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调规排版(7)

2020-07-01 09:44

和事故备用需要。

17.1.4.3 水库水位在正常范围内时, 水电厂的运行方式由相应调控机构根据电网需要进行安排。 水库水位在死水位以下时, 水电厂应根据现场规定处理, 并向调控机构提出运行方式要求。

17.1.4.4 当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水库调度运行时, 水电厂应立即向调控机构报告, 并提出开机方式及发电出力建议。

17.1.4.5 经试验认定作为黑启动电源的抽水蓄能电站应做好黑启动安全管理:a)及时对黑启动相关设备进行维护, 确保随时可用。 b)制定可操作的黑启动预案。 c)按调控机构要求进行黑启动演练。

d)因电站自身原因不能为电网提供黑启动服务时, 电站应及时汇报相应调控机构。

17.2 风电场及光伏电站调度运行管理 17.2.1 基本资料

17.2.1.1 风电场、 光伏电站应具备完整的风(光) 资源和发电利用设计资料, 掌握气象环境、 场址地形和发电设备的基本情况, 报调控机构作为新能源发电调度的依据。 设计资料未经批准不得任意改变。

17.2.1.2 风电、 光伏发电调度运行的主要参数及指标应包括: 场址的多年平均气象观测资料、 地形及粗糙度, 发电设备的位置坐标、 发电功率特性、 光伏组件衰耗特性, 电站设计年及各月利用小时数等。 风电场、 光伏电站应作好现场观测、 试验, 维护整编数据信息, 确保资料完备和有效。 17.2.1.3 风电场、 光伏电站建成投入运行后, 因气象环境、 场址地形、 发电设备等发生变化, 不能按设计指标运行时, 应由运行管理、 设计等有关单位对新能源发电参数及指标进行复核。 如主要参数及指标需变更, 应按原设计报批程序进行审批后方可执行。

17.2.1.4 电场、 光伏电站应按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通过发电功率预测系统,

向调控机构提供新能源发电调度信息, 主要包括: 发电功率预测结果、 发电设备可用容量、 气象观测信息、 样板机运行信息、 单机有功功率、 无功功率和运行状态(运行、 待风或停运状态) 、 场内发电受阻原因和发电量 等。

17.2.2 发电调度

17.2.2.1 风电场、 光伏电站应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装设气象观测设备, 建立功率预测系统, 开展中长期(年、月) 、 短期、 超短期发电功率预测, 预测精度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17.2.2.2 调控机构应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 对风电场、 光伏电站发电功率预测结果和发电功率预测系统数据报送情况进行评价。

17.2.2.3 风电场、 光伏电站应根据气象观测资料、 趋势预测结果, 编制中长期(年、 季、 月) 发电计划建议, 并按要求报调控机构。 调控机构根据场站上报的中长期功率预测,结合全网电力电量平衡分析, 优先预留发电空间, 形成风电及光伏发电计划建议, 作为相关部门安排年度、 月度发电计划的依据。

17.2.2.4 风电场、 光伏电站应根据短期发电功率测结果,编制包括发电功率曲线的日发电计划建议, 并按要求报调控机构。 调控机构根据场站上报的短期功率预测结果, 结合相关网架送出能力及系统调峰能力, 制定日前发电计划, 优先安排风电场、 光伏电站发电。

17.2.2.5 风电场、 光伏电站应按照电网设备检修有关规定将年度、 月度、 日前设备检修计划建议报调控机构, 统一纳入调度设备停电计划管理。 17.2.3 分布式电源调度管理

17.2.3.1 接入 10 千伏的分布式电源项目应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纳入调度运行管理。

17.2.3.2 分布式电源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应符合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的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 规程规定、 反事故措施的要求, 并与公用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相互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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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3.3 分布式电源调度运行信息的采集与传输应满足电力调度自动化和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相关技术标准、 规程规定的要求。

17.2.3.4 分布式电源项目单位应编制现场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制定针对公用电网停电、 非计划性孤岛等严重故障的反事故措施。

