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323号文件
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责令改正
以下的罚款
并处
万元
责令改正
并处
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
业务的
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的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或者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和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重大损失的
尚不枸成犯罪的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
由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
附
年
则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