导本级军事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权和承邦上级军事检察院授权办理的案件,领导下级军事检察院的工作。

(十二)领导部队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提出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意见;了解掌握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情况,总结推广经验;研究制定战时政治工作预案;组织指导战时政治工作演练。

(十三)领导部队战时政治工作。制定战时政治工作指示和实施方案;指导部队进行作战动员,健全党、团组织,调整配备干部;组织开展舆论战、心理战、法律战,做好瓦解敌军工作,防范敌人渗透、策反和破坏;做好联合作战中的团结协作工作;开展军事司法和法律服务工作;做好战区群众工作;宣扬英雄模范事迹,指导部队做好评功评奖、烈士褒扬和优抚工作。

(十四)领导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的政治工作。指导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的政治教育,做好军事训练、战备值勤等任务中的政治工作;领导和管理预备役干部;指导民兵战时政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兵役政治工作、学生军训中的政治工作和全民国防教育。

(十五)领导部队政治工作研究和司法行政工作。做好来信来访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政治工作经费。

第六十九条 本节的规定,原则上适用于总参谋部政治部、总政治部直属工作部、总后勤部政治部、总装备部政治部。副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参照本节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 军、师级单位政治部

第七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师级单位政治部,是所属部队政治工作的领导机关,在上级政治机关、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和政治委员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所属部队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

第七十一条 军、师级单位政治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政治机关和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的决议、命令、指示,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宪法、法律在部队的贯彻执行;领导部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督促和检查政治工作的落实情况,总结推广经验;及时向上级政治机关和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反映情况,请示报告工作。

(二)领导部队的组织工作。制定加强党组织建设的计划和措施,指导所属部队党的委员会抓好党组织建设;有计划地培训党委书记、党支部书记;筹办本级和指导部队召开党的代表大会、党的代表会议和军人代表大会;领导党员教育和发展党员工作;管理部队党务工作、政治统计;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基层建设;组织指导政治机关建设;领导部队开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指导开展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的活动;管理奖励、优抚、婚姻和社团工作;领导部队的共青团建设、青年工作和妇女工作;管理党费、团费。

(三)领导部队的干部工作。检查督促干部政策制度的落实;考核掌握部队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提出调整配备意见;管理干部的任免、调配、退出现役工作;管理军官的军衔工作;管理专业技术军官和文职干部、非现役文职人员工作;指导基层干部队伍建设;制定干部培训、进出计划,承办院校招生、毕业学员分配和接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领导和管理离休退休干部有关工作;管理干部工资、福利的有关工作;管理干部实力统计和档案工作。

(四)领导部队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部队理论学习、政治教育和宣传工作计划;培训理论骨干,负责党委中心组和部队政治理论学习;掌握部队思想情况,进行政治教育和经常性思想工作;组织部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军事高科技知识;组织领导新闻报道工作。

(五)领导部队的政法工作。组织开展法纪教育和预防犯罪综合治理工作;开展隐蔽斗争,落实反渗透、反心战、反策反、反窃密的措施;组织和指导对所管辖犯罪案件的侦查、审判工作;组织或参与对有关人员的政治审查;负责部队的司法行政工作。

(六)与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一起领导部队纪律检查工作。指导部队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检查和处理职权范围内违犯党纪的案件。领导部队的行政监察工作,承办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处分工作。

(七)领导部队的文化工作。指导部队开展群众性的文化体育活动,搞好俱乐部建设;组织业余文艺创作演出和体育竞赛活动,培养文艺体育骨干;管理影视播放、图书阅览、政治工作信息网络和广播工作。

(八)领导部队的群众工作。组织指导部队开展拥政爱民活动;检查部队执行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遵守群众纪律的情况,协同地方政府处理军地、军民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组织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部队参加和支援国家经济建设,进行抢险救灾;做好来信来访工作。

(九)组织领导部队进行瓦解敌军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心理战教育训练,做好有关的联络工作。

(十)领导部队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制定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计划;了解掌握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部队的思想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开展竞赛活动,激发练兵热情;制定战时政治工作预案,进行战时政治工作演练。

(十一)领导部队战时政治工作。制定作战政治工作指示;指导部队进行作战动员,健全党的组织,调整配备干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心理战,做好瓦解敌军工作;进行战场宣传鼓动,宣扬英雄模范事迹;做好战区群众工作;组织进行评功评奖、烈士褒扬工作,做好优抚工作。

第三节 旅、团级单位政治部、处

第七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旅、团级单位政治部、处,是所属部队政治工作的领导机关,在上级政治机关、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和政治委员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基层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

第七十三条 旅、团级单位政治部、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政治机关和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的决议、命令、指示,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宪法、法律在部队的贯彻执行,组织部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基层政治工作实行面对面领导,及时向上级政治机关和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反映情况,请示报告工作。

(二)组织领导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帮助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集体领导;抓好党的基层组织生活制度的落实,对党员进行管理和监督;培训党支部骨干,制定发展党员计划,领导党的基层组织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制定和实施党员教育计划,指导党的基层组织上好党课;承办本级党的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承办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组成的有关工作;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一起进行纪律检查工作,领导行政监察工作;管理政治统计和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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