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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民族职业学院学报JOURNALOFHUNANVOCATIONALCOLLEGEFORNATIONALITIES
2010年12月
②对个人企业购买企业年金实施税收优惠,保险
公司保费收入增加
由于我国目前对经营企业年金的保险公司就企业年金所收取保费部分是不征营业税的,在此处我们只考虑保险公司的所得税影响,其所得税率为M%,费用为C。在避税动机下,企业决定将原来以直接增加薪金方式发放给员工Y元改为以养老金方式发放,应纳税所得额减少Y。则有企业纳税为:
企业所得税=(Y÷(1-M%)-Y)×M%企业缴纳减少额为Y×M%
经营年金的保险公司企业所得税=(Y-C)×M%,其中C为成本
可见,EET模式下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有明显激励作用,企业从合理避税角度将尽可能地将对员工的加薪投入企业年金中。
③EET模式下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对政府
影响的分析
在这种假设下,政府减少的即期税收收入为:
Y÷(1-M%)×M%+Y×N0%-X0-(Y÷(1-M%)-Y)×M%-(Y-C)×M%
=Y×N0%+Y×M%-XO-(Y-C)×M%=Y×N0%-XO+C×M%
其中,Y×N0%-XO是个人所得税部分,C为保险公司经营的成本费用,M%为企业所得税税率。
从上式看来,只要保证该式=0,那么就能够实现税负转移,如果上式<0,那么政府的税收将是增加的。但是,由于个人所得税部分(Y×N0%-XO)是恒大于零的,保险公司的成本费用又不可能小于零,所以Y×
N0%-XO+C×M%一定是大于零的,换句话说,从政府
税收角度考虑,政府对于企业年金计划实施税收优惠的话,一定会导致政府的税收收入减少的。
3.可行性分析———
基于经济学视角税收效应是多方面的,我们不能仅仅只考虑财政收入稳定的问题,税收公平原则才是设计和实施税收制度的最重要或首要的原则。这种公平应该是使国家在利益分配时达到合理,不会使一部分人感到轻松,而另一部分人却感到负担沉重无比,或是满腹怨言。
(1)我国现阶段实施税收优惠制度有违“受益原则”
所谓受益原则,是指富有的公民应该比贫穷的公民多纳税,因为富人从公共服务中的受益多。这也是西方税收界普遍认同的一个观点。
但我国目前的状况是公共养老保险尚未全民普及,参与企业年金的企业为数甚少。一般来说,自愿为职工参保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大多都是经营效益好的国有企业或是部分垄断企业,比如电信、石油行业等。这些行业的员工本身薪资福利待遇已经比大部分社会成员好很多,如果再对这部分员工实施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那带来的结果可能是使这部分员工购买企业年金的数额增加,在几十年以后,可以养老无忧。但是在社会的另一端,还有很大一部分人连基本的养老保险都没有参与,他们当期的生活也许都不能保证,怎么奢望保障今后的生活呢?
(2)我国现阶段实施税收优惠将导致税收分摊有违“帕累托最优”效率
“帕累托效率”指的是:资源配置已达到这样一种状态,即任何重新调整都不可能在使其他人境况变坏的情况下而使任何一人的境况更好,那么这种资源配置的效率就是最大的。从资源配置的角度讲,税收的安排应该是可以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使社会从可用资源的利用中获得最大利益。只要政府的税收对市场经济的运行没有不良影响,不会干扰私人消费和生产的正常或最佳决策,那么这种政策就是正面的。
但是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就是两极分化呈现严重趋势,倘若对参与企业年金的富有人群进行税收减免,那么国家损失的财政收入将会由全民买单,也就是说,那些没有参与企业年金的成员,甚至可能连没有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成员都要为这群"富人"共同来分摊国家的税收。由此看来,这样的税收制度安排似乎严重的造成了社会的不公,对市场经济的运行必然会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
四、小结
在看待企业年金的问题上,我们不能孤立地说税收优惠对社会公平的影响如何,而应该把它放在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中加以分析。可能各自关注的侧重点不同,会导致实施的政策制度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