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电线路运行管理
5.5.2 雷电定位系统管理
5.5.2.1 雷电定位系统应由专人进行管理,必须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5.5.2.2 线路投产或变更后,应及时录入杆塔坐标,确保杆塔坐标的准确性。
5.5.2.3 定期做好雷电数据的备份、统计与分析工作,为线路防雷提供依据。定期对雷电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所有统计分析数据应及时抄送设计、施工、运行、技术管理等单位,有效指导综合防雷工作。
5.5.3 防雷技术管理
5.5.3.1线路发生雷击跳闸后应在雷电定位系统、故障录波器等装置指导下迅速查明雷击故障点,复测地网电阻,记录现场雷击情况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更换雷击闪络的复合绝缘子。 5.5.3.2 雷击跳闸后应组织分析原因,评价防雷措施的效果。
5.5.3.3 积极利用雷电定位系统、地理信息系统、智能巡线系统开展防雷工作。 5.5.3.4 积极采用防雷新技术和新设备,并对运行效果进行评价。 5.5.3.5 定期召开防雷工作会议,对防雷工作进行分析总结。 5.6 防外部隐患工作
5.6.1 输电运行部门应制订外部隐患管理制度,加强对危及输电设备安全运行的外部隐患的控制,防止外部隐患损坏输电设备。
5.6.2 外部隐患通常表现为:输电线路通道内的违章建筑、挖掘、爆破、机械施工、放风筝、种植、盗窃等情况以及输电线路保护区外可能危及输电线路安全运行的建筑、挖掘、爆破、机械施工、放风筝、种植等行为。
1 2 3 4
5.6.3 外部隐患分为一般外部隐患、重大外部隐患、紧急外部隐患。 5.6.4 外部隐患的处理要求
5.6.4.1 对紧急外部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消除措施。
5.6.4.2对重大外部隐患,应及时书面通知引发外部隐患的责任单位或个人,明确整改要求,督
促落实整改。
5
5.6.4.3 对一般外部隐患,应结合巡视向引发外部隐患的责任单位或个人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宣传,发放相关的宣传材料并责令其整改,同时做好记录并复查整改结果。
6
5.6.4.4 对拒不整改者要上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短时间难以处理的,输电
运行部门应加强巡视和监护。
7 8
5.6.5 落实各项线路防盗、防破坏技防措施。
5.6.6 建立健全外部隐患的台帐,并设专人实行动态管理,必要时设立在线监测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