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社会保险法(9)

2020-12-24 17:23

社会保险缴纳基数《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第十三条 全部职工应当按照有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同时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未纳入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 企业缴费单位),其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基数按照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 计算企业缴费单位的单位缴费基数时,其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 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的300%确定。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的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 费的,其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 当年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或用人单位当年新增的职工,其个人缴费基数按本 人当年第一个月工资确定。 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本人当年第一个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 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 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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