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调规排版

2020-07-01 09:44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调控管辖范围及职责 .................................................3 第三章 调度管理制度...............................................................9 第四章 电网运行方式管理.....................................................12 第五章 调度计划管理.............................................................15 第六章 输变电设备投运管理.................................................21 第七章 并网电厂调度管理.....................................................23 第八章 负荷控制管理.............................................................26 第九章 电网频率调整及调度管理.........................................27 第十章 电网电压调整和无功管理.........................................29 第十一章 电网稳定管理.........................................................31 第十二章 调控运行操作规定.................................................34 第十三章 故障处置规定.........................................................43 第十四章 继电保护管理.........................................................56 第十五章 安全自动装置管理.................................................59 第十六章 调度自动化及通信管理.........................................61 第十七章 清洁能源调度管理.................................................64 第十八章 设备监控管理.........................................................69 第十九章 备用调度管理.........................................................73 附件:

1 河北南部电网调度规范用语...............................................75 2 电网主要设备名称...............................................................76

3 调度术语...............................................................................89 4 典型操作指令及含义.........................................................115 5 监控倒闸操作典型票...........................................................127

6 电气设备统一编号原则 .......................................................128 7 新设备投运规定...................................................................130

第一章 总则

1.1 为加强河北南部电网(以下简称“河北南网” ) 调度控制管理工作, 保证电网安全、 优质、 经济运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调控机构的规程、 规定, 结合河北南网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所称“河北南网” 是指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经营区域内的电网, 是由并入该电网的发电、 输电、 变电、 配电、 用电等所有一次设施及相关的继电保护、 安全自动装置、 通信、 自动化等二次设施构成的整体, 是华北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

1.3 河北南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 分级管理” 。

1.4 河北南网调度系统包括网内各级电网调度控制机构(以下简称“调控机构” ) 和并入河北南网运行的发电厂、 变电站(含直调大用户)(以下简称“厂、 站” ) 的运行值班单位及输变电设备运维单位等。 调控机构是电网运行的组织、 指挥、 指导、 协调机构。 河北南网调控机构分为三级, 依次为:

1.4.1 省级电网调控机构(以下简称“省调” ), 即河北电力调度控制中心。 1.4.2 地市级电网调控机构(以下简称“地调” ), 包括石家庄、 邯郸、 保定、 邢台、 沧州、 衡水六个电力调度控制中心。

1.4.3 县级电网调控机构(以下简称“县调” ), 包括上述六个地区所辖县(市、 区) 电力调度控制中心。

1.5 各级调控机构在电网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控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控机构的调度。 厂站运行值班单位及输变电设备运维单位, 必须服从相应调控机构的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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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发布或者执行调度指令; 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有权拒绝各种非法干预。

1.7 本规程适用于河北南网的调控运行、 电网操作、 故障处置和调控业务联系等涉及调控运行相关各专业的活动。 并入河北南网的各电力生产运行单位颁发的有关电网调控的规程、 规定等, 均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 若有关条款涉及调控机构权限时, 应事先得到相应调控机构的认定。

1.8 各调控机构及其调管的发电、 输电、 变电、 配电、 用电等单位的运行、 管理人员均须遵守本规程; 非电网调度系统人员凡涉及河北南网调控运行的有关活动也均须遵守本规程。

1.9 洪水、 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及战争等非常时期的电力调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10 本规程由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章 调控管辖范围及职责

2.1 调度管辖范围(以下简称“调管范围” ) 是指调控机构行使调度指挥权的发、 输、 变、 配电系统, 包括直接调度范围(以下简称“直调范围” ) 和许可调度范围(以下简称“许可范围” ) 。

2.2 调控机构直接调度指挥的发、 输、 变、 配电系统属直调范围, 对应设备称为直调设备。

2.3 下级调控机构直调设备运行状态变化对上级或同级调控机构直调发、 输、 变、 配电系统运行有影响时, 应纳入上级调控机构许可范围, 对应设备称为许可设备。

2.4 上级调控机构根据电网运行需要, 可将直调范围内发、 输、 变、 配电系统的全部或部分调度权限授权下级调控机构调度。 2.5 调度管辖范围划分原则

2.5.1 500 千伏及以上设备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由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国调” ) 及国家电力调度控制华北分中心(以下简称“华北分中

