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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三条公司在加强理赔管理的同时,应不断提升理赔服务水平,落实理赔服务承诺,不得以打击车险骗赔等各种理由为名,降低车险理赔服务质量。
第五章附则
第一百零四条 车险电销专用产品业务的理赔及后续管理等原则上在保险标的所在地进行,并实行属地管理。
第一百零五条 交强险案件的理赔,应严格遵照监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六条公司在与保险公估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时,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保险公估机构提供的相关服务不低于本《指引》要求的管理与服务质量水平。 第一百零七条 本《指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