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犯罪系列之二高利转贷罪(5)

2020-12-29 23:36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刑法对金融机构没有限定,个人理解包括境内和境外设立的银行类和非银行类所有金融机构。

根据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含合作银行,下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

公司、保险公司、信用合作社、融资中介机构以及邮政储蓄机构等。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信贷资金系指上述机构人民币下列项目的全部或部分:

1.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及附属资本。

2.负债,包括各类存款、借入款项及其他负债。

3.资产,包括贷款、投资、其它金融资产及表外资产。”

因此,信贷资金不限于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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