心” ) 确定; 220 千伏设备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由省调确定; 110 千伏及以下设备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由地调确定。

2.5.2 上级调控机构明确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的按上级调控机构规定执行。 2.5.3 省调调管范围 2.5.3.1 省调直调范围

发电厂: 直接接入 220 千伏及以上电网的并网电厂, 其锅炉、 汽(水) 轮机、 发电机、 主变压器和 220 千伏及以上母线、 出线间隔; 单机容量 12 兆瓦或全厂总容量 24 兆瓦及以上发电厂的锅炉、 汽(水) 轮机、 发电机(必要时可委托地调调度管辖)。

变电站:500 千伏变电站的 220 千伏母线及出线间隔、 主变压器及三侧开关;220 千伏变电站的 220 千伏母线及出线间隔。 输电线路: 220 千伏及以上环网线路。 2.5.3.2 省调许可范围

发电厂: 影响发电出力的附属设备。

变电站: 500 千伏变电站的 35 千伏母线、 低压电抗器、低压电容器, 站用电系统的电源变及外部电源线路;220 千伏变电站主变压器及三侧开关; 馈供的 220 千伏末端变电站高压母线。 输电线路: 220 千伏馈供线路。 2.5.4 地调调管范围 2.5.4.1 地调直调范围

发电厂: 非省调直调的发电厂。

变电站: 500 千伏变电站站用外部电源线路; 馈供的 220千伏末端变电站的 220 千伏母线及出线间隔,220 千伏变电站

主变压器及三侧开关、 110 千伏设备、 低压侧母线; 110 千伏变电站的 110 千伏母线及出线间隔, 主变压器及三侧开关,中、 低压母线。

输电线路: 220 千伏馈供线路、 110 千伏线路、 直调用户的馈供线路、 非省调直调的电厂并网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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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2 地调许可范围

220 千伏变电站站用电系统的电源变及外部电源线路;220、 110 千伏变电站的电容器和电抗器。

2.5.5 集中式并网的风电场风机、 光伏电站的光伏阵列、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及综合利用机组原则上由省调直调, 必要时可委托相应地调调度; 其并网线按电压等级由相应调控机构调度管辖。

2.5.6 接入 10 千伏的分布式电源原则上由地调直调。

2.5.7 地调、 县调间互供电设备的调度管辖范围, 原则上按产权归属划分, 亦可通过签订调度协议明确其调度关系,并报上一级调控机构备案。 2.5.8 两级调度的分界设备定为双重调度设备。

2.5.9 继电保护、 安全自动装置、 电网调度自动化及通信等二次设备的调管范围原则上与一次设备一致。 2.6 监控范围划分原则如下

2.6.1 省调监控范围: 500 千伏变电站。

2.6.2 地调监控范围: 220、 110 千伏变电站的 220、 110 千伏设备及电容、 电抗器等无功补偿设备。

2.6.3 县调监控范围: 220 千伏及以下变电站的 35 千伏及以下设备。 2.7 调度运行管理的主要任务

2.7.1 按最大范围优化配置资源的原则, 实现优化调度,充分发挥电力系统的发、 输、 供电设备能力, 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的用电需要。

2.7.2 按照电力系统运行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保障电网连续、 稳定、 正常运行, 保证供电可靠性, 使电能质量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7.3 依据电力市场规则、 有关合同或者协议, 实施“公开、 公平、 公正”调度。 2.8 省调的职责

2.8.1 落实国调及华北分中心专业管理要求, 组织实施河北南网调度控制专业管理和技术监督。

2.8.2 负责河北南网电网调度运行管理, 指挥直调范围内电网的运行、 操作和故障处置。

2.8.3 负责设备监控管理, 负责监控范围内设备集中监视、 信息处置和远方操作。

2.8.4 开展调管范围内电网运行方式分析, 制定河北南网电网运行方式。 2.8.5 根据国家电网主网设备年度停电计划, 制定调管设备年度、 月度、 日前停电计划, 受理并批复调管设备的停电、 检修申请。

