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部分(2)

2020-06-19 09:46

因此李某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以已经中止的法人的名义对外从事活动的行为。李某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2.1996年春,某市举办了春季名贵花展。甲约女友乙前去参观。两人因互相说笑,未注意门前挂有“展览之花,严禁采摘”的牌子。走到一花盆前,乙停下来对甲说:“这花真好看,你摘一朵给我。”甲上前采摘,因用力过重,折断了花茎,并且造成花根松动,使花不能再存活。同时,甲因突然转身与正在身后参观花展的丙相撞,造成丙的眼镜摔碎。该盆名花为丁所有,丁为此损失500元。丙的镜片损失共计300元。现丁、丙想提起诉讼。 问:(1)在丙提起的诉讼中,丙应当以谁为被告?请说明理由。 (2)在丁提起的诉讼中,丁应当以谁为被告?请说明理由。

答案 本案为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侵权行为人为甲,故应当以甲为被告。丁也应当以甲为被告。

3.王某(男)与李某(女)均系聋哑人。1996年经人介绍结婚,并生有一子。1999年李某以夫妻性格不和为由,向当地法院起诉,竖决要求与王某离婚,并要求抚养儿子。受诉讼法院认为原被告均系聋哑人,于是分别通知原被告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审理时,在一方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经调解,代理人之间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同意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50元。

问:本案的代理是否正确?如此达成的协议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答案 本案的代理不正确,因为聋哑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无需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本案的调解协议不合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情况外,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本人必须亲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当事人虽然为聋哑人,但在手语翻译的帮助下仍然能够正确表达意志,应当出庭参加诉讼。因此,在当事人本人没有亲自出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所达成的离婚案件调解协议不合法。

第6章 多数当事人

1.张某早年丧夫,育有两儿一女,次子与女儿均在外地工作。张某有瓦房5间,其生前一直与长子共住该房。张某虽与长子一起居住但长子并不孝顺。于是张某立下遗嘱交给女儿,遗嘱说明5间瓦房由女儿一人继承。张某死后,长子未通知两个弟妹,独自料理后事,并以3万元价款将房屋卖给乔某。张某的次子得知消息从外地赶回,并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其兄共同继承母亲留下的遗产。法院立案后,张某的女儿也闻讯赶来,向法院递交了母亲的遗嘱,请求法院按遗嘱把房屋判归她一人继承。

请确定本案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并说明理由。

答案 张某次子提起诉讼并主张权利,为原告;张某长子被主张权利并被起诉,为被告;张某女儿参加到已经进行当中的诉讼,并对诉讼标的主张独立权利,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乔某与案件的处理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对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2.花城市某单位退休干部区礼华退休后在郊区的老家建了一处宅院,在那里安度晚年。后来区礼华于1993年2月病逝,所建宅院由他的三个儿子区绍宽、区绍厚、区绍富继承。三兄弟在市区住房都很宽裕,就商量把郊区的宅院卖掉。龙家兄弟龙甲和龙乙愿意购买此房。于是,区家三兄弟与龙家两兄弟签订购房合同,约定龙家兄弟交付现款2万元。龙、区两家在达成协议后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因为龙家一时凑不出2万元现金,双方又约定两个月后交付。两个月时间到了,龙家没有给钱,又过了四个月,区家兄弟多次催促龙甲,龙甲推辞说自己没钱,让他们向龙乙索要房款,并说龙乙正做生意,手头有现金可付款。区家兄弟又向龙乙索款未果。区家三兄弟于是分别以龙乙为被告向同一法院起诉要求还款。法院受理后,认为区家三兄弟应为共同原告,将3人的起诉合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区绍富出差在外,龙乙便与区绍宽、区绍厚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龙乙支付18000元作为购房款给区家兄弟。调解书送达区绍富时,其以当时自己不在场,调解未经其同意为由而拒收,仍坚持要求被告按2万元支付。

问:(1)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如何?为何种类型的诉讼?(2)法院受理时将区家三兄弟列为共同原告的做法是否正确?(3)法院的做法是否有什么不妥之处?(4)该调解协议是否有效?人民法院能否据此签发调解书?

