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管理暂行规定榕建筑[2010]13号(15)

2020-12-24 18:23

或建筑边坡工程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停止一年在我市(含五区二市六县)承接深基坑或建筑边坡工程以及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任务.

1、施工单位不按规定编制施工专项方案或不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发生深基坑、边坡工程坍塌等事故的。

2、监测单位采集的监测数据达到预定的报警限值或发现异常情况,没有立即向建设、监理单位预警,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的;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监测数据不真实的。

3、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经论证或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要求和专项方案施工且不按时整改,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发生深基坑、边坡工程坍塌等事故的。

4、基坑或建筑边坡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不具备施工条件或不按规定要求签署施工令的。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规定未及事项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报告制度的通知》(闽建建[2009]12号)、《关于转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建[2009]2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一条本规定由福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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