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管理暂行规定榕建筑[2010]13号(2)

2020-12-24 18:23

第三条本规定涉及基坑安全等级均按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J13-84-2006)划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含五区二市六县)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五条福州市建设局是本市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的日常监督工作。

第六条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是否具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鼓励深基坑与建筑边坡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测单位参加建设工程保险.

第二章前期准备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深基坑或建筑边坡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建设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调查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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