第十八章 设备监控管理

18.1 调控机构按监控范围开展变电设备运行集中监控、 输变电设备状态在线监测与分析业务。

18.2 设备监控管理主要包括变电站设备监控运行管理、 监控信息表管理、 监控信息接入验收管理、 集中监控许可管理、 集中监控缺陷管理和输变电设备状态在线监测与分析管理等内容。 18.3 监控运行管理

18.3.1 值班监控员按照监控范围监视变电站运行工况, 负责监视调控机构监控系统发出的事故、 异常、 越限和变位告警信息。

18.3.2 值班监控员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置监控系统告警信息, 并通知输变电设备运维单位, 必要时汇报值班调度员。输变电设备运维单位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开展设备核查, 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不得迟报、 漏报、 瞒报、 谎报。

18.3.3 输变电设备运维人员发现设备异常和缺陷情况, 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若该异常或缺陷影响电网安全运行或调控机构集中监控, 应及时汇报相关调控机构。

18.3.4 值班监控员无法对变电站实施正常监视时, 应通知相关输变电设备运维单位, 并将监控职责移交至输变电设备运维人员。 监控职责移交或收回后, 值班监控员均应向有关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汇报。 18.3.5 出现以下情形, 变电站应临时恢复有人值班:

18.3.5.1 变电站站端设备异常, 监控数据无法正确上送调控机构。 18.3.5.2 调控机构监控系统异常, 无法正常监控变电站设备。

18.3.5.3 变电站与调控机构通信通道异常, 监控数据无法上送调控机构。 18.3.5.4 变电站设备检修或者异常, 频发告警信息影响调控机构正常监控。 18.3.5.5 变电站内主变、 开关等重要设备发生严重故障,危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18.3.5.6 因电网安全需要, 调控机构明确变电站应恢复有人值班的其它情况。

18.3.6 变电站恢复有人值班工作流程:

18.3.6.1 调控机构向输变电设备运维单位提出管辖范围内变电站临时恢复有人值班要求。

18.3.6.2 输变电设备运维单位应按要求完成值班方案编制, 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提交相关调控机构; 非计划性工作须在恢复有人值班后 1 个工作日内提交。

18.3.6.3 输变电设备运维单位组织有关人员按计划时间到达变电站; 非计划性工作须在接到通知后 2 小时内到达。

18.3.6.4 输变电设备运维人员到站后立即向相关值班调度员、 监控员汇报, 并履行变电站值班职责;

18.3.6.5 变电站满足无人值班条件后, 输变电设备运维人员应与相关值班监控员核实变电站运行方式和监控信息后,恢复无人值班模式, 同时汇报相关值班调度员;

18.3.7 调控机构应按月、 季度和年度开展监控设备运行评价工作, 并按规定将报表和总结报送上级调控机构。

18.3.8 调控机构应定期发布监控运行分析报告, 并组织运检部门、 技术支持单位召开运行分析例会, 总结设备运行情况, 分析频发、 误发信息原因, 制定整改要求和措施。 18.4 监控信息表管理

18.4.1 变电站设备监控信息表应纳入工程设计范畴, 与一、 二次系统同步设计, 并满足变电站设备监控信息技术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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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2 新、 改、 扩建变电站设计审查时, 应将设备监控信息表列入审查范围, 有关调控机构、 输变电设备运维单位对监控信息规范性、 正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18.4.3 调控机构负责监控变电站设备监控信息表的发布,输变电设备运维单位负责按规定落实, 保证监控信息的规范、 完整、 正确和统一。 18.5 监控信息接入验收管理

18.5.1 调控机构负责监控范围内变电站设备监控信息(包括输变电设备状态在线监测信息) 的接入、 变更和验收工作; 输变电设备运维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保证遥测、 遥信、 遥控、 遥调信息的正确性。

18.5.2 相关单位完成变电站监控系统监控信息现场验收后, 方可向相应调控机构提交接入申请。

18.5.3 调控机构负责审批监控信息接入申请, 确认变电站设备监控信息满足联调验收条件后, 组织监控信息调度端与站端的联合调试, 逐一传动验收。 18.5.4 变电站设备监控信息通过联调验收后, 运维单位方可向调控机构提出集中监控许可申请。

