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2012正式版(6)

2020-12-24 17:43

中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统筹方案。

治疗的,凭《合作医疗证》、《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所住医疗机构直接获取补偿。

2、县外住院补偿程序。参合农民在县外医疗机构住院的,持《合作医疗证》、《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疗卫生单位统一住院费用结算单》、《住院费用清单》和《出院证明》或《死亡通知书》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由乡镇合管办访视调查核实后,由户籍所在乡镇卫生院直接报销。

3、转院补偿程序。参合农民经本县县级综合医院办理转院手续在市级及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持《合作医疗证》、《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疗卫生单位统一住院费用结算单》、《住院费用清单》和《出院证明》或《死亡通知书》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由转出医疗机构直接补偿。

五、门诊补偿

(一)基本原则。

1、保障门诊基本医疗,满足参合农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需求。

2、普通门诊以乡、村两级医疗机构的门诊为主体,特殊疾病门诊以县、乡定点医疗机构为主体,引导病人就近就医。

3、普通门诊统筹与特殊疾病门诊统筹同步推进,扩大门诊受益面。

(二)普通门诊。

1、普通门诊补偿标准。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乡、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医疗费用补偿比例分别为85%和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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