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四条
42.企业和个人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
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四条
43.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
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四条
44.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在经营活动中不缴或者
少缴财政收入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五条
45.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罚款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六条
46.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罚款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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