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323号文件
设工程
省
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
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四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工程概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要求地震活动环境评价地震地质构造评价
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地震地质灾害评价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自治区
第四章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第十六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
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