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制度
1、安全生产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
(2) 应明确双方的责任; 明确安全管理、防火管理、设备使用、人员教育与培
训、安全检查与监督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3)必须符合“合同法”“安全生产法”,不能侵犯双方的利益;
(4)制定的协议的有效期不能超过一年;
(5)在增减项目时,重新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2、承包、承租安全管理
(1) 发包、出租项目、场所、设备时检查承包、承租单位安全资质,有文本记录;
(2) 各部门、各岗位和出租柜台、店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签订协议时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与各部门、各岗位和出租柜台、店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协议或合同内容与安全生产法不相抵触。
(十九)短期合同工、临时工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应包含以下内容:
1、
2、
3、 安全知识的培训、遵章守纪的培训; 作规程技能的培训; 告知作业场所的危险源和控制办法;
4、 对现场合同工、临时工加强现场作业检查的办法。
(二十)安全生产检查整改制度。
检查整改制度必须包括的内容:
1、
2、
3、
4、
5、
6、 整改通知单; 改完毕的期限; 整改的具体责任人; 整改的保证资金; 不能按期整改的项目,必须制定整改立项计划; 不能立即整改项目的临时性防护措施;
7、 隐患整改复查验收记录及验收人的亲笔签名。
(二十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1、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应包括:
(1)新员工的三级教育,并规定未经三级教育和考试不合格的
人员不准上岗;
(2)特殊工种的安全培训教育,要有针对性;
(3)一般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
(4)领导干部的安全教育培训;
(5)日常教育培训;
(6)教育培训档案记录的原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