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323号文件
第七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具备下列条件
自治区
一二
第八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对符合条件的
颁发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
第九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禁止地震
安全性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由国务院地震工
作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直辖市人
地震地质学
一二
堤防和贮油三
贮存易燃易爆
火灾
剧毒或者强腐
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