18.6 变电站集中监控许可管理

18.6.1 调控机构按监控范围实施变电站集中监控许可管理, 并严格执行申请、 审核、 验收、 评估、 移交的管理流程。

18.6.2 需要将变电站纳入调控机构集中监控的, 运维单位应向相应调控机构提交许可申请和相关技术资料, 并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调控机构批复后, 变电站进入集中监控试运行。

18.6.3 变电站集中监控试运行期间, 相应调控机构组织对变电站设备监控信息是否满足集中监控条件进行现场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知运维单位进行整改。

18.6.4 存在下列情况不予通过评估: 18.6.4.1 变电站设备存在危急或严重缺陷。 18.6.4.2 监控信息存在误报、 漏报、 频发现象。

18.6.4.3 现场检查的问题尚未整改完成, 不满足集中监控技术条件。 18.6.4.4 其它影响正常监控的情况。

18.6.5 调控机构值班监控员与现场运维人员通过录音电话办理集中监控职责交接手续, 并向相应调控机构的值班调度员汇报。 18.7 输变电设备状态在线监测与分析管理

18.7.1 调控机构按照监控范围对输变电设备状态在线监测信息进行实时监视与分析, 及时处置设备状态异常信息。

18.7.2 值班监控员对在线监测告警信息进行初步判断, 确定告警类型、 告警数据和告警设备, 通知相应输变电设备运维单位进行分析和处理。 输变电设备运维单位应及时将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汇报相应调控机构值班监控员。

第十九章 备用调度管理

19.1 备调管理内容包括: 备调场所及技术支持系统管理、备调人员管理、 备调演练及启用管理。 19.2 备调场所

19.2.1 备调场所设施应满足调度、 监控实时运行值班和日前业务开展需求。19.2.2 备调场所设施的日常维护由所在地单位负责管理。 19.3 备调技术支持系统

19.3.1 主、 备调技术支持系统应保持同步运行, 实现电网模型一致、 信息自动同步。

19.3.2 备调技术支持系统的日常维护由主调负责、 备调配合实施。 19.3.3 备调所在地的调控机构应定期对备调技术支持系统进行检查、 测试,及时完成故障消缺等日常维护工作, 保证备调技术支持系统的正常运行, 并做好记录。

19.3.4 通信系统建设应充分保障电网备调对通信网的业务需求, 通信运维单位应定期检查通信枢纽节点的备调调度技术支持系统数据网通道设备工作状态, 保证可靠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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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 备调技术支持系统运行数据应定期备份。

19.3.6 主、 备调调度电话应满足呼叫信息同步更新和共享的需求。 19.3.7 主、 备调电网运行资料应保持一致。 19.4 备调人员

19.4.1 备调应按规定为主调配置相应的调度员、 监控员(以下简称“备调值班人员” ) 。

19.4.2 备调值班人员应具备主调值班资格, 并统一纳入主调持证上岗管理。 19.4.3 备调值班人员应定期赴主调参加业务培训、 参与运行值班。 19.4.4 主调运行值班人员及相关专业人员应定期赴备调同步值守, 开展部分主调业务。 19.5 备调演练

19.5.1 调控机构应定期开展主、 备调应急转换演练及系统切换测试。 19.5.2 调控机构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备调转入应急工作模式、 调控指挥权转移的综合演练。

19.5.3 调控机构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危险源制定备调应急预案, 并滚动修编。 19.6 备调启用

19.6.1 因环境、 场所、 设备等原因影响主调调控业务正常开展时, 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启用备调。

