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不在现场,没有亲自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但其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进行了组织、策划、指挥,对现场实行者的分工、合作和工具使用等进行了具体安排,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核心地位,是犯罪的决定性人物,他人的在现场的具体实行随时受制于组织、策划、指挥者,支配着整个犯罪的进程,影响着整个犯罪结果,利用着其他共犯进行犯罪,其与其他共犯之间的联系不能割裂,所以,不能按照其个人所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进行处罚,所以,应将聚众斗殴罪中的首要分子认定为共同正犯。其对共同犯罪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应承担责任,不存在实行过限的问题。对那些组织、策划、指挥内容概括不具体的首要分子也不成立行为过限。当然,如果组织、策划、指挥者要求明确、具体,禁止携带凶器和使用暴力,以免致人死亡重伤的,个别共同犯罪人行为过限,首要分子不承担责任。相应地,在聚众斗殴犯罪中,一般情况下,只要发生刑法分则规定致人死亡、重伤的严重危害结果,首要分子便应当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就李X杰等17人聚众斗殴致人死亡伤残案而言,被告人路X生、李X通、李X明、李X洪、李X辉身为屯委干部,聚策划并亲自带领村民携带器械斗殴,没有任何防止斗殴死伤的禁止和限制,对斗殴中可能发生的死人伤人的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有预见并持放任态度,故系聚众斗殴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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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要分子。在聚众斗殴犯罪中,造成了一死一重伤的严重后果虽然不能证明系路X生、李X通、李X明、李X洪、李X辉行为直接造成,但因系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对聚众斗殴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负责,其行为均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所以,一审关于路X生、李X通、李X明、李X洪、李X辉行为均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转化为故意杀人罪之判决正确。
2.聚众斗殴犯罪中发生严重后果,其他积极参加者的转化问题
聚众斗殴犯罪过程中,如果出现致人死亡、重伤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对于这类因在实施基础之罪的过程中发生严重结果,不问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程度与故意内容,均构成转化犯。由于结果型转化犯是基于发生刑法分则规定的严重危害结果而转化,不是实质意义上的犯罪构成之间的转化,是刑法规范抽离出特定结果形成的罪名之间的转化。结果型转化犯中的转化之罪并不具有完整的犯罪构成,这就决定了是否成立该转化之罪的共同犯罪,并不以每个共同犯罪人都具有转化之罪的共同故意与共同犯罪行为为必要。结果型转化强调的是转化之罪中的构成要件结果,显然,转化犯的共犯认定应当以因果关系为依据。对于直接致人伤残、死亡的行为人应当以转化之罪定罪处罚,对于这一严重结果具有共同行为的基础之共犯,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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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以转化之罪的共犯论处。对于严重后果虽有故意但没有任何杀伤行为的,不应当以转化之罪的共犯论处。因为,结果型转化犯的成立不以故意为必要条件。所以,在结果型转化犯的共犯认定中强调犯罪故意,必然与刑法分别的规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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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结果型转化犯的情况下,只要对结果发生具有
原因力的,并且主观上对结果具有故意,包括间接故意的,就成立转化犯的共犯。否则,如果只是个别共犯对结果发生具有原因力的以及故意的,则属于实行过限行为⑩。
在李X杰等人聚众斗殴犯罪发生死人伤人严重危害结果一案中,被告人路X生、李X通、李X明、李X洪、李X辉系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行为转化为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李X杰、李X成明知持砍刀砍击他人胸腹部会致人于死地仍持砍刀将已受伤倒地的宋X明胸腹部砍击,并造成宋X明死亡的严重危害结果,其行为与严重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可见,李X杰和李X成的砍击行为对致人死亡的结果具有原因力,且其主观上对死人结果具有故意,所以,对直接致人死亡的李X杰、李X成应当以转化之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而积极参与聚众斗殴犯罪的李X奎、覃X伦、李X勇、李X贵、李X忠、李X荣因没有证据证实其对死者宋X明和受重伤的吴X忠实施了砍打的客观行为,对宋X明、吴X忠的死伤不存在原因力而仍以聚众斗殴罪进行判处正确。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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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宝才、赵志方:《转化犯的共犯认定须分三种情况》,《检察日报》2008年7月4日第七版。 陈兴良:《判例刑法学》(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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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系积极聚众斗殴犯罪同样没有证据证明持刀砍中了宋X明、吴X忠的李X保、李X胜、李X发却都判定为转化的故意伤害罪则于法无据。因为,李X保、李X胜、李X发在聚众斗殴中虽然也持械乱砍乱劈乱舞,主观上对死伤的严重结果的发生有故意,但没有对该死伤结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不完全齐备转化犯的主客观要件,故不成立转化犯的共犯。另外,如果一审判决判定李X保、李X胜、李X发仅有对死人伤人有故意便可以成立转化犯共犯理由成立,则应与上述转化犯共同转化为故意杀人罪而不应当是故意伤害罪。其实,本案中,除了聚众斗殴的五名首要分子和亲手实施刀砍行为并致宋X明死亡的二名犯罪分子外,其余积极参与聚众斗殴的犯罪分子由于均无证据证实宋X明、吴X忠的死伤系其亲手造成,行为性质相同,据结果型转化犯的共犯认定规则,应仍按聚众斗殴罪判处,而不应部分人按聚众斗殴罪判处,另部分人却按转化犯进行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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