2.8.6 开展河北南网月度、 日前电力电量平衡分析, 按直调范围制定月度、 日前发供电计划。

2.8.7 负责河北南网电网安全稳定管理, 制定直调电源及输电断面的稳定限额和安全稳定措施。

2.8.8 负责河北南网经济调度管理及调管范围内的网损管理, 提出降损措施, 并督促实施。

2.8.9 负责控制区联络线关口控制, 参与电网频率调整。 2.8.10 负责河北南网无功运行管理, 组织开展电压调整。 2.8.11 参与电力系统事故调查, 组织开展调管范围内故障 分析。

2.8.12 负责组织开展直调范围内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定值的整定计算, 负责直调范围内电网继电保护、 安全自动装置和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管理, 协助开展河北南网区域内国调及华北分中心直调的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

2.8.13 负责统筹协调与电网运行控制相关的通信业务。

2.8.14 参与河北南网电网发展规划、 工程设计审查, 编制河北南网调控运行专业规划。

2.8.15 受理并批复调管设备新建、 扩建和改建的投入运行申请, 编制直调新设备启动调试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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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6 参与签订直调系统并网协议, 负责编制、 签订相应并网调度协议, 并严格执行。

2.8.17 行使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及上级调控机构授予的其它职责。 2.9 地调的职责

2.9.1 落实上级调控机构专业管理要求, 组织实施本地区调度控制专业管理。 2.9.2 负责本地区电网调度运行管理, 指挥直调范围内电网的运行、 操作和故障处置。

2.9.3 负责设备监控管理, 负责监控范围内设备集中监视、 信息处置和远方操作。

2.9.4 开展调管范围内电网运行方式分析, 制定本地区电网运行方式。 2.9.5 根据河北南网主网设备年度停电计划, 制定调管设备年度、 月度、 日前停电计划, 受理并批复调管设备的停电、 检修申请。

2.9.6 负责所辖电网稳定管理, 制定直调电源及输电断面的稳定限额和安全稳定措施。

2.9.7 负责本地区经济调度管理及调管范围内的网损管理, 提出降损措施, 并督促实施。

2.9.8 负责本地区电网无功管理, 根据上级调控机构要求组织开展电压调整。 2.9.9 参与电力系统事故调查, 组织开展调管范围内故障分析。

2.9.10 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定值的整定计算, 负责直调范围内电网继电保护、 安全自动装置和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管理, 协助开展本地区上级调控机构直调的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 2.9.11 负责统筹协调与本地区电网运行控制相关的通信业务。

2.9.12 参与本地区电网发展规划、 工程设计审查, 编制本级电网调控运行专业规划。

2.9.13 受理并批复直调设备新建、 扩建和改建的投入运行申请, 编制新设备启动调试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

2.9.14 参与签订直调系统并网协议, 负责编制、 签订相应并网调度协议, 并

严格执行。

2.9.15 行使本单位及上级调控机构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调度管理制度

3.1 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在其值班期间是电网运行、 操作和故障处置的指挥人, 按照调管范围行使指挥权。 值班调度员必须按照规定发布调度指令, 并对其发布的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3.2 调控机构的值班调度员、 监控员和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及输变电设备运维人员, 必须按持证上岗相关规定取得与相应调控机构进行业务联系的资格后, 方具备调控业务联系的资质。

3.3 值班监控员接受相关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 按有关规定执行, 并对其执行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输变电设备运维人员在进行监控运行业务联系时应服从值班监控员的指挥和协调。

3.4 下级调控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和监控员、 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及输变电设备运维人员, 受上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挥, 接受上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 并对其执行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3.5 进行调控业务联系时, 双方必须使用普通话及统一规范的调度术语, 互报单位、 姓名, 并全部录音。 严格执行下令、 复诵、 录音、 记录和汇报制度, 受令人在接受调度指令时, 应主动复诵调度指令并与发令人核对无误, 经发令人允许后才能执行; 指令执行完毕后应立即回复该指令, 以回复指令完成时间确认已执行完毕。

