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量规则如有缺项,可作补充,并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按本办法编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签订工程合同价款和办理工程结算计价的活动。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即为综合单价法计价,是指清单项目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招标文件、现行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合同约定等综合考虑。
(四)标底的编制应依据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结合施工现场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按照省建设厅发布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消耗量标准、市场价格及相关取费标准进行编制。
(五)投标报价由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结合施工现场情况、自行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照企业定额或参照省建设厅发布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消耗量标准、市场价格及相关取费标准自主报价。
(六)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造价由工程清单项目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组成。
1.工程量清单项目费应包括完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的直接工程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全部费用。其中:直接工程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
2.措施项目费应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施工必须采取的措施所需的费用,包括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和施工措施费。
(1)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列入招标投标竞争范围。招标单位在编制标底或上限值时,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费率单独列项,足额计取、专款专用;投标单位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施工组织设计、并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且其报价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
(2)施工措施项目清单中的金额,可参照本办法中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组成,结合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具体情况确定,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可按附件一“措施项目费一览表”列项。
(3)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施工措施项目,中标人可按实际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的数量,依据市场价格提出费用要求,经招标人审查确定。
(4)由于招标人的原因发生的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漏项或工程量调整所造成的费用损失,投标人可提出索赔要求,与招标人协商确认后给予补偿。
3.其他项目费指除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外,该工程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其他费用。 (1)不可预见费是指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而预留的金额,可按估算金额填写。
(2)工程分包和材料购置费是指招标人按规定准予分包或者指定材料供应等而预留的金额,可按估算金额填写。
(3)总承包服务费是指配套管理费。指投标人配合协调招标人工程分包的配合施工所发生的费用。 (4)零星工作费是指应招标人要求而发生的、不能以实物量计量和定价的零星工作,包括人工、材料和机械以及相应费用和税金等。 第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统一格式。