答案 :(1)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区家三兄弟与龙家两兄弟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一方为区家三兄弟,另一方为龙家两兄弟。本案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区家三兄弟为共同原告,龙家两兄弟为共同被告。

(2)法院将三人的起诉合并审理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区家三兄弟起诉的诉讼标的都是出自于同一法律关系,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所以本案属于当事人双方都为二人以上且标的是共同的诉讼,即必要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

(3)有不妥之处。人民法院应追加龙甲为共同被告。因为本案为不可分的必要共同诉讼,龙甲为必要的共同被告,必须参加诉讼,如果其不参加诉讼,应当由法院依法追加其为共同诉讼人。

(4)该调解协议未经龙甲、区绍富同意而无效。法院不能据此签发调解书。

3.居住在甲市A区的乔小伟从事汽车修理业,其所开的汽车修理铺位于甲市C区。该汽车修理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兄乔大伟(居住在甲市B区),乔大伟实际上并不经营汽车修理。乔小伟为了承揽更多的业务,与乡办集体企业正华汽车修理厂(位于甲市L县)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乔小伟的汽车修理铺可以以正华汽车修理厂的名义从事汽车修理业务,乔小伟每年向正华汽车修理厂交管理费2万元。2002年1月,乔小伟雇佣的修理工钱财旺(常年居住在甲市E区)为客户李有良修理一辆捷达汽车。修好后,钱财旺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汽车修理铺前试车,不慎将车撞倒一棵大树上,造成汽车报废,钱财旺自己没有受伤。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汽车损失发生纠纷,未能达成协议。现李友良拟向法院起诉。

问:(1)李有良应以谁为被告?(2)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3)就此同一纠纷,若李有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都提起诉讼,应当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4)若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就本案管辖权问题发生了争议,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5)若在管辖权争议未解决之前,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案件就做出了判决,对此判决及判决所涉及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答案 :(1)李有良应当以乔小伟、乔大伟和正华修理厂为共同被告。

(2)甲市A区、甲市B区、甲市C区和甲市L区法院都有管辖权。

(3)李有良可以向任何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如果他想向两个以上的法院起诉,由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4)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不了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5)当事人可以上诉,由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不上诉,判决生效。如果发现判决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第7章 民事诉讼证据

某建筑公司的一台吊车在施工作业时,不慎将附近一所民宅的山墙撞塌,致使该民宅内部分家具及电器受损,此外,该民宅内一位老人陈母受到惊吓,在匆匆逃离现场时摔了一跤,致使大腿骨折。事故发生后,因双方当事人对赔偿金额存在较大分歧,该民宅业主陈某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某建筑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陈某起诉时,同时向法院递交如下证据材料:(A)当地电视台记者现场采访的录音、录像带;(B)陈某拍摄的现场物品受损的照片;(C)事故发生前3个月,陈某为装修房屋所签订的合同书及支付工程款的付款凭证;(D)已损坏的松下牌微波炉实物和东芝牌手提电脑实物;(E)陈母腿部骨折诊断书及医疗费用清单(复印件);(F)居民委员会提供的证人证言;(G)部分围观群众提供的证言;(H)赔偿费用一览表及计算方法;(I)原告请当地的一名公安人员和2名保安人员对现场制作并签章的“勘验笔录”。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的同时也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其中包括:(J)被告现场拍摄的若干幅照片;(K)松下牌微波炉和东芝牌手提电脑位置图及上述两物周围无山墙倒塌坠落物的照片(用以证明两物损坏非山墙倒塌所致);(L)被告在事故发生当日修复山墙的实景照片等。