3.6 接受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员、 值班监控员、 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及输变电设备运维人员不得无故不执行或延误执行调度指令。 如受令人认为所接受的调度指令不正确, 应立即向发令人提出意见, 如发令人确认继续执行该调度指令, 应按调度指令执行。 如执行该调度指令确实将危及人员、 设备或电网的安全时, 受令人必须拒绝执行, 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修改建议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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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发令人, 并向本单位领导汇报。

3.7 未经值班调度员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调度管辖设备状态。 对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按厂站规程处理, 但在改变设备状态后应立即向值班调度员汇报。

3.8 对于上级调控机构许可设备, 下级调控机构在操作前应向上级调控机构申请, 得到许可后方可操作, 操作后向上级调控机构汇报; 当电网发生紧急情况时, 允许值班调度员不经许可直接对上级调控机构许可设备进行操作, 但必须及时汇报上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

3.9 调控机构管辖的设备, 其运行方式变化对有关电网运行影响较大的, 在操作前、 后或故障后要及时向相关调控机构通报; 在电网中出现了威胁电网安全, 不采取紧急措施就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 上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可直接(或通过下级调控机构的值班调度员) 向下级调控机构管辖的调控机构、 厂站等运行值班人员下达调度指令, 有关调控机构、 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在执行指令后应迅速汇报设备所辖调控机构的值班调度员。 3.10 当电网运行设备发生异常或故障情况时, 值班监控员、 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及输变电设备运维人员应立即向直调该设备的值班调度员汇报。 3.11 当发生影响电力系统运行的重大事件时, 相关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应按规定汇报上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

3.12 以下行为视为违反调度纪律, 有关调控机构应立即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调查, 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定处理。 3.12.1 拖延或无故拒绝执行调度指令。

3.12.2 擅自越权改变调控机构调度管辖设备的技术参数或设备状态。 3.12.3 不执行上级调控机构下达的调度计划。 3.12.4 不如实反映本单位实际运行情况。

3.12.5 影响电网调控运行秩序的其它行为。

第四章 电网运行方式管理

4.1 电网运行方式管理原则

4.1.1 电网运行方式包括电源、 电网、 负荷的接入安排和运行安排, 应综合考虑安全、 经济因素, 满足电力系统频率、 电压、 短路电流、 潮流、 稳定限额等控制要求。

4.1.2 各级电网运行方式应协调统一, 低电压等级电网的运行方式应满足高电压等级电网运行方式的要求。

4.1.3 省调、 地调应组织开展所辖电网年度运行方式、 度夏(冬) 运行方式以及临时运行方式编制。 4.2 年度运行方式

4.2.1 电网年度运行方式应根据电网和电源投产计划、 检修计划、 发输电计划及电力电量平衡预测, 统一确定主网运行限额, 统筹制定电网控制策略,协调电网运行、 工程建设、 大修技改、 生产经营等管理工作。

4.2.2 河北南网年度运行方式由省调统一组织编制, 规划、 建设、 运维、 营销、 交易等专业部门配合, 经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批准后执行。 各有关部门、 单位于每年 8 月底前按要求将有关资料报省调。

4.2.3 根据河北南网年度运行方式, 各地调负责制定本地区电网(含所辖县域电网) 年度运行方式, 经地市公司批准后执行, 并报省调备案。 4.2.4 年度运行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4.2.4.1 上年度电网运行总结

a) 上年度新设备投产情况及系统规模。 b) 上年度生产运行情况分析。

c) 上年度电网安全运行状况分析。 4.2.4.2 本年度运行方式 a) 电网新设备投产计划。 b) 电力生产需求预测。 c) 电网主要设备检修计划。

d) 本年度电网结构分析、 短路容量分析。 e) 电网潮流计算、 N-1 静态安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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