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部分

2020-06-19 09:46

第1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1.太阳水泥有限公司排放的污水污染了东岭村甲、乙、丙三人共同承包的水库,受损达5万元。三人联合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索赔。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甲委托丁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法院指定鉴定人戊进行与本案有关的专门事项进行鉴定。问:

(1)本案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a (2)本案的当事人有哪些? (3) 本案的诉讼主体有哪些?

答案 (1)本案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有:人民法院、太阳公司、甲、乙、丙、丁、戊。

(2)本案的当事人有:原告, 甲、乙、丙 被告, 太阳公司。

(3)本案的诉讼主体有:人民法院、原告甲、乙、丙和被告太阳公司。

2.约翰是英国驻华大使馆的外交人员。某日外出旅游,购物时不慎将瓷器摔碎,与店主发生纠纷,店主要将约翰告上法庭,约翰说:“我是驻华使馆的外交人员,享有外交特权和司法豁免权,你不能告我。”

请问:本案中约翰是否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店主是否可以起诉约翰?为什么?

答案 本案中约翰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店主可以起诉约翰。

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的人都要遵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约翰虽然是外交人员,但从事的是与外交职务无关的民事行为。因此根据国际惯例和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约翰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店主可以起诉约翰。 3.李明和王晓然签订买卖一幅名画的合同。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到达后,李明拒绝交付该画,王晓然起诉李明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李明交付该名画,而李明也提出反诉,要求法院确认该合同无效。在诉讼的进行过程中李明的父亲李玉向法院提出该画系自己所有,李明无处分权。

问:在本案中存在那些具体的诉讼请求,它们各属于诉的分类中的哪一类? 答案 本案中存在三个具体的诉讼请求。

(1) 王晓然提出的请求李明给付名画的诉讼请求,该请求为给付之诉。

(2) 李明提出的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该诉讼请求为确认之诉。

(3) 李玉提出的请求法院确认名画属于自己的诉讼请求,该诉讼请求属于确认之诉。

4.甲市A县某加工厂和B县某食品厂在C县签订了一份真空食品袋加工承揽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B县食品厂以A县生产的真空食品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接受并支付货款,致使食品厂食品大量腐败变质。损失5万元,从而AB双方发生纠纷。就上述情况,请回答:

(1)如果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为:“在C县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向A县和B县的人民法院起诉。”那么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此纠纷应通过仲裁解决还是应通过诉讼解决?为什么?

(2)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双方经多次协商未达成协议。B县食品厂遂向位于甲市的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仲裁委会受理此案后,向A县加工厂发出了应诉通知书。A县加工厂不同意仲裁委员会解决,拒绝应诉,并向B县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此纠纷应如何解决?为什么?

答案 (1)应通过诉讼解决,因合同中的C县不存在仲裁委员会。《仲裁法》第10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2)本案中,甲仲裁委员会在没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受理仲裁申请是错误的。我国《仲裁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A县加工厂向B县法院提起诉讼,如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当立案受理。

第2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甲系某大学三年级女生。2003年5月5日,甲到国际知名连锁店乙超市购物,付款结账后取回自带的手袋,正要走出超市大门时,被超市保安阻拦。保安怀疑甲携带了未结账的商品,欲将甲带到超市值班经理办公室处理。甲予以否认,争执过程中引来众多顾客围观。后在经理办公室,甲应值班经理要求出示了其所买商品及结账单据。值班经理将甲自带的手袋打开检查,并叫来女工作人员对甲进行了全身搜查,均未查出未结账的商品,遂将甲放走。事后,甲在超市被搜身的消息在本校乃至其他高校传开,甲成了倍受关注的“新闻人物”,对甲形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出现了失眠、头晕等症状,无法继续学业,医生建议其做心理治疗。甲认为乙超市侵害了自己的人格权,遂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乙超市赔偿精神损害1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乙超市不能提出没有强令甲脱去内衣进行搜查的证据,故对脱衣搜查的事实予以认定;认为乙超市的搜查行为侵犯了甲的人格权,且侵权情节恶劣,后果较为严重,同时考虑到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判决被告赔偿精神损害11万元。乙超市不服,提出上诉。请问:本案一审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的什么基本原则?

答案 本案一审判决存在的问题是:一审判决数额超出了原告的请求范围,违反了处分原则的要求,因而是错误的。

第3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1.甲和乙打架斗殴导致甲受伤,甲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辩论阶段,甲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审判员丙回避,因为丙是乙的学生,学生当然会做出有利于老师的判决。经了解,乙曾是某中学的教师,丙是该中学的毕业生,但丙入校时,乙已经由于打架斗殴被开除公职,两人并不认识。于是该法院院长做出决定,驳回甲的申请。甲不服,要求复议一次。法院经复议,在第三天做出复议决定,维持驳回甲回避申请的决定,并通知了甲。

问题:

(1)本案法院驳回甲的回避申请是否正确?为什么? (2)本案中原告在法庭辩论阶段申请回避是否恰当? (3)本案中由该院院长做出回避的决定是否恰当?

(4)在院长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丙应否停止参加本案的审理?

