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
按份共有人的分割请求权从性质上来说属形成权。所以张某分割其房屋份额,无须经其同住人同意。
B、C正确。
B、C中分割协议系共有人正当行使其所有权的表现,并无违法之处,所以该分割协议合法有效。
D项正确。
分割请求权系民事权利,当其受到侵害时,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而诉权便是一种重要的保护手段。
6.B、C
理由:共同继承的财产(房屋)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继承人对其共同享有继承权,形成共同共有关系。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就不能分割其对共有财产的份额。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对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应当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体现全体共有人的意志。未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重大事务(处分),对其他共有人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所以A错,B对。
对其他共有人来说,该行为属于效力待定行为。只要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了此种处分,该行为可以有效。所以C对。
在共有人无权处分共有物时,如果转让的共有物是动产,第三人在取得该动产时是出于善意,可按善意取得规则处理;而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该案由于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故不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所以D错。
7.A、B、C
理由:《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作出如下判断:
A项属于按份共有人之间约定共有物使用方式的协议,并无违法之处。
B和C项均为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合理行使所有权,且不损害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A、B、C三项行为均属合法。
D项罗某未通知陈某,把楼下一间房屋转让给马某,侵犯了陈某的优先购买权,所以是非法的。
8.A
理由:A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本例中,于某是在与李某、赵某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转让自己的财产份额的,符合《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B错误。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于某未通知赵某将其1/3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李某,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款的规定。
C错误。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李某将合伙企业的房屋抵押给张某的行为,属于对合伙企业不动产的处分行为,该行为未经赵某、于某同意,违反了上述规定。
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