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参建单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经济独立核算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调试单位。
4.职责
4.1 公司基建部
4.1.1 组织制定和颁布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相关标准并组织实施;
4.1.2 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分、省公司开展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评价工作;
4.1.3 组织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评价和经验交流活动;
4.1.4 负责对各分、省公司、重点工程和抽查的工程项目,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评价及考核工作。
4.2分、省公司
4.2.1 负责贯彻落实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的各项要求,制定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的具体措施;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各单位和各基建工程,落实本《规定》相关要求和标准;
4.2.2 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评价工作,并开展经验交流活动;
4.2.3 对各基建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和工程项目,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评价及考核。
4.3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
4.3.1 依据本《规定》编制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评价工作方案,并负责组织落实;
4.3.2 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重大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
4.3.3 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监督费用的使用情况;
4.3.4 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文明施工的检查评价工作;
4.3.5 落实上级检查评价工作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和信息反馈工作。
4.4 监理单位(监理项目部)
4.4.1 根据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确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制定相应的目标和控制措施;
4.4.2 审查设计、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工作方案并监督实施;
4.4.3 监督、检查和协调解决工程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
4.4.4 定期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评价工作。
4.4.5 监督落实上级检查评价工作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和信息反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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