(5)本案中法院的复议时间是否恰当?复议期间,丙是否继续参加本案的审理? 答案 :(1)法院驳回甲的回避申请正确,因为乙、丙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关系,甲的回避申请并无法律依据。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回避申请可以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或者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但是都应当说明理由。本案中原告在法庭辩论阶段申请回避,并且说明了理由,是恰当的。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本案中由该院院长做出回避的决定恰当。

(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6条第2款规定,丙应停止参加本案的审理,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5)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做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加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复议时间恰当,复议期间,丙要继续参加本案的审理。

2.甲与乙由于装修店铺门面发生纠纷,乙起诉至法院要求甲赔偿损失2000元。鉴于该案事实清楚,争议金额不大,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当日,甲和乙到庭,审判员丙也到庭,但书记员丁因突发急病不能到庭。当事人双方均认为该纠纷标的不大,要求丙开庭了结此案。丙见双方都同意,于是决定自己多辛苦一点,自己一边审问,一边记录。 第一次开庭审理后,乙申请追加装修公司为共同被告。第二次开庭时,考虑到案情发生变化,法庭将审判组织改为合议庭,由丙任审判长,戊和己两人任审判员,书记员由病愈后的丁担任。在未征求对合议庭成员回避意见的情况下,当天法庭宣判由装修公司赔偿原告乙500元,装修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另据查,书记员丁与乙是小学同学。

二审审理后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审法院更换戊担任审判长,庚任审判员,与陪审员辛一起组成合议庭,重审此案。审理过程中,审判长戊的意见与审判员庚和陪审员辛两人一致的意见不一致。最后决定依审判长戊的意见做出判决,判决中注明此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问题:该案审理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答案 :(1)本案中,审判员丙一人独任审判合法,但他同时又担任书记员,自己审自己记,这是不合法的。

(2)本案由独任审判转为合议庭审判时,未征求当事人的回避意见,即未告知当事人回避的权利,这属于违法行为。回避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申请回避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法院应当予以保障。

(3)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陪审员可以参加。本案中原审法院虽组成了合议庭,但原合议庭成员戊又参加重审案件的合议庭且担任审判长,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4)本案合议庭评议案件时违反了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议庭成员享有同等的权利,意见不一致时,多数人的意见为合议庭的意见。

(5)本案发回重审的判决注明不得上诉,违反了民事诉讼法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不是终审判决,可以上诉。

第4章 主管与管辖

1.A省的个体户姜某由B省的甲县运5吨化工原料到丙县,途经B省的甲、乙、丙三县交界时,化学原料外溢,污染了甲县村民王某、乙县李某和丙县张某的稻田,造成禾苗枯死。受害村民要求赔偿,但由于赔偿数额争议较大,未能达成协议。为此,甲县的王某首先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县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于是将案件移送到姜某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与此同时,村民李某、张某也分别向自己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乙县和丙县人民法院都认为对该案有管辖权,与A省姜某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就管辖问题发生争议,协商不成,A省姜某住所地的基层法院即向A省某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

问题:(1)哪个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2)甲县人民法院的移送是否正确?(3)A省基层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是否正确?

答案 :(1)甲县、乙县、丙县的人民法院和A省基层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因为本案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甲县人民法院的移送不正确。因为甲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它不能以没有管辖权为由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

(3)A省基层人民法院报请A省某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做法不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案中,A省某中级人民法院并不是A省基层人民法院、B省甲、乙、丙县人民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他们的共同上级法院应当是最高人民法院。

2.原告方某(女)与被告黄某(男)于1989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结婚,婚后夫妻生活不协调,经常吵闹。1994年6月,被告黄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押送某劳改农场服刑。原告方某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问题:方某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答案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确定“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的同时,在特定情况下为便于原告起诉,解决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规定下列民事诉讼,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本案被告被监禁,无权在其住所地居住,原告不宜向其原住所地法院起诉,也不宜向被告被监禁地法院起诉,而应当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方某应向自己住所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3.A市兴隆公司采购员与B市北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在C市签订了1份买卖钢材的合同。按照合同规定,兴隆公司交付定金3万元,钢材必须与同年10月发货。合同约定,验收地为B市火车站,到站地为A市邻近之县西县,然后由供货方以汽车运至A市,交货地点为A市。一旦双方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后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兴隆公司准备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1)兴隆公司与北达公司合同协议管辖的内容是否有效?(2)该案的合同履行地应如何确定?(3)兴隆公司应当向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 :(1)兴隆公司与北达公司合同协议管辖的内容无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兴隆公司与北达公司有权协议上述法院管辖,但其协议管辖的内容却明显违法。《民诉意见》第24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兴隆公司与北达公司协议同时选择了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显然违背了上述要求,致使管辖法院无法确定,显属于无效协议。

(2)该案的合同履行地为A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1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当事人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但明确约定交货地点为A市,因而合同履行地为A市。至于合同中出现的验收地、到站地因法律已有明确规定,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3)兴隆公司应当选择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B市,合同履行地在A市,故兴隆公司可以选择B市或者A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5章 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1.2003年9月23日,A公司和B公司合并成C公司,专门经销电缆,由A公司原总经理张某担任法定代表人。2003年11月,B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某持盖有原B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与D公司订立了一份电缆买卖合同。D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了电缆,但却迟迟未收到货款。现D公司向法院起诉应该以谁为被告?请说明理由。

答案 李某是被告。本案关键事实有:

(1)李某订立的合同没有经过C公司的授权,其行为与C公司无关。

(2)李某持B公司的空白合同与他人签订合同,但B公司在与A公司合并时就中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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