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工程勘察
第十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现行国家规范、规程,结合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制定勘察纲要,并经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审核后开展勘察工作。
勘察报告内容应当满足现行国家和地方规范、规程的有关规定及勘察纲要的要求。
第十七条勘察单位应开展深基坑或建筑边坡工程场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周边工程环境条件勘察并进行必要的岩土工程测试。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应包含深基坑或建筑边坡工程场地的岩土工程条件和边坡或基坑支护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水文地质参数,提出深基坑或建筑边坡支护和地下水控制方法的建议,预测基坑开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提出防治措施等。
第十八条勘察单位应当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
深基坑或建筑边坡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章工程设计
第十九条深基坑或建筑边坡工程的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岩土工程设计资质,其中属于第二条规定范围的基坑或边坡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将基坑或边坡工程设计委托给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或岩土工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基坑或边坡支护设计应由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