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风景名胜公园:
(1)大于等于50公顷,园路及铺装占3%-8%,管理建筑小于0.5%,游憩、服务、公建小于2.5%,绿化用地大于85%。
6.居住区公园:
(1)2——5公顷,园路及铺装占10%-20%,管理建筑小于0.5%,游憩、服务、公建小于2.5%,绿化用地大于75%。
(2)5——10公顷,园路及铺装占8%-18%,管理建筑小于0.5%,游憩、服务、公建小于2 %,绿化用地大于75%。
7.居住区小游园:
(1)小于2公顷,园路及铺装占10%-20%,管理建筑小于0.5%,游憩、服务、公建小于2.5%,绿化用地大于75%。
8.带状公园:
(1)小于2公顷,园路及铺装占15%-30%,管理建筑小于0.5%,游憩、服务、公建小于2.5%,绿化用地大于75%。
(2)2—5公顷,园路及铺装占15%-30%,管理建筑小于0.5%,游憩、服务、公建小于2.0%,绿化用地大于65%。
(3)5—10公顷,园路及铺装占15%-25%,管理建筑小于0.5%,游憩、服务、公建小于1.5%,绿化用地大于70%。
(4)10—20公顷,园路及铺装占10%-25%,管理建筑小于0.5%,游憩、服务、公建小于1.5%,绿化用地大于70%。
(5)20—50公顷,园路及铺装占10%-25%,管理建筑小于0.5%,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