问:(1)以上证据中哪些是原始证据?哪些是传来证据?(2)以上证据材料中,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3)证据的法定种类有哪几种?(4)对上述证据进行法定分类。

答案 原始证据有:原告提供的(A)当地电视台记者现场采访的录音、录像带; (C)事故发生前3个月,陈某为装修房屋所签订的合同书及支付工程款的付款凭证;(D)已损坏的松下牌微波炉实物和东芝牌手提电脑实物;(G)部分围观群众提供的证言;(H)赔偿费用一览表及计算方法;(I)原告请当地的一名公安人员和2名保安人员对现场制作并签章的“勘验笔录”。

传来证据有:(B)陈某拍摄的现场物品受损的照片;(E)陈母腿部骨折诊断书及医疗费用清单(复印件);(F)居民委员会提供的证人证言;(J)被告现场拍摄的若干幅照片;(K)松下牌微波炉和东芝牌手提电脑位置图及上述两物周围无山墙倒塌坠落物的照片(用以证明两物损坏非山墙倒塌所致);(L)被告在事故发生当日修复山墙的实景照片等 直接证据有:(A)当地电视台记者现场采访的录音、录像带;(F)居民委员会提供的证人证言;(G)部分围观群众提供的证言;(H)赔偿费用一览表及计算方法;(I)原告请当地的一名公安人员和2名保安人员对现场制作并签章的“勘验笔录”,以及被告提供的所有证据。

间接证据:(B)陈某拍摄的现场物品受损的照片;(C)事故发生前3个月,陈某为装修房屋所签订的合同书及支付工程款的付款凭证;(D)已损坏的松下牌微波炉实物和东芝牌

手提电脑实物;(E)陈母腿部骨折诊断书及医疗费用清单(复印件);(H)赔偿费用一览表及计算方法。

本证有:原告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提供的(L)事故发生当日修复山墙的照片。

反证有:(J)被告现场拍摄的若干幅照片;(K)松下牌微波炉和东芝牌手提电脑位置图及上述两物周围无山墙倒塌坠落物的照片(用以证明两物损坏非山墙倒塌所致)。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七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书证有:C事故发生前3个月,陈某为装修房屋所签订的合同书及支付工程款的付款凭证;E陈母腿部骨折诊断书及医疗费用清单(复印件);H赔偿费用一览表及计算方法;物证有:B陈某拍摄的现场物品受损的照片;D已损坏的松下牌微波炉实物和东芝牌手提电脑实物,以及被告提供的所有证据。视听资料有:A当地电视会记者现场采访的录音、录像带。证人证言有:F居民委员会提供的证人证言;G部分围观群众提供的证言。勘验笔录有: I原告请当地的一名公安人员和2名保安人员对现场制作并签章的“勘验笔录”。

第8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1.张三与李四是好朋友。一日,李四找到张三要借款1万元。由于两人关系不错,张三没让李四写欠条。但借款时,邻居王五在场。后来李四生意赔本。张三知道李四生产赔本后,没催要借款。后来李四一直没还钱,张三找李四还钱时,李四却说已还了5000元,只有5000元未还,其同意还5000元。张三无奈,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归还借款1万元。诉讼中,李四虽承认借过1万元,但仍坚持自己已还5000元,欠5000元。

问:(1) 本案举证责任应如何承担?为什么?(2) 举不出证据的当事人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答案 (1)李四应当负证明自己已经归还了5000元的证明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1万元欠款,原告应举出证据证明。由于被告在诉讼中承认此事实,构成诉讼中的自认,原告不再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又提出已经归还5000元的新的事实主张,故被告要承担举证责任。

(2)本案中如果李四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经归还5000元的事实,那么他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要向张三归还1万元。

2.张某在使用气化炉做饭时,气化炉突然爆炸,将张某的头部、胸部、胳膊等部位炸伤。张某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住院费、误工费等共计10万元。该气化炉是张某在生产厂家的销售门市部买的,于是张某以甲厂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厂赔偿因气化炉不合格给自己造成的损失8万元。在诉讼中,哪些事实需要作为证明对象?应当由谁负责举证?

