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犯罪系列之二高利转贷罪(2)

2020-12-29 23:36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共同构成金融犯罪中的贷款犯罪罪名体系。

“高利转贷罪”属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罪名理解

一、构成要件。

1、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2、主观方面。本罪为直接故意犯罪,并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

3、客体。是国家的信贷资金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

4、客观方面。表现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细化理解

1.1“转贷牟利”就是将信贷资金转贷给他人获取利益。这里的“贷”,说明限于借贷,不能约束投资等行为。这里的“利”是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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