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2012正式版(4)

2020-12-24 17:43

中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统筹方案。

市明确政策规定的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应先执行国家专项补助,剩余部分再按新农合相关规定给予补偿,但合计补偿金额不得超过住院总费用。

1、参合农民在生产生活中意外伤害住院而无责任事故和他方责任的,由患者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出具伤因证明,经入户访视调查核实后按规定补偿。

2、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按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申请补偿者须提供县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明。

3、参合患者出院时所带药量超过3日量的部分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可由患者按门诊费用结算。

4、参合孕产妇住院分娩,当年出生的新生儿按参合对待,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合作医疗基金予以补偿(报销时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按照母亲姓名予以报销)。

5、急诊抢救病人24小时内转入住院后,急诊抢救时发生的抢救费用纳入住院补偿。

(二)住院补偿标准。参合农民住院所发生的医药费用(除不予补助的医药费用部分),根据就诊医院的级别按比例予以报销。

1、住院起付线。省、市、县、乡四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分别为3000元、800元、300元和100元。

2、住院补偿比例。省、市、县、乡四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分别为60%、65%、80%和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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