19.6.2 调度指挥权转移前后, 调度员应及时汇报上级调控机构, 并根据需要通知相关调控机构及厂站。 附件

1 河北南部电网调度规范用语 1.1 调控联系规范用语

1.1.1 省调××(姓名), 省调监控××(姓名), ××调度××(姓名),

××监控××(姓名)。

1.1.2 ××发电厂值长××(姓名),××发电厂电气班长××(姓名),×× 变电站值班员××(姓名), ××运维班××(姓名)。 1.2 报工作竣工用语

1.2.1 ××点××分××设备(包括厂、 站内一、 二次设备)检修(或试 验)工作竣工, 人员撤出工作地点, 现场安全措施已拆除, 可以 恢复备用。

1.2.2 ××点××分××线线路检修工作竣工, 人员撤出工作地点, 地线已拆除, 相序正确, 可以恢复备用。

1.2.3 ××点××分××线线路带电作业完毕, 人员撤出工作地点。 1.2.4 ××点××分××(机、 炉) 设备大修临时竣工, 可以试运行。 1.3 其它

1.3.1 幺、 两、 三、 四、 五、 六、 拐、 八、 九、 洞

调度业务联系时, 数字“1、 2、 3、 4、 5、 6、 7、 8、 9、的读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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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电网主要设备名称 2.1 交流系统一次设备

2.1.1 机: 汽轮、 水轮(包括抽水蓄能)、 燃气轮、 风力等各种 发电机组的简称。 2.1.2 炉: 锅炉

2.1.3 调相机: 专门用于发无功功率的调整电压的发电机组。 2.1.4 变: 变压器

2.1.4.1 主变: 发电厂、 变电站的主变压器。

0”29

2.1.4.2 联变: 发电厂不同电压等级母线间联络变压器(限于发

电厂中不带发电机只起联络不同电压母线作用的变压 器)。

2.1.4.3 厂(站、 所) 用变: 发电厂(站)、 变电站(所)、 用变 压器。

2.1.4.4 高厂变: 接于发电机出口的供本机厂用电源的变压器。 2.1.4.5 高备变: 接于高压母线的厂用备用变压器。 2.1.5 母: 母线 2.1.5.1 旁母: 旁路母线

2.1.6 刀闸: 各种形式的隔离开关的统称 2.1.7 开关: 各种形式的断路器的统称 2.1.8 线: 输电线路

2.1.9 架空地线: 线路架空避雷线 2.1.10 电缆: 电力电缆 2.1.11 避雷器: 避雷器 2.1.12 CT: 电流互感器 2.1.13 PT: 电压互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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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4 CVT: 电容式电压互感器

2.1.15 中性点接地电阻: 变压器、 线路并联电抗器中性点接地电 阻器。

2.1.16 静补: 并联无功静止补偿器 2.1.17 串补: 线路串联电容无功补偿装置 2.1.18 串联电抗器: 线路串联电抗器

2.1.19 并联电抗器: 并联电抗器(包括 A、 B、 C 三相及中性点 小电抗器)。

2.1.20 高抗: 高压并联电抗器 2.1.21 低抗: 低压并联电抗器

2.1.22 抽能高抗: 带有低压侧抽能绕组的高压并联电抗器 2.1.23 中性点电抗: 中性点电抗或消弧线圈 2.1.24 结合滤波器: 结合滤波器 2.1.25 耦合电容器: 耦合电容器 2.1.26 阻波器: 线路阻波器

2.1.27 保护: 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装置 2.1.28 AIS: 常规敞开式开关设备 2.1.29 GIS: 气体绝缘全封闭开关设备

2.1.30 HGIS: 介于 GIS 和 AIS 之间的新型高压开关设备, 不包 括母线设备。

2.1.31 光伏阵列: 光伏发电单元 2.2 直流系统一次设备 2.2.1 换流变: 换流变压器

2.2.2 换流阀: 由可控硅串联组成的换流元件 2.2.3 换流桥: 由换流阀组成的换流单元 78

2.2.4 换流变星侧桥: 接于换流变压器直流星形侧的换流桥 2.2.5 换流变角侧桥: 接于换流变压器直流三角形侧的换流桥 2.2.6 换流器: 由换流变压器星侧桥与角侧桥串联组成的用来进 行换流的设备总称。

2.2.7 极母线: 换流阀星侧桥穿墙套管出口至极母线刀闸间的连 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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