答案 本案中,需要作为证明对象的事实包括:(1)张某被甲厂生产的气化炉炸伤的事实;(2)张某因被炸伤遭受损失8万元的事实;(3)气化炉的质量事实;(4)张某的损失与气化炉质量之间因果关系的事实。

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前两个事实应当由原告张某承担举证责任。后两个事实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3.张某是某啤酒厂的工人。2000年元旦时,啤酒厂给每位工人发了两箱本厂生产的啤酒。张某请了一些朋友到家中做客,席间张某在打开一瓶啤酒的盖子时,啤酒瓶突然发生爆炸,导致张某和几位朋友受伤,住院花去大笔医疗费。张某和朋友向啤酒厂要求支付医疗费用时,遭到啤酒厂拒绝。张某及其朋友无奈,只好向法院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要求啤酒厂赔偿医疗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问:(1)张某及其朋友在诉讼中至少需要证明哪些事实?(2)如果张某及其朋友没有证明啤酒厂存在过错,但是啤酒厂也没有证明自己生产无过错,此时,法院应当如何做出判决?(3)如果啤酒厂对张某及其朋友陈述的损害事实明确表示承认,此时原告是否需要提出证据证明损害事实?如果啤酒厂对张某及其朋友陈述的损害事实既不反对也不表示承认,本案的法官应当如何处理?(4)如果张某委托了某律师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但是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对代理权问题发生了争议,哪一方应当对代理权存在负担举证责任?(5)如果在诉讼中原告方需要某项证据,但是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因为客观原因无法收集证据,此时,原告可以如何做?

答案 :(1)本案中,原告应当证明损害行为(啤酒瓶发生爆炸)、损害结果(原告受到实际的伤害)。

(2)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对于过错事由及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当由啤酒厂负担举证责任,在原告未能证明被告存在过错,而被告也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情况下,不利的诉讼后果应当由被告啤酒厂承担。

(3)对于被告明确表示承认的事实,原告无需证据证明;对于被告既不明确表示承认,也不明确表示反对的事实,审判人员需要对被告进行提示,在被告仍然不承认也不否认的情况下,推定被告承认,可以认定原告陈述的事实。

(4)此时应当由主张代理权存在的一方当事人负担举证责任。 (5)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证据。

4.李某是归国华侨,因患病住进医院。2000年李某死亡。李某死后,留有大量财产。在分配遗产的过程中,李某的配偶和李某的三个儿子就各自继承的遗产份额发生争议,李某的长子和次子将李某的配偶起诉到法院。

问:(1)此案中,李某的三子没有参加诉讼,则法官应当如何处理?(2)在诉讼中,李某的配偶向法院提交了一本李某的日记。李某在日记里记载了有关遗产分配的问题。但是,日记中没有写明日期,也没有签名。此时,法院应当如何认定该日记的法律效力?为什么?(3)在诉讼中,李某的长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录音遗嘱。同时,长子还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证明医院的一名护士录音时在场的证据。法院应当如何认定该录音遗嘱的法律效力?为什么?(4)在诉讼中,李某的次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李某的自书遗嘱。有关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对该自书遗嘱进行笔迹鉴定,法院同意了该申请。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应当如何确定鉴定机构?(5)根据相关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后,原告方不服判决,依法提起上诉。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可以依法提出哪些新证据?

答案 :(1)法院应当通知李某的三子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但是如果李某的三子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利的,可以不予追加。如果李某的三子既不表示参加诉讼,也不表示放弃权利,则依然将其追加为原告。李某的三子是否出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2)不应当采取该证据,因为该证据欠缺法定形式要件。根据法律规定,在日记中记载的具有遗嘱内容的文字可以作为自书遗嘱看待,但是需要写明日期和签名。本案中李某的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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